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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在上海的政策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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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在上海的政策过渡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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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在上海的政策过渡,主讲人:方 龙 根,方园劳动政策咨询,社会保险的缴纳基数及比例,社会保险法的再认识——发展趋势,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趋势,(第二章—第六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的再认识——缴纳义务,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承担,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九十五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九十七条),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八条),原上海社会保险的种类,,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城保),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小城镇社会保险,(镇保),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综保),,,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上海城保政策,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上海镇保政策,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上海综保政策,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上海的社会保险,自2011年7月1日起,做适当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城保),小城镇社会保险,(镇保),不再继续适用(废止)城镇户籍人员直接按新城保缴纳非城镇户籍人员分五年过渡到城保,不再继续适用(废止)分三年过渡到城保,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综保),,,,原城保的变化,缴费比例各保险间微调,总比例不变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2%中的3%不再划转计入个人帐户。

原镇保的过渡(1),分三年进行过渡在过渡期内,社保缴纳基数统一按照历年最低社保缴纳基数缴纳,即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比例分三年进行过渡2011年6月仍在按照小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费用的,则进入过渡期2011年7月起新入职的上海市城镇户籍人员直接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不实行过渡政策原镇保的过渡(2),原综保的过渡(城镇户籍),不实行过渡政策,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09.7.1,45周岁以下,外省市城镇户籍人员,外省市非城镇户籍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单位需要的其他专门技术人员等参加城保,,协商一致,原因,参加城保,原综保的过渡(非城镇户籍)(1),分五年进行过渡在过渡期内,用人单位与个人缴纳比例固定,即用人单位按28.5%缴纳,个人按9%缴纳,缴纳基数分五年进行过渡只适用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2011.7新进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人员可以按照过渡政策过渡综保的过渡(非城镇户籍)(2),社会保险的待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城保政策调整,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死亡后个人养老账户余额,企业在职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现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发给法定继承人。

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原由企业支付),原规定: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帐户 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可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见下表),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镇保过渡政策,◆参加城保后,按城保相关规定执行,◆社保关系和社保基金,按城保相关规定转移衔接,养老金的领取,,累计满15年,且实际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累计不足15年,且实际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领取养老金,,可以继续缴费,,,不愿继续缴费,按小城镇相关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手续,,建立小城镇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可终身领取),◆,(1),(2),,,,,综保过渡政策,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转城保,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处理,如何区别外来从业人员的户籍性质:,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转城保,见后面,一、以户口本的户别性质来区别,二、当地派出所开具户籍性质证明,户主页,本人页,外农养老保险待遇关系的转移,在本市参保后又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按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前,1998.1.1—2005.12.31,2006年1月1日后,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记入个人账户的11%的储存额(含本息)转移,个人账户的8%的储存额转移,外来从业人员(累计缴费满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按本市相关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特殊外来从业人员仍然按照其之前相关规定执行(如:建筑业用工、医院使用的外来护工等)医疗保险待遇,※新城保医疗保险待遇的转变:,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改变:,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在境外逗留期间发生的,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在境外就医的,调整前,调整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不同标准计入,,个人医疗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和个人自负比例,在职职工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和个人自负比例表如下:,注:2011年4月1日起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28万元享受医疗保险的条件,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 ,在足额补缴后,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 ,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到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就业地或者居住地在外省市的,以及在外省市急诊的,可以到当地医疗机构就医,统筹基金、附加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予支付:,(一)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或者在非定点 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二)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三)职工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或者交通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镇保转城保的转变:,一、建立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三、2012年1月1日起使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四、因参加或补缴小城镇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按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规定处理二、医保待遇区别,,原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可以享受住院、门诊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现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可以享受住院医疗、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镇保转城保的转变:,综保过渡政策,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转城保,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处理,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转城保,见后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转城保的变化,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过渡期内,缴费低于30元的,按每月30元标准计入个人账户,,,差额部分从用人单位费中划入,一、建立个人医疗账户,,门诊及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可以转移死亡或出国定居,账户注销,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转城保的变化,二、医疗保险待遇的转变,,原综保的医疗待遇享受住院保险、日常医疗费补贴,现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次月起,可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与本市城镇职工同等),三、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医疗待遇。

四、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城镇职工医保规定执行,五、当月未缴费,次月停止享受医疗待遇,六、使用社会保障卡,暂不使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致残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注:1、伙食补助费(原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食宿费(原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致残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费用:,注:(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机构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及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3)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进行登记且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不能享受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城保工伤保险待遇政策调整,·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调整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上述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城保工伤保险待遇政策调整,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解除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但用人单位应当偿还。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规定追偿,,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不偿还的,镇保工伤保险待遇过渡政策,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享受城镇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政策调整:,A、2011年7月1日前,已被认定为工伤的,仍按综合保险的规定执行工伤待遇(见下表)B、2011年7月1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按本市工伤实施办法执行工伤待遇;,明确本市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应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按《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伤残一至四级的外农,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需要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领取后不再变更原综保工伤保险待遇,,2011年7月1日之前已被认定为工伤的,按该表执行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工伤复发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支付标准暂按现行标准执行,失业保险待遇,找工作,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二)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三)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新城保失业保险待遇的调整:,现在失业期间患病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338元),缴费比例为14%共327.32元),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失业人员因就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70%原在失业期间生育或患病的,可领取医疗补助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支付,,,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原,现,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调整,现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一) 应征服兵役的(二) 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三) 从事有劳动报酬工作的(四) 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一)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二) 移居境外的(三) 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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