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划生育优待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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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安徽省计划生育优待家庭铜陵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以及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进行扩面提标,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奖励扶助制度范围,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同时提高两项制度标准。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计生民生工程政策,XX年起,对原政策规定作适当调整,特制定本方案。一、政策内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包括两项具体政策:农村计

2、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XX年起,国家统一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30元或140元。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双提”制度: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女性年龄由60周岁提前到55周岁;对所有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每人

3、每月在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提高标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提高到135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45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提高到11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XX年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

4、度范围。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比照“双提”政策,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也给予提高标准,实行“单提”,即:对所有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对象在上级规定奖励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以上两项制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衔接:已经享受奖励扶助、且同时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特别扶助范围,XX年起不再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奖励扶助制度;

5、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奖励扶助制度及其他奖励优待政策。二、资格确认扶助对象资格条件1.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1973年至XX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2.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3.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

6、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两项制度对象资格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扶助及“双提”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1、本人申报;2、村民委员会评议;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4、县人口计生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5、省、市人口计生委抽查、逻辑审核、备案。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进行回访。奖励扶助及“扩面提标”对象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确认结果须分别在申报对象所在村、组张榜公布10天。特别扶助对象县级确认结果可通过适当方式在申报对象所在村、组公示。往年确认对象每年需经审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退出扶助范围。扶助及“扩面提标”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

7、民政府和县级人口计生委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同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政策口径和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三、资金筹措、管理和发放资金筹措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铜陵县由中央、省与市按5:4:1比例承担,市区由中央、省与市按5:3:2的比例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我市“扩面提标”增加的经费由市、县财政按1:1比例承担。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特别扶助金,由中央与省按5:关于修订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说明一、修订目的根据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发展需要,按照简化政策、便于操作、提

8、高效率的思路,进一步完善我省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深入推进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民生工程。二、修订方式对XX年至XX年间我省出台的四个奖励扶助政策性解释和两个补充说明进行系统梳理、归并分类,并比照国家出台的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对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条件政策规定作出适当调整。三、修订说明1、原政策解释和补充说明作出的58条解释归并为28条,并分成9类,政策条款更加简洁、明确。2、政策调整主要涉及生育合法性认定和再婚夫妻子女数计算,比照特别扶助政策解释,不再考虑早婚早育、生育间隔、生育审批等因素,再婚夫妻分别认定,基本实现两项制度政策解释的一致性,便于基层理解和把握。3、对涉及户口性质

9、、子女数计算其他规定、年龄认定、收养子女认定、婚育史、相关政策材料,以及只生育一个独生女对象认定等政策口径,在对原来政策条款进行归并的基础上,基本保留了原来的政策解释,保证了政策的连续性。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根据国家关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有关规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1973年至XX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为深入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现对我省奖励

10、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作出如下政策性解释。此前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一、关于户口性质1、“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类型。2、丧偶或离异后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奖励扶助范围。3、农村村民委员会成建制改为城镇居民委员会,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自本人户口性质改变之日起三年内,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已经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的,自本人户口性质改变之日起满三年后退出。4、国有农林场职工、聘用或合同制人员中仍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的

11、,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二、关于生育合法性界定5、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为依据。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生效的政策法规与现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同的,以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对当事人生育和收养子女数量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不考虑早婚早育、生育间隔、生育审批等因素。三、关于子女数计算6、再婚夫妻符合法规、规章或政策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奖励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7、合

12、法收养子女后,现存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符合条件的,纳入奖励扶助范围。8、生育子女送他人收养,该子女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9、曾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且同时存活过,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的,不作为奖励扶助对象。10、经民政部门安排寄养的子女,或因父母双亡经当地政府安排寄养在亲属家的子女,可不计算为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家庭的子女数。但已确定为收养关系的除外。11、生育的子女遗弃或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应计入该夫妻的子女数。12、经公安部门确认被拐卖、且未返家的子女,不计入现存子女数。经公安部门确认被拐卖解救回乡的妇女,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

13、女不计入现家庭子女数。13、收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结婚的,被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其子女数,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14、依法收养或事实收养子女的夫妻,在XX年2月27日国办发XX21号文下发前与被收养子女依法或自行解除收养关系,在此之后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曾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其子女数。四、关于年龄的认定15、奖励扶助对象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一方或双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原来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奖励扶助范围。16、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17、本人户籍登记年龄与

14、调查的年龄不一致时,若不影响资格认定,以户籍登记年龄为准;若影响资格认定,以事实为基础,经公安部门按法定程序重新核准确认。五、关于收养子女的认定18、1982年2月底以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1982年3月1日至1992年3月31日期间收养子女办理了司法公证,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的,为合法收养,符合条件的纳入奖励扶助范围。依法补办收养手续的,计划生育便民信息之政策篇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摘要合肥市高新区蜀麓社区服务中心计生科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

15、国家的基本国策。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九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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