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发现末按合同交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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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审计发现末按合同交履约保证金关于在合同审计中涉及履约保证金缴纳的有关通知各位项目经办人员请注意:1、在项目招标结束后,按照招标文件中要求,如涉及有“履约保证金”款项缴纳的,请及时关注并督促中标方在规定时限缴纳,缴纳时必须以中标单位名义缴纳,不得以个人名义缴纳。2、未能在规定时限缴纳“履约保证金”,且在合同送审节点未上传“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的,审计科在合同审签节点不予以受理,由此引起的违反程序规定的,由项目实施部门承担相关后果。审计科一、在实际审计工作中经常发现的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的

2、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要结合当前中央关于开展建筑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重点关注以下问题:财务收支中的问题1、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等税金XX万元。2、未按项目单独建账、单独核算。3、违规用“其他应收款”列收列支。4、违反规定出借资金XX万元,并导致损失XX万元。5、挤占挪用项目资金XX万元。6、无计量清单支付工程款XX万元。7、违规预付工程款XX万元。8、违规支付工程款XX万元。9、未按规定足额预留工程保留金XX万元。10、未按规定取得工程发票,涉及金额XX万元,导致偷税XX万元。11、罚款XX万元未冲减成本,长期挂账,其中XX万元发放奖金等。12、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概算XX万元。13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收费XX万元。14、购买设备XX万元未进行政府采购。15、建设项目资金XX万元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16、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17、工程未进行验收就返还保函XX万元。工程造价中的问题18、多计工程造价XX万元。19、多付勘察设计费XX万元。20、多计项目监理费XX万元。工程质量中的问题21、项目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22、项目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XX万元。23、部分质量不合格,未进行返工补救。工程管理中的问题24、建设项目未进行开工前审计。25、未进行招标投标合同金额XX万元。购置设备未进行政府采购。26、未按规定进行评标、定标,使得不应中标单位中

4、标。27、低价中标后,违反规定,随意变更单价,或追加工作量。28、施工单位现场人员与投标书中的人员不符。29、未按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30、交竣(转载于:写论文网:审计发现末按合同交履约保证金)工验收后,现场纠正补做的问题没有完成。31、擅自变更设计,或上级未及时批复设计变更,影响工程造价的审核。32、工程资料严重缺失,真实性无法认定。33、违规委托无资质的设计、监理单位。3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计划39、无资质施工队挂靠施工单位承揽工程40、不严格履行合同,且肢解工程进行分包XX万元。41、少交、未交各类保证金、保函XX万元。或收取空头支票作为保证金。42、违反规定提前退还施工单位履约保函

5、和履约保证金。43、对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44、征地中违反土地法规的问题。45、工程项目违反环境法规的问题。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处罚处分的规定对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的问题,可按下列条款处罚处分。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擅自处置罚没财物或赃款赃物、未按规定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未及

6、时缴入国库、未将非税收入按规定缴入国库、公安税侦和税务机关未将涉税罚没收入按规定缴入国库、未将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缴入国库、国有土地使用收入未按规定缴入国库、违规退库、占用、挪用预算收入或者将预算收入存入过渡性账户、混淆级次,挤占截留预算资金、执收、执罚单位坐支行政性收费或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单位坐收坐支预算外收入的问题,可按下列条款处分。三、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7、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擅自减免非税预算收入、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或将本年度收入转为下年度收入和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问题,可按第三条处分。对编制预算时,隐瞒、少列预算收入、超越权限调整预算、虚列预算支出和未经批准预算科目之间相互调剂使用的问题,可按第七条处分。对财政部门无预算、超预算拨款、经批复的预算支出未及时拨付给用款单位,国库代理银行延解、占压税款,可按第五条处分。对用款单位违规使用预算资金;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补贴;挤占、挪用或置换国债专项资金;违规出借财政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用公款违规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行政单位支出超范围、超标准;事业单位支出超范围

8、、超标准;挤占、挪用、违规使用事业费和专项资金,可按第六条和第十五条处分。行政事业单位违规处置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不合规;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可按第八条处分。企业和个人隐瞒收入;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劳保基金。可按第十三条处分。国家建设项目超计划、超标准、超规模;违反建设程序越权审批,搞“三边工程”;挤占建设项目成本,虚列建设项目支出;挪用国家建设资金;向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未及时转交付使用财产;勘察设计单位超标准收费;施工单位多计工程价款。可按第九条处分。四、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党员违反财经法规的处理规

9、定1、非法占有财物和报销费用(第七十二条)2、占用公物超过六个月(第七十三条)3、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第七十八条)4、贪污财物(第八十三条)5、行贿(包括回扣、手续费等)(第九十三条)6、挪用公款(第九十四条)7、非法占有财物(第九十八条)8、挪用单位资金(第九十九条)9、挪用财政和专项等资金(第一百条)10、违规经商办企业(第一百零五条)11、应缴未缴税款(第一百零七条)12、违反增值税等发票管理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13、隐瞒、截留、坐支、私分财政收入(第一百一十三条)14、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第一百一十四条)15、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第一百一十五条)1

10、6、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第一百一十六条)17、公款私存(第一百一十七条)18、因公接受礼品不上交(第一百一十八条)19、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第一百一十九条)20、违规处理查封等物品(第一百二十条)21、违规提供担保(第一百二十一条)22、国有资产流失(第一百二十二条)23、违反“收支两条线”、国库集中收付和资产管理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24、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第一百二十四条)25、财务收支与管理中违反会计法规(第一百二十五条)26、财经方面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第一百二十六条)27、公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第一百二十七条)28、企业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第一百二十八条)29、立项和严重事故

11、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第一百三十一条)30、乱收费、乱摊派(第一百三十五条)五、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一)对单位的处理处罚:1、收缴应当收缴的资金;2、罚款;3、要求限期自行纠正;4、移送工商、税务、银行、财政、计委等部门进一步查处;5、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二)对个人的处理处罚:1、收缴应当缴纳的资金;2、罚款;3、建议单位或上级部门追究党政责任;4、移送本单位或上级部门的纪检部门作进一步的查处;5、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合同履约保证金】关于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及结算招投标法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该法没有明确如何缴纳、缴纳标准、方式及如何结算;X

12、X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该文件同样没有明确履约保证金的前述内容。因此,鉴于法律规定的诸多不明,履约保证金在实践中,由于理解不同,使得施工单位市场竞争中弱势的情况下,出现多缴而又无法返还的不利局面。同样,由于没有法律对履约保证金作出明确的定性,同样也使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其债权人诉讼等时,履约保证金面临被其他债权人主张要求分享或法院执行的尴尬。履约保证金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与法律规范不完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对其内容约定不明、建筑市场秩序尚待进

13、一步健全等因素息息相关。本文就从现在法律的规定出发,对履约保证金进行法律探析,并对该内容的立法提出建议,以期对施工合同的双方及履约保证金的今后立法有所裨益。在中国现阶段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约定绝大多数是支付金钱为表现形式,鲜有银行保函、有价证券等方式。因此,本文以现金为表现形式的履约保证金为阐述对象一、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系指为保证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经建设单位要求并由双方约定的,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缴纳一定金额并特定化的保证金,在施工单位履约过程中,出现约定的违约赔偿责任时,建设单位有权以该保证金优先受偿。显然,履约保证金制度的目的,是用以

14、督促、担保工程承揽契约之落实完工,以及违约之责任之归属,便于迅速厘清责任,将损害降至最低,使工程顺利进行。(一)我国现有法律对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该条是从工程签约一开始,为了避免恶性竞争,为使公平有序的进行,投标人的诚信履约,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该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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