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xx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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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宜宾学院XX招生计划宜宾学院文件宜学校发XX21号宜宾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和被授予学士学位。成人高等教育学员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另行规定。二、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委员若干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学校领导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与学

2、科建设处。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院下设分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主席1人,委员24人。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组成人员由各院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拟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2审查各院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3做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4做出撤销误授学士学位的决定。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问题。第六条各院分委员会职责:1接受本院本科毕业生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2审核本院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教育实习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3根据本细则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向校学位评

3、定委员会呈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4提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做出必要的说明。5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出学位授予的有关建议。6接受本院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申请。三、学位授予条件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2按期获得毕业证。3学习期间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且补考科目不超过5科次。4毕业论文经综合考核成绩达70分以上;教育实习成绩达到中等以上。5公共应用能力与专业应用能力达到规定要求:公共应用能力由公共英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构成。公共英语应用能力达标,以学校每年根据

4、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划线确定。计算机应用能力达标,以获得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和二级证书为标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和全省统测证书都可作为认证。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获得省级奖的,其英语应用能力视为达到规定要求。专业应用能力的内容和达标标准由各院根据本院各专业特点确定,报学校批准后执行。6英语专业学生英语专业八级统测成绩达到学校每年划定的分数线。日语专业学生同上。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学习期间受留校察看或两次以上记过处分者。2考试作弊者。3毕业论文做假者。4未达到“第七条”所规定条件者。5虽获准毕业,但修业期内专业核心课程累计2门及以上补考者(此条从XX级开始实施)。6其他原

5、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1因第八条第1、2款影响授位的,若在毕业前表现优秀,获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者,连续两次获得二等以上奖学金者或受处分后在毕业前共获得3次二等以上奖学金者,可由本人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2因毕业论文答辩不合格影响授位的,允许延长在校时间,经重新答辩,答辩合格者。3因公共应用能力和专业应用能力检测未达到当年规定标准的,毕业后可回校参加补测,测试合格者可补授学位证。四、学位授予工作程序第十条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应届本科学生毕业前4周审查本专业

6、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根据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和理由,校学位办汇总各院材料并进行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一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各分委员会提出的名单和材料,最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到会,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审批原则上每年一次,在毕业生离校前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因特殊情况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的,由申请人向所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明确的决定后报校学位办。校学位办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汇报,由学校学位

7、评定委员会主席做出决定,校学位办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通报各委员。其他时间不再单独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第十三条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上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五、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第十四条学生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本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交院办公室。第十五条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建议或决定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或备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最终决定由院转交学生本人。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内部有意见分歧,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仲裁。六、学位证书管理第十六条校学位办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和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有打印错误

8、,须经院办公室审查,院主管领导认定签字后,报校学位办公室换发,原证书返回校学位办封存。第十七条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后,无论何种原因遗失,一律不补发。七、附则第十八条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在毕业典礼大会上宣布。第十九条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第二十条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宜学院发XX7号文件宜宾学校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及学位相关规定停止执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解释和处理。宜宾学院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宜宾学院XX年6月21日网发四川省XX年自学

9、考试应用型专业办学院校及其招生专业一览表四川省XX年开展高职专科与自考本科衔接工作的学校及其专业一览表注:由主考学校为上述衔接专业本科毕业生副署本科毕业证书,颁发学位证书。四川省XX年民办学校开展自学考试应用型专科专业助学工作一览表注:由主考学校为上述应用型专科专业毕业生副署专科毕业证书。宜宾学院图书馆图书借阅管理规则一、关于借阅的权利及义务读者权利1、正式读者凡属本校在编的教职员工、离退休人员、在校学生均有按照有关规定办证借阅图书的权利。2、临时读者来校讲学或工作的人员以及前来进修的学员,时间在1个月以上者,可由所在部门联系到图书馆办理借阅证,凭证享受相应的借阅权利。3、社会读者凡属本市的社

10、会各界人士,均可凭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明,到图书馆申请办理借阅证,凭证享受相应的借阅权利。4、临停借阅读者如有图书逾期未还,或有图书丢失、损毁尚未按规定赔偿者,将暂停其借阅权限,待其完清手续后方能再次借阅。读者义务1.自觉遵守图书馆的各项管理规定;2.自觉并协助禁止在馆内吸烟;3.自觉并协助维持馆内安静和安全;4.自觉爱护沙发、桌椅、消防器材等公共设施;5.自觉爱护地面、墙壁、桌椅、窗帘、书籍等的清洁卫生;6.自觉关注自己的借还书情况,及时办理归还或续借等借阅手续。二、借阅证的办理、使用及保管1、借阅证的办理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学生凭相关证件到图书馆办理图书借阅证,其他读者可凭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

11、明,到图书馆申请办理借阅证。办证者本人须在图书馆一楼借阅大厅办证处缴费、拍照。临时读者和社会读者需要缴纳押金300元/人,所有读者需要缴纳办证工本费;新生初次办理借阅证,在入学后由学校统一发放,无需缴纳任何费用。2、借阅证的使用借阅证应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转借或涂改,否则将暂扣该借阅证,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馆领导审批后方可领取。3、挂失和补办借阅证如有遗失,应立即到图书馆登记挂失,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向办证部门申请补办,如在借阅证挂失前发生书刊被冒借的等情况,一律由该证的主人负责归还或赔偿。三、借阅图书资料的规定1、借阅规范请自觉从门禁通道刷卡进入,书包和书刊一律不得带入书库。请

12、自行保管财物,本馆不负保管责任。读者离开书库或阅览室,请走图书监测系统通道,如遇报警信号,请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管理。读者在书架上取书时,请记得使用代书牌,以免把图书放回时,造成错放以致产生错架、乱架。图书馆所有阅览室的图书和期刊,都只供阅览,概不外借,其余图书均可按照有关规定外借阅读使用。2、借期和册数3、借期说明假日到期凡属本校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学生所借图书在寒暑假中到期者须在开学后1周内还清,凡所借图书在法定假期内到期者须在假期结束后2天内还清,不作超期处理。到期查询如读者不清楚所借图书的到期时间,请到图书馆一楼大厅查询台或在图书馆网页“书目查询/我的图书馆”栏目中查找。关于续借本

13、校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在所借书刊到期前,可申请在还书当日办理1次续借,可到到图书馆一楼大厅窗口办理,也可自行登录图书馆主页“书目查询/我的图书馆”输入个人的帐号(即读者证号)自行续借,其他读者还书当日不能续借,但可隔日再借。4、超期和理赔馆藏书刊属于国有资产,是图书馆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是广大读者共同享有的知识信息资源,每个读者都应自觉爱护,妥善保存,按期归还,如有超期、遗失、污损等,需按下列办法处理:超期读者所借图书到期未能及时归还或续借,需按一册一天元标准收取超期阅读费。遗失无论什么原因遗失图书,应以同版图书赔偿或新版图书赔偿,并交编目加工费3元,或者需按照原价的2-10倍赔偿

14、:一般中文图书和期刊,因出版时间久,馆藏还有复本,使用价值不大,可按原价的2倍赔偿,其余按照原价的3倍赔偿;工具书、港台图书、原版进口图书,以及其它重要图书,按原价的3-5倍赔偿;馆藏样书或孤本等重要文献资料,需按原价的5-10倍赔偿。污损污损包括圈点、批注、撕页、开窗和污染等,除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外,还需按下列办法进行赔偿:遗失图书的附件、图表等,赔偿原价书款的二分之一;在书刊上圈点、批注,按圈点、批注页数赔偿,图书每页元,期刊每页2元;在书刊上撕页、开窗,按撕页、开窗页数赔偿,每页3元;图书封面或封底撕毁,平装赔偿5元,精装赔偿10元;集体借阅,如有遗失、污损,由经办人按上述规定赔偿。盗用凡不经过借阅窗口办理正常的借阅手续而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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