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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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已经XX年2月24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陈武XX年2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自治区行

2、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并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体系。第四条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应当成为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具有否决其政绩效力的依据。第二章生育调节与人口管理第五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开展民

3、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与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就落实生育政策、节育措施、孕情检查、奖励措施等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城市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管理范围内有关的计划生育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奖励措施。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瞒报、虚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第七条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

4、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二)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前款规定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第八条符合规定生育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予批准再生育:(一)妊娠14周以上,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自然流产或者意外事故引起流产的证明而终止妊娠的;(二)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死亡证明的;(三)已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

5、妊娠手术,不能提供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证明而终止妊娠的。第九条已婚育龄妇女每半年应当进行一次免费孕情检查。孕情检查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不符合规定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育龄夫妻按照政策生育后,应当自觉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第十一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用人单位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第十二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用人单位,应当为流动3个月以

6、上6个月以内的育龄妇女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卡,应当将流入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纳入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范围,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第十三条收养人收养子女,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在办理中国内地公民收养登记时,应当凭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或者无子女证明,方可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无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或者无子女证明的,民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收养手续。第三章技术服务管理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凭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计

7、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介绍信提供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或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制度和档案,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基本项目统一结算报告制度。第十五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孕妇在医疗保健机构分娩时,应当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或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如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负责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填写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分娩报告卡,并在孕妇分娩后7个工作日内通报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第四章奖励与保障第十七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

8、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5%;(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XX年3月1日零时后生育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5%;XX年3月1日零时前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当时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职工,继续享受原规定待遇,即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10%。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独生子女:(一)双胞胎或者多胞胎;(二)父母生育一个子女后又收养一个子女的;(三)父

9、母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四)父或母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又收养一个子女的;(五)同胞兄弟姐妹中,有属于1982年11月25日以后超生的,但未满18周岁死亡而仅剩一人的;(六)再婚后的夫妻原有子女总数两个及两个以上,且发生抚养教育行为的。第十九条农村居民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一)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二)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三)调整承包地、宅基地时优先安排,分配集体收益时按多一人份额分配;(四)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五)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

10、工代赈、扶贫项目、就业、就医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第二十条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人民币120元,并按下列途径支付(转载于:写论文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一)夫妻双方在不同单位工作的,由各自所在单位分别支付50%;(二)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三)夫妻只有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四)夫妻双方属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支付;(五)夫妻双方是农村居民的,由

11、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六)夫妻双方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按比例或者全额支付。第二十一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下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的奖励,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二)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

12、(三)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四)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第二十四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数,城区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法定的统计数据为征收基数,县(含县级市)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法定的统计数据为征收基数。当事人实际收入高于当地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应当结合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情节和实际收入水平确定征收基数,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计征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作书面征收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

13、计划生育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管理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四条

1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宣传。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行诚信计划生育长效机制,落

15、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人口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控制人口数量、改善人口结构、增进生殖健康、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加大经费投入、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内容。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口综合治理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与人口发展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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