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校园网信息发布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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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师范大学校园网信息发布与管理制度为加强学校网络信息管理,充分发挥校园网的作用,促进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制度。第 1 条 校园网络信息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的校园网络管理办公室(网管办)负责校园网信息安全总体规划。第 2 条 各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人,并配备网络信息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内网络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第 3 条 校园网信息发布主站上所有信息必须经过信息管理部门的审核和主管领导的批准,由有关部门信息

2、管理人员发布。第 4 条 需建立校园网二级网站的部门,经过信息管理部门的审核和主管领导的批准,签定相关安全协议并备案后,由网络中心负责分配其相关二级域名和 IP 地址。二级网站的信息管理与信息安全,由二级网站的部门领导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第 5 条 信息管理部门定期检查二级网站内发布内容,一旦发现问题,可通知网络中心停止其网络运行,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决问题。第 6 条 学校原则上不批准校内教学、科研、管理部门在校园网以外设立网站。第 7 条 学校一般不允许校内网站提供个人主页空间服务,若因工作需要必须设立的,该网站管理部门必须与个人签定信息安全协议,由网站管理人员为其上网发布,不允许

3、个人自主上传。信息安全由该网站管理部门负责,网站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检查个人主页内容。租用个人主页空间的对象仅限校内师生。第 8 条 校园网内除主站外其他各网站不准开设 BBS 和聊天室服务,开设留言版功能的校内网站必须建立上网用户日志留存制度,每天定时检查留言内容,发现有害信息必须及时删除,并追查相关人员责任。第 9 条 建立网站的部门必须承担安全保密管理责任和上网信息的实时性、准确性和质量。第 10 条 网络信息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二

4、)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言论;(三)泄漏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四)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五)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六)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第 11 条 由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和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单位网络信息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和评比。第 12 条 每年年初学校召开网络信息工作会议,研究本年度信息工作,总结并表彰上年度网络信息工作优秀单位、优秀负责人、优秀信息员和优秀信息,公布不合格单位和个人名单。第 13 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每年不定期地由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组织各单位网络信息工作负责人或网络信息员对网络信息工作进行交流和研讨。第 14 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重庆师范学院校园网络领导小组一九九九年十二月重庆师范大学校园网络管理中心二 00 五年三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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