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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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总结第1页共2页法制日报/XX年/4月/16日/第011版法学院法学书斋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心路陈陟云佛山中院以审判长负责制为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最早在二零零九年四月珠三角地区中院院长“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研讨班座谈会上提出,力争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让法官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受体制、机制、环境、氛围等多重因素限制,改革实施却几经波折,直到二零一三年最高院发文试点、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历经四年,才不得不以“妥协”换发展。但亦因

2、此在思路和体系上得以不断砺新完备相信很多人了解或知晓佛山中院正在进行的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是从XX年4月南方周末的一篇报道开始,虽然这项改革已经默默进行了四年。我做人做事一向率真坦荡,接受采访也是如此。后来报纸上摊,我发现文章的标题本身,就对中国司法改革现状的一次颇具“挑衅”意味的视觉冲击佛山试行独立审判改革最大胆的法院改革有待下文:“独立审判”,本旨回归司法本质,重申法治常识,让裁判者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最大胆”,意指在还没有任何政策支持的情况下,自下而上,独辟蹊径,直指中国司法行政化、地方化痼疾;“有待下文”,是说进一步改革亟需中央、最高院、地方党委政府在政策、人事、财政等各方面予以支

3、撑,这也是佛山中院改革目前遇到的最大障碍。阻力之下砺新完备改革思路佛山中院以审判长负责制为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最早在XX年4月珠三角地区中院院长“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研讨班座谈会上提出,力争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让法官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培育真正意义上的法官队伍。“野径云俱黑,江船火独明”。受体制、机制、环境、氛围等多重因素限制,改革实施却几经波折,直到XX年最高院发文试点、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历经四年,才不得不以“妥协”换发展。但亦因此在思路和体系上得以不断砺新完备。当前审判长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内部机制自XX年12月正式实施以来,运行良好,佛山中院审、判分离的

4、现象得以终结,审判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但依靠外部力量的保障、选任和监督机制均未能如愿,在措施上打了不少“折扣”,一些具有先进性、前瞻性、科学性的思路未能“破茧”,审判长职业身份保障、机构设置优化、执行权分离等内容尚待观念樊篱、体制障碍的破除。尽管困难重重,但然欣慰的是,我们的目标和方向并未因挫折而动摇,坚守住了改革的核心,中央司改“晓看”在望。中央、最高院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动向和趋势,包括最高院最近下发的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精神,均表明佛山中院的改革思路是符合司法工作发展方向的。面对理想、现实与未来,我们把遗憾和欣慰寄予此书,将佛山中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5、思路的全貌“原汁原味”地呈现给世人,资以改革同行者、法律有识有志之士研究参考。改革关键在于“还权”与“修道”在我国,法院案件审理普遍沿用行政机关的层级管理模式,造成审判工作长期处于“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割裂状态,既有违审判居中裁判的特有机制内涵,不符合审判工作规律要求,更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同时,庞大的法院队伍,人才高度集中与素质良莠不齐并存,全都挤到行政晋升这一条“道”上。好比高速路上车多拥堵,稍有空隙便争相填塞,最终“高速”变“低速”,各类人员前进空间狭窄,人才流失严重。如何解决?我认为首先要做“两件事”。一是“还权”于法官,让审判权运行回归司法本质。正第2页共2页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

6、强所强调的,法院要以审判为中心,队伍应以法官为主体,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力;二是“修道分流”。通过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铺平法官职业化道路,让不同类别的人才“各行其道”,为整个队伍的发展增速扩容。围绕这“两件事”,佛山中院逐渐形成了以审判长负责制为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思路:一是审判长负责制改革。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选任精英法官担任审判长,废除案件层级审批制,审判长亲自阅卷或提审、亲自庭审、亲自签发法律文书,实现审判权与行政权相对分离,同时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长职业保障体系。二是机构设置改革。精简审判组织构架,全面梳理部门职能,整合业务相关、职能相近的机构,凸显审判部门的中心地位,形成

7、职能配置科学合理、机构设置综合精干、权责明确清晰的法院组织架构。三是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法院内设机构划分为审判部门、审判综合部门和行政综合部门三大类别,将法院在编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大序列,不同的部门和不同的序列人员适用不同的管理模式。同时,围绕审判权与法官的中心地位,还对将执行权行使、司法警察管理从法院职能分离等内容进行了大胆的改革设想。这三部分环环相扣,共同的指向只有一个:让法官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全面阐释本书从起草到出版,历经四稿,几经修善,凝聚了佛山中院法官的思想和智慧。确切的说,这是佛山中院四年改革探索的实践载体和理论升华:XX年至XX年

8、间,改革小组查阅研究了大量文献资料,走访了江苏常州、北京房山、青岛、深圳等地法院,并在全院进行了多次问卷调查,为本书积累了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证资料。XX年初,审判长负责制在佛山中院刑一庭、民四庭和行政庭试点,同年12月在全院铺开推行,近两年的机制运行和四年多的改革经验又为本书观点提供了可靠的实践基础。经反复推敲,最终我们决定将本书内容分为四篇。第一篇阐述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理论,通过理论研究方法,为司法改革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和支撑;第二篇介绍对域外法院人员管理模式的考察与借鉴,通过文献研究和对比分析的方法,为我国相关改革提供多元视角和实践经验;第三篇是我国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沿革和探索现状

9、,将历史考察与现状调查相结合,揭示当前的国内在此领域改革的现实困境;第四篇是作者对我国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设想和展望,以佛山中院相关改革思路和实践为实证分析蓝本,对内部机构框架、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管理模式的改革路径进行设计。本书参编人员中,既有熟悉调研、起草和运行每一改革步骤的改革调研小组成员,也有在一线切身体验改革情况的审判长,他们的相关经验都是本书观点的宝贵来源。本人在此对参编人员的辛勤付出表示诚挚的谢意,也对所有关心和支持佛山法院改革的上级领导、兄弟单位、法学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本书能为推动中国司法改革进程起到一些“引玉”的作用。(本文为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研究前言)【摘要】本文在阐

10、述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内涵与改革动因的基础上,探讨了完善路径:精细测算员额制影响因子,确保人员配置比例科学合理;明确人员分类标准,保证办案人员数量;完善检察官招录制度,保证辅助人员的晋升渠道。【关键词】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内涵;改革动因;完善路径自十八大以来,新一轮司法改革正通过试点的方式在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铺展开来,随着中央的进一步部署,在6省市已取得的经验基础之上将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逐渐推广至全国。本轮司法制度改革的重心由关注司法运行机制改革转为司法体制改革与运行机制改革齐头并进,其中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作为基础性的改革措施尤为引人关注且关系着本轮司法改革的成

11、败。一、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内涵1、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内涵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当前6个试点省市司法体制改革的四大任务之一,是保障司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的前提条件。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明确指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那么,何为检察人员?何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呢?根据1998年法律辞海定义,检察人员是“各级人民检察院中纳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依法履行检察、检察辅助、司法行政职能,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而不少学者认为,检

12、察人员分类管理主要包括检察人员的分类以及分类后的管理两部分。前者主要是将检察机关人员分成几个序列来管理的问题,而后者则主要包括检察人员的考评和奖惩、培训、保障机制等配套措施。但笔者认为,这样模糊笼统的定义并没能真正地反应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深度内涵。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还需进一步反应出分类标准,因为分类标准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人员分类管理模式,体现着不同的价值取向。2、我国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历史沿革我国在1998年就开始提出人员分类管理,最高检又在XX、XX、XX分别制定了三个三年检察改革意见,相应地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也走过了从筹备、试点到推进三个阶段。改革筹备阶段。1999年,最高检

13、在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中首次明确提出对检察人员进行分类改革,并选择了上海、重庆、山东的四个基层检察院开始极小范围的试点改革。XX年,第一个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出台,明确提出“实行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分离技术性、服务性人员”。随后的三年,上海、广东的部分检察院开始积极探索人员分类管理的方案,最高检在研讨和总结试点工作后,制定了检察人员分类改革框架方案。改革试点阶段。XX年开始,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完善,检察人员被分为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检察行政官的做法从重庆进行试点到最终得到最高检在XX-XX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中肯定并积极推广。XX年关于进一步深化

14、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又一次提出要“推行检察人员分类改革,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制定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确定检察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XX年,最高检广泛征求分类管理框架方案的意见。改革推进阶段。XX年,我国的试点工作大体完成。总体上,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并不顺利,好多措施并没有完成或说基本上没完全完成,最终原因都出在行政化管理模式问题上,大家积极性不高,改革阻力太大。于是最高检在总结以上阶段的试点经验基础上制定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方案作为未来人员分类管理的指导性文件。XX年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个专门序列,希望改变以往长期存

15、在的行政化管理模式,进一步扫清检察工作中地方化和行政化的障碍。二、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动因当前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不够完善,对现状的不满是导致本轮人员分类管理的动因所在。1、检察官序列和行政序列双重管理,行政色彩浓厚长期以来,我国检察系统人员管理上并存着检察官序列和行政职务序列两种管理模式,一方面,检察官法规定有检察官、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并将检察官等级又进一步分为四等十二级,但在涉及检察人员切身利益的薪酬待遇、人员晋升等方面又套用了与普通公务员相同的行政序列化管理模式,为了让薪酬、晋升得到改变,不少检察官又不由自主地挤上了行政级别这座“独木桥”,严重压抑着检察人员的积极性。2、检察官队伍复杂,人员素质差异大从目前情况来看,由于当前检察人员适用公务员法的行政管理模式,所有的职称与行政级别挂钩。为了提高薪酬福利、晋升、考核等目的,检察行政人员和检察业务人员都走上了检察官序列,于是出现了检察官分布在各个处室内,导致了我国检察官队伍知识结构和人员素质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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