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保证金现金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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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客户保证金现金管理计划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投标保证金及其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一、支付流程1、投标保证金支付及合作项目投标保证金退还分公司出纳制用款申请单分公司主办会计、经营人员审核签字/如分公司经营人员驻外必须电话确认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分公司上传投标保证金用/退款申请至集团公司经营部负责人审核签字集团公司管理投标保证金财务部负责人审核签字总会计师审核签字集团公司出纳制作汇款单集团公司主办会计复核/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复核出账2、工程款支付分公司出纳制用款申请单分公司主办会计

2、、工程部工程师审核签字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分公司上传工程款用款申请至集团公司出纳集团公司主办会计审核签字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审核签字总会计师审核签字集团公司出纳制作汇款单集团公司主办会计复核/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复核出账3、借款及其他资金支付分公司提交借款申请及用款申请分公司主办会计审核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审核签字总会计师审核签字集团公司出纳制作汇款单集团公司主办会计复核/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复核出账二、岗位职责及要求1、分公司出纳、主办会计按规范填写用款申请。大、小写必须严格按会计专用格式。账号以四位数为一节,中间空一位数,以方便网银复核。认真填写收款单位信息。招

3、标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投标保证金金额信息必须以经营部门提供的招标文件为准,严禁通过短信、QQ、微信等网络方式传输信息。工程款及借款等资金应提供集团公司出纳登记的分公司常用账号。合作项目投标保证金不接受个人来款,按“原路返回”原则退还。2、分公司经营人员在购买招标文件后48小时内上传至集团公司经营部,非传真方式必须电话确认招、投标信息。认真核对投标保证金用款单所有信息。3、分公司工程部认真核对项目部上报的资金使用计划,核实项目管理人员/计量人员、项目经理签字。核对向集团公司申请拨付的工程款金额。4、分公司负责人核实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并签字,严禁盖负责人私章,否则集团公司不予受理。如负责人不在

4、,须由经办人员电话请示,并注明电话请示时间。5、集团公司出纳核实合作项目投标保证金来款到账情况,来款必须提前24小时汇入集团账户,注明来款单位、金额。网银制单时要认真核对分公司提交的用款申请中所有信息。登记所有分公司常用银行帐号,需付款至分公司账号的款项如未登记不予付款。未经签字或请示严禁付款。6、集团公司经营部负责人严把审核关,认真核对分公司提交的招标文件内容,并安排人员做好登记。7集团公司主办会计、财务部负责人付款复核时,认真核对收款单位、金额信息,对收款单位及经济业务异常的要电话问询分公司。8、总会计师审核所有款项支出的真实性。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你知道多少呢?发布日期:XX-01-07来

5、源:中金在线提起现金,大家都知道,很多人都选择将钱存进银行,可是你知道市场上有很多和存款一样的现金产品吗?它们的收益都比银行储蓄要高。为此,财姐不辞辛苦,对这些产品进行了系统的学习,接下来,把成果分享给读者。张曦元家财网总编辑,曾担任钱经杂志出品人兼主编,具有10年理财教育经验。余额宝出来后,很多人意识到现金理财的价值。除了余额宝,目前市场有四大系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财姐学习了几款产品发现,银行系的3只产品中收益率最高的是短期银行理财产品,达到%,一个月才能兑现。券商系有2只产品,资产管理产品收益达到%,隔一日就可以兑现。信托系有2只产品,而且是收益率最高的,收益都在4%以上。基金系产品最多,

6、达到4只,其中传统货币基金收益率到达了4.27%,3日可兑现。四类核心现金管理类产品基金系:现金理财1元起货币市场基金是指投资于货币市场上短期有价证券的一种基金,可以在交易日申购和赎回。投资范围以货币市场工具为主,包括1年以内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央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之内的债券以及期限在1年以内的债券回购。不可投资于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类资产。对信用债的评级要求较高,不可投资于AAA级以下的券种。所谓场内T+0货币基金,是指可以在交易挂牌交易、申购赎回、实现了T+0的货币基金,是去年比较重要的创新产品之一。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简称短债型基金,是XX年5月份出现的一种创新型基金,是

7、具有一定封闭期的定期开放式纯债基金。运作模式类似于滚动型银行理财产品,在一个运作周期内产品是封闭的,到期后,投资者可选择赎回或继续投资,让资金进入下一个运作周期。运作周期包括7天、14天、30天、60天、90天等。货币ETF即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此基金实现股票与货币基金间的即时无缝对接,因此能够盘活上千亿规模的券商保证金。银行系:现金理财1000元起开放式无固定期限产品是指没有明确的理财期限,采用开放式交易模式,投资者可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任一交易日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即时生效。开放式周期性产品又称为滚动型产品,即若投资者未在产品到期前提出申购或赎回请求,自动进入下一个运作周期,通常一

8、个运作周期的时间不是太长(7、14、21、28天等)。封闭式超短期理财产品,理财期限不大于30天,产品的整个运作期都是封闭的。投资者在运作期内不能提出申购和赎回申请,一旦购买了产品,就必须等到产品到期后,才能得到理财资金。券商系:现金理财1万元起所谓的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押物,并根据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在该证券公司指定交易的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客户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券商保证金管理模式,是指券商将客户保证金划转至债券类资产管理产品账户,并将客户资金投资于货币或债券基金、

9、银行通知存款等工具,再按照约定期限,将本息划转给客户。券商通过收取管理费或者收益分成,获取利润。信托系:现金理财100万元起开放式无固定期限型,是指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采用开放式交易模式,投资者可在计划存续期内每个开放日(开放日为指定的工作日,如每产品周2或每个工作日)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开放式定期型,是指有确定的投资期限,一般不会太长,如2周、1、2、3、6、9、12个月,认购资金只能在期满后分配本金和信托收益,这是与开放式无固定期限型的主要区别。其认购时间、门槛、投向等情况与开放式无固定期限型基本相同摘要:客户与券商之间的资金关系在法律上为行纪关系,在金钱为种类物的特殊性质下,客户把客户保

10、证金交付给券商后,便丧失了了对于保证金的所有权相应的获得了对券商的债权,而券商却获得了的保证金的所有权。在客户保证金归券商所有的情况下,会产生诸如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央行承担对客户保证金的垫付而致中央财政负担增加等风险,针对上述风险我国现行立法所进行的防范仍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现行规定已经为客户保证金独立的存管及存管的信托化作了应有的铺垫,在借鉴国外的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设立独立的证券金融公司,确立客户保证金进行独立存管及信托化的存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才能更好地解决客户保证金归券商所有下的风险问题,客户的利益将会获得应有的法律保障。关键字:客户保证金归属风险独立存管信托引言我国证券法

11、第32、33条分别规定:“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另外,第103条又规定:“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必须是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在这样的法律规范下,我国的证券交易采用的是二级结算制度。即投资者买卖证券必须通过在证券交易所取得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而券商直接和交易所进行统一结算,投资者再与券商进行个别结算。这样,投资者如若买卖证券,必须在券商处开立有帐户。由于我国证券帐户的开立要求投资者直接到证券交易所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

12、办理,故在券商处开立的帐户指的是资金帐户。投资者开立资金帐户有两种方法:一是直接在所选定的券商开立资金帐户。其运作方法是投资者开户存入的资金、证券交易后资金的交收及资金余额情况、全部存储在该券商独立的电脑系统中,并反映在资金帐户存折上,投资者资金帐户内的资金,由该券商以活期储蓄的形式代为转存于银行,利息自动划入该帐户;二是证券投资者直接在券商指定的银行开立通存通兑帐户,由投资者持有磁卡或存折,将想要使用的资金存入活期帐户,然后,客户在券商处开立资金帐户,使用磁卡或存折将活期帐户的资金转入券商的资金帐户。在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开立后,投资者就可以买卖证券了。1这样看来,我国的投资者如若买卖证券,必

13、须委托券商进行。而投资者在发出委托指令时,必须在券商处存放有一定数量的资金,此项资金就是通常所说的客户保证金。另外,投资者出售证券所得,而准备用于下一次买卖证券的资金,也被称为保证金。不过在国外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证券交易允许使用信用交易的方式,他们所谓的保证金的含义特指客户向券商支付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交易中向券商融资融券的担保。1998年通过的证券法也许是为了避免我国法上的客户保证金与国外法上的保证金的误解,在表述上采用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概念。本文为了让广大投资者和券商明确在我国此项资金的归属,仍然遵循交易习惯,采用客户保证金的表述进行分析。一、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客户保证金的归属

14、经过上述的分析,可知保证金是客户存放在券商处的资金。虽然客户的保证金存入券商的帐户后,券商对客户开立有帐户,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清算体系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实行法人结算制度,即每个券商以法人名义申请加入登记公司结算系统,成为结算系统参与人,开立结算帐户后开通资金结算业务。每个结算系统参与人以一个净额与登记公司进行资金结算,那么在这一制度下,客户保证金的清算须通过券商的名义进行。然而在结算环节券商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却是混在一起的。2这时,如果说券商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一个独立外部的法律关系的话,那么,客户与券商之间的这种“内部资金关系”也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那么这种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

15、么呢?在对此作进一步的分析之前,我们认为需要厘清楚客户与券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关于券商和客户法律关系的认识,我国理论界、实践中观点各异,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代理说;二是居间说;三是行纪说。31.代理说认为券商与客户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券商为客户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为客户进行证券买卖。先前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证券交易营业部管理暂行办法均持有此观点。在代理问题上需要说明的是,大陆法系的代理与英美法系的代理制度区别较大。大陆法系采用的是狭义的代理概念,“代理者,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直接对于本人发生效力之行为也”。4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我国证券法上,券商是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而非以客户的名义进行的,所以“代理说”应不成立。英美法系的代理并不关心代理人究竟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它关心的是最终由谁来承担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这样看来,英美法系的证券公司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最终由客户承受风险的行为就是代理行为。因我国传统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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