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观摩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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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庭审观摩总结河北工业大学廊坊分校基础课部实践教学课程庭审观摩报告课程名称庭审观摩II姓名冯楠楠学号专业法学班级S141实验项目名称庭审观摩II实验地点指导教师张庆侠职称教授开课学期XX至XX学期实验日期与节次年月日第节庭审观摩报告一、实验目的及要求:1、目的庭审观摩是我校法学、法律事务专业开设的专业实践课。本课程开设的目的,是使学生通过观摩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实践中的基本程序、阶段和步骤,了解和掌握民事、行政、刑事审判的基本技巧与方法、司法礼仪、司法仪器的使用等,以增强学生对所学理论

2、知识的感性认识,初步掌握司法实践中对相关理论的适用与操作,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先修课程: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2、要求1、通过旁听刑事、民事、行政一审、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基本熟悉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和程序,深化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2、培养和提高学生运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学知识分析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通过观摩庭审,进一步掌握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关注控辩双方的诉讼技巧,为日后从事法律职业工作(来自:写论文网:庭审观摩总结)做好准备;3、培养和提高学生认识证据、分析证据的能力;4、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要求旁听人员

3、着装整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认真旁听,注意庭审中的每一细节。二、实验方法与步骤:1、实训准备要求学生复习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的有关内容。指导老师预先联系旁听的法院和案件或安排校内实训。2、实训步骤和方法第一、观摩庭审前复习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内容。第二、观摩案件审理后,讨论庭审案件。第三、旁听刑事案件的庭审,对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写出实训报告。3、考核办法指导老师根据学生出勤和旁听情况,结合讨论与实训报告的完成情况,分别予以评定,成绩分为优、良、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三、实验内容:项目一旁听、观摩一审庭审8学时1、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观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一审庭审过程,使学生明确各个诉讼阶段

4、的具体任务、要求和所要达到的目的;掌握和正确适用普通程序的各项法律规定。2、掌握课程内容领会:开庭审理的程序;辩护、公诉、审判的职能和诉讼技巧;裁判文书制作的基本范式等。应用:要求学生结合司法文书写作的相关知识,模拟完成一份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或者讨论课结束后完成一份观摩报告。项目二旁听、观摩二审庭审8学时1、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观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审庭审过程,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及意义、提出上诉的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熟悉二审程序的操作规程,培养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和适用实体法的能力,进一步理解刑事、民事、行政业务课程的基本原理,形成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正确的法律

5、思维模式。2、掌握课程内容领会: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提出上诉的程序、二审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应用:要求学生结合司法文书写作的相关知识,模拟完成一份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或者讨论课结束后完成一份观摩报告。四、实验结果、讨论与结论:今天观看的是撒贝宁时间证据在说话之两个油瓶盖。这个案件的基本案情是:河南焦作郊外,十年前的一个寒冬,一具被焚烧的女尸,现场只有死者的一个包,里面有一串钥匙和一套高档化妆品、一盒壮阳药。警方在现场还发现了两个油桶的瓶盖,死者是一个什么样的女人,外出时为什么要随身携带一盒壮阳药,现场没用多少汽油,凶手为什么要带两桶汽油?接到报案后警方赶往现场,根据对死者的化验得出初步资

6、料:死者为女性、身高一米六八左右,包里有钥匙、高档化妆品、壮阳药等物品,推断出死者外出,被人勒住颈部致死。由死者打扮时髦、随身携带高档化妆品和壮阳药,警方初步推断死者可能是在娱乐场所工作的人员。河南焦作市副局长付新忠负责调查这起案件,在对娱乐场所的仔细排查后,一名叫卢梅的女性进入警方的视线。通过调查卢梅的男友,他一口认定死者是女友并指出凶手是李广发。但是经过调查取证后却发现卢梅和李广发还活着,并且出现在了大家面前。那么死者又是谁呢?于是,警方又重新确定死者身份。根据火场发现的一块破布,即死者身上裤子的品牌。由这一线索确定裤子品牌:斐格利亚。这一品牌的新上市的款式而且价格昂贵,购买的人较少,主要

7、销售到焦作、孟州。焦作的购买者人在物在,死者在孟州确定-刘艳丽。对死者身边的关系网进行调查,丈夫张正方、前夫秦平。通过对秦平的深入调查取证发现秦平是一个吸毒多年的瘾君子,事发当晚秦平向刘艳丽打电话索要钱财单被刘艳丽当场拒绝。并且在案发的那天,秦平在工厂仓库吸毒被人抓住没有作案时间,嫌疑排除。之后调查与刘艳丽有暧昧关系的男人,发现他们的嫌疑也排除。对死者身边的人物关系排除一圈后发现这样一个细节,即人口失踪二十四小时后即可报案而张正方却在七天后报案,而且张正方也会开车,于是张正方列入重点排查。虽然有外甥的证词但是由于亲属关系而且他也喝了很多酒所以证词不是十分可信。根据案发现场的油瓶盖和张正方家里的

8、加油发票,确定张正方确实在事发当晚在加油站加过油,而且在抛尸的必经之路。案件真相揭露:张正方长期受妻子的折磨,当天晚上妻子接到电话并打算第二天外出,张正方忍无可忍,终于爆发,一气之下用绳子将妻子杀害,并拖到储藏室。利用外甥的面包车打算抛尸焚尸,并留宿灌醉外甥并为自己制造在场证据。趁外甥熟睡时进行计划。由于车里的油不多,半路张正方用两个油桶打油,并在路边抛尸烧掉,为了迷惑警方张正方随手在案发现场丢下一盒壮阳药。警方在张正方家中找到勒死死者的绳子和那两个油桶。至此,这起抛尸焚尸案真相大白,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假如张正方在发现妻子有外遇时选择离婚而非杀人,那么悲剧就能避免,也不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9、XX年11月1日,在我们老师的带领下,我们去了赛罕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观摩庭审。中午吃完饭,我们两个班的同学一起坐着公交车就出发前往法院了,虽然离得比较远,但是我们还是到的比较早,我们就在外面等了一下时间后经过了严格的检查。我们进入了这个神圣又庄严的地方,开始了这场具有深刻意义的观摩庭审。审判法庭的审判区正面设审判台,审判台方右侧设公诉台,审判台的正前方是书记员的席位,书记员的席位前是犯罪嫌疑人的席位。原告和被告所在的位置分别在审判台的两方,原告在正对审判台的左方,被告在审判台的右方。两个位置都比审判台略低,旁听席与审判区由一条栏杆隔开。这次观摩的庭审是一场行政诉讼案件,首先,审判长宣读了一下法院

10、规则,宣布正式开庭,确认双方出庭人员阶段,原告通过法定程序宣布了对于被告出庭人员打的出庭异议。但是由于被告的代理人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出庭,所以改为他人出庭,审判长因此驳回了原告的异议,庭审继续进行。原告对于此次双方的纠纷做了一个简单地陈述。被告对于原告作出的关于原告的建筑对于环境有污染状况作出作出的公告违反了正常的法定程序,请求法院进行行政复议,紧接着,双方对于这个问题各自进行了举证,并且提出了自己的异议。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双方对于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公告进行了详细的辩论。通过这次观摩庭审,我认识到了律师的相关情况:律师的辩论发言应紧紧围绕着案件争议焦点和庭审调查的重点进行,应从事实、证据、

11、适用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同时必须援引确切的依据以支持自己的观点,但决不要反反复复重复自己的论点,因为重复很可能会使法官感到厌烦,而且浪费了庭审的时间。辩论发言要切中要害,具有针对性,论证要准确,反驳要有力,观点要鲜明,逻辑要严密。我觉得这次庭审实践活动十分有意义。作为一个学法律的学生、未来的法务工作者多参与类似的活动十分有必要。审判观摩也是学生旁听法庭真实案件的审理,能使学生亲身体会到法庭的威严,感受庭审各阶段的进程,加深对实体法和对程序法的把握。现阶段我们主要是学习理论知识,参加实践活动是对课堂教育的延续。从法学本身来看,法学是关于法律的本质和规律的科学,实践性是法

12、学的一个显著特点。再从法学教育的性质来看,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目标是培养从事法律工作的专门人才,这决定了法学教学的最基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该是学生的法律实践工作能力。所以我建议在课堂教学之外,有必要举行和开展审判观摩、辩论技巧、法律诊所、司法交流、法律咨询和案例讨论等实践性法律教学活动。关于冯兴国涉嫌非法运输毒品罪一案的庭审报告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告人:冯兴国,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辩护人:重庆市大工律师事务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被告人曾因抢劫罪,于1996年12月30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3、十年,XX年1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因涉嫌非法运输毒品罪,于XX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6月29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兴国涉嫌非法运输毒品罪,于XX年8月6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于XX年8月17日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于XX年9月1日转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XX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控辩双方争论的主要问题及对事实、证据的认定对于被告人犯罪定性的问题控

14、方表示,本案应该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将被告人以非法运输毒品罪论处,并且指出,被告人在1996年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十年,有犯罪前科,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从重处罚。辩方则表示,被告人并非运输毒品,而只是单纯的对毒品的持有,被告人从XX年开始吸食毒品,这克毒品是被告人带回自己吸食,是被告人自己所有,并没有运输的目的,最多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而且在油渣鼓动被告人与自己合伙的时候断然拒绝,社会危害性小,反而应当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否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恶意和运输目的的问题运输,是以持有为前提的。在法庭调查环节中,被告人承认这克麻古是属于自己的,但否认自己是以运输毒品谋利为目的,这批麻古

15、只是油渣送给自己吸食的。鉴于这一点和被告人之前笔录中供述的不符,控辩双方对于被告人犯罪的性质展开了争论。控方认为被告人是为油渣工作,替油渣运输毒品至重庆并收取了油渣的“好处费”,但控方既未找到“送”麻古给被告人的人,也没找到被告人口中所谓的“接货”人的身份信息,稍显证据不足;被告人则指出,自己刚下飞机便被逮捕,担心承认自己吸毒会犯两罪,便对公安人员谎称毒品是要交付他人的,那是不属实的;接下来辩方也出具了被告人曾进过戒毒所的真实有效的证据。毒品鉴定书的细节问题对于控方的重要证据之一,毒品鉴定书,辩方主要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控方指出这批麻古中有红色和绿色两种,而鉴定书中指出称重时只有红色,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前后矛盾;第二,检测过程中是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而一千多颗麻古中却只抽了一颗检验,明显抽样不合理,并且鉴定书中指出是从可疑药片中抽取,什么是可疑?可以的数量又是多少?只在可疑药片中抽样是否不合理?更加凸显了抽样的不合理性;第三,辩方指出药片出检测出的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的纯度不详。辩方还提出了被告人本人并未见到毒品的包装和解开的过程,不能保证没有掉包等问题。被告人的四次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问题在法庭辩论中,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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