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人民日报》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越级提拔干部的; 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部门的意见: 破格提拔干部的; 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 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上级组织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审批工作规定 为认真贯彻《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审批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审批内容 区县委和市直单位党组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涉及下列情形的,应当在组织部门研究后,党委研究决定前,向市委组织部书面报告并经审查同意 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或调整、即将达到退休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年龄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但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或群众举报反映问题严重,上级组织部门立项督办查核的; 破格提拔的; 与领导干部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等关系的亲属人员,领导干部的秘书、司机等身边工作人员,在领导干部工作地、下属单位提拔任用的; 提拔任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是后备干部的; 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 受纪律处分期满后重新任职或提拔任用的;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及因过免职又重新任职的; 不具备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身份人员调入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 一次性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
1.在非换届期间,区县委一次提拔、调整干部超过100人的,或者在两个月内累计提拔、调整干部超过120人的; 2.市直单位一次提拔、调整干部超过本单位中层领导干部职数50%的;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二、审批原则 依法办事报告事项应当符合《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资格、条件、程序和纪律要求 实事求是应属工作需要,拟提拔任用干部应表现优秀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应属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应属工作特殊需要或本人特别优秀;受纪律处分期满后重新任职或提拔任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及因过免职又重新任职的,应属表现优秀且干部群众公认 严把公务员入口不具备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身份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一般应采取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方式,原则上应不增加财政负担;从非财政拨款单位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应是工作特殊需要或本人表现特别优秀机关工勤人员不得转任领导职务 保持相对稳定除区县换届、市直单位实行全员竞争上岗或因突发事件需要集中调整干部外,原则上不允许一次性或短期内大规模调整干部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已经明确调动或调整时,原则上不得研究调整干部。
对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应先征得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三、审批程序 报告受理与材料审核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负责有关事项报告的受理干部监督科收到呈报单位报告件后,及时对报告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呈报单位应递交的材料包括:党委有关事项报告的请示;干部任免方案;干部任免审批表;提拔任用干部的个人档案、民主推荐和考察材料;单位编制和职数情况;组织部门研究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记录;征求纪检机关意见的材料 征求意见和组织考察、调查干部监督科对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后,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就报告事项征求相关部门或科室意见,必要时组织考察或调查 征求意见的情形为:涉及报告事项第一、二、六项的, 征求干部一科或干部二科意见;涉及第三、八、九项的,征求市纪委意见;涉及第十项的,征求市编办和公务员管理机构意见 考察或调查的情形为:提拔任用干部的民主推荐得票率低于30%或得票排名不靠前的;未达任职年限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的;涉及报告事项第三、五、八、九、十项的 科务会提出处理建议干部监督科在资料收集齐全、充分征求意见、组织进行考察或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召开科务会对报告事项进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报分管副部长、部长审定重大报告事项,提请部务会研究决定 行文批复干部监督科根据部领导审定或部务会研究的意见,及时向呈报单位行文批复 四、工作纪律 区县委和市直单位党组及其组织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按益组发[XX]6号文件要求及时报告有关干部选拔任用事项不准隐瞒不报或在党委讨论决定后补报;不准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不准违反批复意见讨论决定干部 对违反报告制度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市委组织部将进行督办,并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 离任检查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最近,中央中共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与之配套衔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报告评议制度、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将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督有机结合,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按照中央要求,切实抓好四个法规文件的学习宣传,细化落实措施,严格执行规定,加强督促考核,确保取得实效,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XX年3月9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越级提拔干部的; 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部门批复同意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部门的意见: 破格提拔干部的; 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 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上级组织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 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