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甲种版(xx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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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甲种版(XX年12月修订)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为实现工会组织全覆盖的目标,努力建设服务型工会,扎扎实实为会员办好事、办实事,缓解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结合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实际情况,特制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第一章保障对象第一条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坚持普惠制原则。保障对象包括: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由市总工会管理的工会会员,并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在职职工,由市总和区县、局总公司两级工会为会员交纳互助保障费,享受本计划互助

2、保障。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组建工会组织的所有用工单位(其中包括集体、合资、三资、民营及私营企业),可以组建工会办理京卡互助卡,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也可以由单位统一组织在职职工集体参保,每人每年交纳互助保障费60元,同一单位参保职工不得少于在职职工总数的70%,职工低于30人的单位要100%参保。参保时应提供单位本月或上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表13复印件,到单位所在区、县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代办处参保。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参保的在职职工由所属区县代办处或工会服务站按相关规定组织参保,每人每年交纳互助保障费60元。第二章保障责任期第二条本计划以自然年度为一个互助保障责任期

3、。第三章保障责任第三条本计划保障责任范围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自付”费用可享受医疗补助。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费用,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扣除65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90天为一个住院结算周期,超过90天视为第二次住院。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部分的费用,扣除180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上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外,职工个人门诊、住院“自付”费

4、用各达到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后,仍发生医保范围内“自付”费用在封顶线以上至50000元以内可享受4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XX0元;50000元以上至元部分,可享受6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30000元;元以上至元部分,可享受8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40000元;元以上至元部分,可享受9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90000元;申请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封顶线以上互助金的应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后,持门诊费用收费收据或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原件或分割单办理互助金申领手续。互助金计算公式:1.门诊医疗费用互助金计算公式:“自付”起付线1800元20%=互助金额2.住

5、院医疗费用互助金计算公式:第一次住院:“自付”起付线1300元20%=互助金额第二次住院:“自付”起付线650元20%=互助金额年度内发生二次以上住院按第二次住院公式计算。3.跨自然年度住院费用计算方法对跨越两个自然年度在一个结算期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保机构核定为准,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第二次住院扣除650元。跨年住院医疗费用计算公式:“自付”起付线1300元或650元住院总天数年有效责任天数20%=互助金额第四章除外责任第四条发生以下情况,不承担互助金给付责任: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发生的费用”费用)。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的参保信息,被保障

6、人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保障期限有效期内仍未补交的。工伤、生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被保障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互助金。第五章申请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的规定第五条发生本计划的保障责任范围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后,北京办事处将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完成给付。门诊、住院医疗封顶线以内自付一互助金的给付针对职工本人门诊、住院医疗封顶线以内自付一部分无需提供申请和证明材料,由北京办事处按京卡数据库信息,每个季度从北京市社保局获取职工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的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后,核算互助金,将互助金直接打入受益职工京卡中。门诊、住院医疗封顶线以上自付一互助金的给付职工门诊、住院医疗封顶线以上自付一互助金的给付每年进

7、行一次,时间一般为次年第一季度,各级工会应在根据办事处通知和要求进行统一申报。针对职工发生门诊、住院医疗封顶线以上自付一费用,办事处将在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报销后,进行互助一、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为缓解职工因住院治疗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细则。第一条参加本计划的规定职工参加本计划的互助保障期为一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会员交纳的互助费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人48元。首次

8、参加本计划的会员互助保障期30天后生效。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30天期限的限制。第二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在互助保障期生效后,会员因患病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自付费用时,可以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相应的互助金:1、根据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会员可以按照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自付医疗费的80%领取互助金;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会员可按照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自付医疗费的80%领取互助金;3、经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确认

9、、审批,患慢性疾病、重大疾病的在基本医疗保险方案规定的门诊就医的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会员可以按照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自付医疗费的70%领取互助金;一年累计统一申领一次。第三条特殊情况的互助金计算方法1、会员参加本计划后未满30天住院治疗,并且出院日期以超过本计划规定的30天的限制时,会员可以按照满30天限制期后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金;2、会员在互助保障期满没有继续参加本计划的,按照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二条的相

10、应规定领取互助金;3、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退休,并且住院治疗时,可以按照第二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金。由于在职和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同,互助保障期满后职工不能再参加本计划;4、住院治疗时间以医疗费专用收据上打印的住院起止日期为准。第四条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互助金1、依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2、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补充医疗保险费,并在互助保障期内仍未补交的;3、工伤、生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4、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费诊疗项目的费用;5、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有欺诈行为;6、自会员在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

11、一年内不向办事处提出互助金申领手续的。第五条互助金的受领人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为会员本人。第六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在互助保障期内的会员及其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经办人员,必须在会员住院治疗结束后3天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院治疗情况证明;2、会员的身份证及会员证复印件;3、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专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有过医疗费用证明原件、复印件和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复印件;4、医疗机构的入院证明和出院小结复印件或门诊大病登记单原件和复印件;5、由会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

12、申请;6、保障计划书及会员名单复印件;7、办事处为证明住院治疗费用情况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条其他规定事项1、自会员在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会员必须在1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2、参加本计划领取互助金的项目是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关内容制定实施的,并依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随时进行相应的调整。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本计划从XX年1月1日起执行。联系电话:东北电力大学工会XX年4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综合互助保障计划广西职工保障互助协会职工综合互助保障计

13、划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在全区广泛深入开展,扩大职工保障范围,切实缓解因疾病、意外伤害、身故导致职工家庭的经济困难,提高广大职工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广西的和谐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广西职工保障互助协会根据有关方针政策,在整合原有保障计划基础上,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综合互助保障计划。保障对象第二条:凡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工作,在本级工会统一组织下单位或团体参加本计划。既往参保已获得指定疾病、女性安康给付的或投保前已患有本计划内所列指定疾病及手术的人员不允许加入本计划,对已参保的人员经核实后取消参保资格,并对期间已发生

14、的保障事故不承担给付责任。参保办法第三条:参加本保障计划采取团体会员制,在职人员人数在8人以下的参保单位须全部参保,且最低不能少于5人;在职人员人数在8人以上的参保单位,须75%以上在职职工集体参保。第四条:参保时参保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1、填写“广西职工保障互助协会互助保障计划参保单”2、提供加盖参保单位公章含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受益人姓名等内容的明细清单和EXCEL表格数据。第五条:职工综合互助保障计划、职工指定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和农民工互助保障计划的个人参保份数共累计不能超过五份,参保份数具体要求如下: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只可参保一次;若参保时参保单位所有人员参保份数一致的,则个人最高参保

15、份数为五份;若参保时参保单位所有人员参保份数不一致的,则个人最高参保份数为三份;续保人员可按上一年度参保份数续保。经审核发现参保份数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或团体,退回参保申请,超过上年度保障到期后30日内仍未补回参保申请及相关资料的该单位或团体人员作为新保人员处理,并对补充材料期间已发生的保障事故不承担给付责任。保障期限第六条:保障期限一年或二年为一期,于各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办公室和广西职工保障互助协会办公室收到缴纳的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保单、明细清单等资料,同时经各市总互助办和互助协会办公室审核盖章的次日零时起到一年或二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首次参保,指定疾病保障执行120天的免责期。被保障人在每一期的保障期满后30日内续保,指定疾病保障取消120天的免责期。但在本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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