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贷款12万合同上是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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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我贷款12万合同上是18万工商银行-房屋按揭贷款最低为基准利率,根据个人资质情况不同.新房,二手房都支持审批时间:5天放款时间:35天o首套住宅基准(%)最多贷7成o二套住宅倍(%)最多贷4成o商用房产倍(%)最多贷5成查看放款时间:审批5天,放款35天适宜地区:襄阳利率说明:11月17日更新有变化通知我房屋类型住宅住宅商用套数常见批出利率最低利率最高利率首付比例首套房基准(%)基准(%)倍(%)最多贷7成二套房倍(%)(%)倍(%)倍(%)倍(%)最多贷4成倍(%)最多贷5成不限套

2、倍数合同编号:行(社)个人借字第号借款人:住所:联系电话:贷款人: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第一条声明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请个人借款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字体加黑的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承诺以下事项:1.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2.配合乙方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

3、相关检查;3.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4.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乙方;5.贷款用途真实有效,并对贷款挪用承担违约责任;6.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根据法律法规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且在本合同上签字或签章的是本人,不存在其他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借款合同瑕疵的情形;7.甲方确保担保人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手续,担保人有权以该担保物设立担保,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的是有权签字人,担保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变动的情形;8.甲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乙方权益的下列事件:重大违纪违

4、法或索赔事件;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各类举债、负债;其他重大事项。第二条借款种类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短期个人贷款。第三条借款的用途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甲方借款用途必须明确,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改变贷款用途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使用该借款而造成的后果,甲方承担贷款挪用的违约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可以提前收回贷款、停止发放新贷款。第四条借款额度与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系指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间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贷款的本金余额的限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元,元。本合

5、同项下借款期限为个月,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额度有效期终止时,未支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单笔借款期限系指自单笔借款提款日起至约定的还款之日止的期间。甲方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甲方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据的记载为准,但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迟于此条所确定的借款额度使用期限的终止日。第五条借款额度的使用在额度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以一次性申请全部借款,也可以根据需要逐笔申请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实际借款期限、实际提款日、借款金额、借款利率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所记载的期限、日期、金额和利率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额度使用按以

6、下种方式执行:非循环使用额度。借款人只可按照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一次或分次使用,本次可以支用的最高借款金额等于借款额度减去当前合同项下所有贷款的本金累计发生额的差额。可以循环使用额度。借款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可以循环使用贷款额度,本次可以支用的最高借款金额等于借款额度减去当前合同项下所有贷款的本金余额的差。第六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1种:1.固定利率,即%,在借款期限内,按合同利率执行;2.浮动利率,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的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选填“上浮”或“下浮”)%,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如

7、遇基准利率调整,则自下年1月1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新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罚息利率1.甲方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2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2.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2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借款借据与本条第一款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本条中的起息日是指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的贷款转存到甲方账户之日。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贷款时,基准利率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此后,贷

8、款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调整当日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结息日付息,则乙方有权自次日起计收复利。结息1.实行固定利率的贷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贷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转载于:写论文网:我贷款12万合同上是18万)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浮动期利息

9、计算该结息期内利息。2.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种方式结息: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其他方式。3.甲方应于每个结息日前,在乙方开立账户中提前备足相应金额,供乙方按时从该账户中扣收利息;甲方如选择其他方式向乙方支付利息,应确保利息按时到账。如结息日不是银行工作日,则提前至前一个银行工作日汇入,乙方于结息日未足额收到相应的利息,即视为甲方未按时付息。第七条借款的发放与支用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1.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

10、定手续;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3.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4.甲方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开立用于提款、还款的账户;5.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业务与管理案例1】贷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例的目的在于说明银行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后,能否履行合同对防范操作风险的重要性。一、案情XX年4月5日,利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向农业银行某市城东营业所申请借款。4月6日填写了借款申请书,内容是:贷款金额500万元人民币,借款用途是购买原材料,借款期限1年,担保人为新建食品厂

11、。借款人利达公司、担保人新建食品厂、农业银行城东营业所均加盖了公章。4月11日,城东营业所向其上级行北大道支行出具了有利达公司、担保人新建食品厂、农业银行城东营业所加盖公章的借款申请书和对利达公司的相关调查资料。北大道支行经过认真审查后,在银行审批意见栏内签署“同意发放贷款”。得到上级行批准后,4月12日利达公司和城东营业所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内容是:城东营业所向利达公司发放5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从XX年4月至XX年4月,借款用于购买原材料;如果借款金额、日期、还款日期与借款凭证不一致,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人的义务是: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账户,通过基本账户办理与贷款有关的往来结算与存款

12、,否则贷款人拒绝提供贷款。贷款人的义务是: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按期足额发放贷款,并约定违约责任如下:(1)贷款人未按期足额发放贷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及延期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与逾期贷款利息相同。(2)借款人违反本合约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义务,贷款人均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3)借款人不按本合同规定偿还本金,贷款人有权收取逾期利息,利率为o。利达公司和城东营业所在合同上签章。与此同时,城东营业所与保证人新建食品厂签订了保证合同。内容是:新建食品厂愿为债务人5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保证范围是贷款本金及利息。

13、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并约定了其他权利与义务。但是合同签订后城东营业所一直未向利达公司发放贷款。XX年7月15日,利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城东营业所及上级北大道支行已合并到农业银行市行营业部,利达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市农业银行营业部:(1)继续履行借款合同;(2)支付违约金万元,赔偿损失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二、争论1利达公司辩称:我公司于XX年6月15日、7月13日分别与凯旋电缆有限公司和汇丰电缆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由我公司向以上两公司提供电料,价值8500万元。上述合同如按约履行,公司可获利润800余万元。由于被告贷款不到位,造成公司无法履行购销合同,要求被告城东

14、营业所赔偿经济损失万元。2城东营业所辩称:(1)贷款担保人新建食品厂于XX年4月13日向城北营业所出具一份报告,内容为:鉴于利达公司资信有问题,该厂决定撤销担保,请城东营业所立即停止发放贷款。(2)XX年7月25日新建食品厂出具证明,内容为:XX年4月初,利达公司让我厂为其担保,由于我方工作疏忽,在不了解情况的情况下在担保合同上盖了公章。经过详细了解,发现贷款金额由原来的50万元变成了500万元,由于该公司资信程度较差,XX年4月中旬,我厂向城东营业所提出紧急报告,撤销担保,特此证明。(3)城东营业所已将新建食品厂不愿担保的紧急报告口头通报利达公司。三、法院判决1城东营业所、新建食品厂XX年4

15、月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是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审查、审批等相关程序后而为,是各方经充分协商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城东营业所是北大道支行的下属机构,签订合同经上级行批准,该行为为有效民事行为,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北大道支行承担。由于该支行现已并入农业银行营业部,最终责任应由农行营业部承担。2合同签订后,农业银行营业部未列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利达公司有不履行合同相关义务的行为。农业银行营业部未按月发放贷款,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利达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期为合同规定贷款发放期满次日起至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止,共335天(XX年5月1日至XX年3月31日),利率按计算,共计35l750元。3对于原告所称经济损失部分,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4农业银行称贷款应以借款凭证为准,但银行未提供相关凭证。此外,农业银行也未出具新建食品厂XX年4月13日紧急报告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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