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域名心得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60049577 上传时间:2018-11-13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29.6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抢注域名心得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抢注域名心得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抢注域名心得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抢注域名心得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抢注域名心得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抢注域名心得》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抢注域名心得(2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抢注域名心得一、域名抢注问题的产生:“域名抢注”一词最早见诸于国内大约是在1995年底。此时距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的开通仅仅半年。据有关统计,到了1996年,我国已有600多个著名企业和商标在互联网上的域名被抢注,其中包括长虹、全聚德、荣宝斋、健力宝、五粮液、红塔山等等。直至1997年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出台,发生在我国的大规模域名抢注才算得到遏制。但域名抢注并未因此而杜绝。二、域名是具有其自身的特征:所谓域名,是一种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结构。有如下特征:其一

2、、域名具有绝对的专属性,也就是说,在网络空间不存在象商标那样由不同主体拥有相同商标的情况,域名在网络上是绝对唯一的,其他任何人不得注册、使用相同的域名,一旦取得,其独占性不因时间、空间的改变而改变。其二、域名的地域性,作为互联网的一种标志,域名不具有商标那样传统的地域性,其领域限于虚拟空间,无国别、行业的限制,域名的使用是全球范围的,没有传统的地域性的限制。现实空间的商标规则,一般不为虚拟空间所接受。其三、域名的时间性,一经注册获得即可永久使用,无须定期续展;其四、域名具有宽泛性,除了.com象商标一样具有商业价值和作用外,还有以.gov、.edu、.org等结尾的域名,其社会价值同样不容忽视

3、。三、域名抢注概念所谓域名抢注(domainnamehijacking),又称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是指注册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抢先注册为自己域名的行为。所谓抢注,简单地划分,有两种意义上的抢注:1.一个从未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域名的注册者预见到该域名潜在的价值,在其他人想到之前把该域名注册下来。此范围内包含一些对知名品牌,知名团体或个人的名称、知识产权等。2.对一个曾经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一个被注册过的域名,如果未能够在有效期结束前及时续费,则会在一段时间后被删除。在被删除后的第一时间内,抢先注册到该域名的行为,视作另一种抢注。四、域名抢注的原因:、域名与商标等在管

4、理制度及法律保护方面存在较大不同,在制度的差异为抢注人提供了可乘之机。比如商标、商号等的注册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商号权之前通常要进行商标或商号的相同及相似性检索,而域名注册时,注册机构并不对是否存在相同的商标及商号等情况进行检索,该检索责任由申请人承担,这就给申请人恶意注册及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或商号作为域名提供了机会;、现行域名管理系统的技术局限和域名绝对的唯一性、排他性特征决定了域名空间竞争的激烈性远远高于商标等传统标识。现行域名系统是以每一台联网主机都对应着一个独立的IP地址为技术基础的,与商标可因商品或服务种类之不同以及商号可因地域之不同而存在多个所有人不同,域名具有全球范围

5、内的所有人唯一性,故对同一个域名可能存在着很多申请注册人,而该域名只能由一个人所有。因此,竞争要激烈得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域名的潜在商业价值与“搭便车”等利益驱动心理的存在构成了抢注行为发生的基本动因。这些原因共同决定了现实中域名抢注行为的大量存在。五、域名抢注几种情况:1.善意注册,合理使用的情形域名善意注册使用是指域名申请人将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非出于故意或恶意,其注册域名只是为了自己使用,用以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而非以对域名进行出售营利及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只要注册人是在“非恶意”的情形下按程序申请注册并使用该域名,且并为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产生影响,也并未对商标权人的商

6、标造成实际损害,就不应当认定为侵权。因为他遵循了市场经济法治环境下最基本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这也应是网络空间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普通商标,不应将商标权人的权利延伸至域名领域,否则域名这一充满商业价值的新领域就完全成为了商标权的延伸领域,这对于善意的域名注册人来说,未免太过苛刻,实质上是对其利益的忽视。换言之,善意注册、合理使用的域名,只要不会使消费者对两者产生混淆,普通商标权人不能以自己的商标权请求撤销域名的注册,否则就构成商标权的滥用。以此限制商标权人对其专有权的滥用,可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商标权人与域名所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传统商标领域内,不同种类的产品或服务可以使用相同商标,而且完全可以

7、相安无事的“共存”。但是域名的全球唯一性决定了在域名系统中,相同域名是绝对不可能出现的。如果两个相同或相似商标的权利人就同一域名申请注册,就必然产生冲突。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按“公平原则”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对域名的申请加以注册。在先注册域名的商标权人属于善意注册,合理使用的情形,而不能认定为侵权。2、恶意抢注的情形恶意抢注定义:域名申请人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而申请注册为域名,目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妨碍权利人在互联网上的合法权利,降低他人商标的商业价值,这种情况则构成恶意抢注,一般认定为侵权。恶意注册或使用的情形:据1999年国际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ICANN)实施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

8、及我国XX年9月30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构成域名的恶意注册或使用的情形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1)以使用为目的,将他人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混淆,搭乘便车,诱导公众进入自己的网站,或直接或间接地表明其与商标权人系同一人,或者至少有某种内在的联系,借商标权人的商标扩大自己的影响。这样做的结果会导致有意同商标权人交易的用户选择域名持有人进行交易,自己获取丰厚利润,而剥夺了商标权人本来应当有的交易机会;(2)将商标权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后,在相应的网站或网页上发布诋毁、贬损商标权人形象与声誉的信息,从事损害商标权人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的不正当竞争

9、行为;(3)域名注册后不使用而囤积域名,目的是阻止相关权利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商标权人无法利用自己的商标作域名,会影响其通过网络从事经营活动。当然,并不是所有不使用行为都具有恶意,例如域名持有人为了防止他人注册与自己相近似域名造成混淆而注册域名的,就不能认定为恶意。(4)注册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后并不使用,目的是“待价而沽”,通过出售、出租或者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向商标权人收取巨额赎金,获取不正当利益,即通常所说的“域名倒卖”,其实质是一种网上敲诈行为。(5)其他恶意的情形。六、关于域名抢注问题的法律思考:域名抢注问题的商标法调整对于“域名抢注”,

10、当前主要是通过商标法进行调整。这是由域名与商标的特殊关系决定的。1.域名与商标法的关系第一、在当前已经注册的域名中,多数是用商标来做域名的。第二、当前对域名管理上的许多规定,实际上是以商标法为渊源的。以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为例,该办法第11条对域名命名作了以下限制: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a”、“chinese”、“cn”、“national”等字样的域名;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它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未经各级地方政府批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全称或者缩写;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

11、者商标名称;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第三、当前对域名争议的处理,基本上也是以商标问题为中心来进行的。对顶级域下的域名争议,当前主要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当先注册方与争议方都能提供各自的商标注册文件,证明其对该特定称谓拥有合法使用权时,先注册方可以继续使用该域名,双方可通过诉诸法律,按照法庭裁决对争议进行解决;当先注册方不能提供、而争议方能够提供商标注册文件证明其对该域名拥有合法使用权时,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将要求先注册方于90天内登记并启用另一域名,而该争议域名将不允许任何一方使用直至双方通过诉诸法庭并按照法庭裁决对争议进行解决;双方达成妥协,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按双方同意的

12、解决方案执行2、域名与商标的区别:、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而域名则只能由26个英文字母、数字、句点及其它特殊符号组成。因而,在显著性、便于识别性等方面,域名明显不如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可以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上同时使用,并为不同的商标所有人所注册、享有,而域名的唯一性却是绝对的。,商标具有地域性。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商标权,只能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内受到保护,如果需要得到其它国家的法律保护,必须按照该国法律的规定在该国注册。而域名则具有国际性,这是由互联网的性质决定的。3、用商标法调整域名抢注的局限性首先,由于域名与商标存在着本质区别,用商标法来调整域名抢注将会造

13、成“多个注册商标指向同一个域名”的局面出现。其次,由于域名与商标的构成不同,在引发域名争端的因素中,有许多已超出了商标法的调整范围。较为典型的情况有:第一,构成域名的字符相似。如一家公司在网上注册了“”这个域名,该域名与大名鼎鼎的微软公司的域名“”只有一字之差。若从商标法的角度来看,这属于典型的近似商标。但是,在计算机的键盘上,阿拉伯数字“0”与英文字母“o”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键,这是人尽皆知的常识。“”是否对“”构成域名抢注,传统的商标法显然无法回答这个问题。第二,域名的发音相似。以域名“”为例,它对应的注册商标可以是“长虹”、“长宏”、“常宏”或是“昌宏”等等。如果其中某一商标的所有人注册了

14、该域名,是否对其它商标构成域名抢注呢?这个问题商标法也无法回答。第三,域名的含义相似。如域名“”是否对“”构成抢注?这在商标法看来简直是匪夷所思的一个问题,但是对于域名,这却是实实在在的一个矛盾。鉴于此,有人把用商标法解决域名抢注问题比喻成“旧瓶装新酒”商标法这个旧瓶子已被抛进internet这个大海,海水很多,水质也很复杂,不可能都装入瓶中例如,著名的宝洁公司与晨铉公司关于“”域名冲突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晨铉公司注册的三级域名与被上诉人宝洁公司的“SAFEGUARD”英文商标、“safeguard”英文和图形组合商标及“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中的英文字母相同

15、,其域名注册行为足以造成公众对双方当事人关系的误认。但实际上这个域名不可能以商品标记的形式侵犯宝洁公司的商标,宝洁公司根本不能证明晨铉公司犯有在“造成商品混淆”意义上的侵权。因此局限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去规范域名,解决域名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面临窘境,函需改革。域名抢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1.域名抢注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第一,域名抢注的实质是在网络上假冒他人商标、商号或其它标识。第二,域名抢注直接导致网站的混淆。这种混淆与商品的混淆有相似之处,它使得许多企业无法在网络上利用自己已有的无形资产创造商机,大大地降低了其商标、商号以及其它无形资产的价值。第三,许多域名抢注案件,被抢注的一方为了获得需要的域名,被迫向抢注者购买。这种交易显然违背了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2.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域名抢注的优势:第一,判断是否构成域名抢注的标准比较客观。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是以域名注册行为本身来判断是否构成域名抢注,而是以是否通过注册域名实施不正当竞争来判断。这种客观的标准对于保护正常的网络行为、维护网络的效率、保持网络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