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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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安徽省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XX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犯罪数额4万元,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XX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10万元,并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

3、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个人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单位合同诈骗,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金刑;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役刑;10万元,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XX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4、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控告书控告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被控告人:控告事项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控告人XX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事实与理由从XX年始,控告人在*从事石材经营业务,在经营过程中认识被控告人xx。后被控告人向控告人谎称其为河南省泌阳县东方红石材总汇的股东之一,有权将卡麦金麻石材的浙江省总代理权授予控告人。XX年10月9日,控告人委派胡与被控告人*签订卡麦金麻石材浙江省总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被控告人授权控告人为浙江省区域的独家总代理,全面负责该地区的销售和经销商管理,代理期限为5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控告人

5、须在前述合同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被控告人支付押金10万元,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押金返还给控告人;被控告人须在前述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月至少供5000平方米A级板给控告人。合同签订后,控告人于XX年11月08日转账人民币10万元至被控告人指定的户名为#,开设于_的账户,当天被控告人在*向控告人出具收到石材代理押金10万元人民币的收款收据。然而控告人将押金支付控告人后,被控告人却未能按约定发货,且经控告人多次催促后,被控告人开始不接电话或直接关机,最后干脆失去联系,控告人多方联系、寻找却均杳无音信。后控告人派人到被控告人所称的河南省泌阳县东方红石材总汇调查,才知道该石材总汇的所有权人根本

6、不认识被控告人,被控告人根本不是该石矿的股东,被控告人方才明白受骗上当。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冒用“河南省泌阳县东方红石材总汇”股东的名义和控告人签订合同,骗取控告人向其支付10万元后即逃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

7、义签订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控告人的财产权利,给控告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控告人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追究被控告人xx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此致公安局控告人:XX年月日董满礼合同诈骗案问题提示:汽车承租人骗租车辆“抵押”借款的行为是诈骗还是合同诈骗?如何计算诈骗的数额?承租人给付的租金是否计入诈骗数额?【要点提示】1.汽车租赁诈骗案件中,如果出租方为租赁公司,应定合同诈骗罪;如果出租方为自然人,可定诈骗罪。2.在此类案件中,行为人的“实际取得”应指所骗租的车辆价值,而不是行为人

8、将所骗租车辆变现的实际所得数额。3.在此类案件中,行为人为租赁汽车事先支付的租金,应在诈骗数额中扣除。【案例索引】一审: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相刑初字第0208号二审: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刑终字第0129号【案情】原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董满礼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XX年5月24日,被告人董满礼以做生意用车为由,与淮北市君骋租车城签订汽车租赁协议,约定每日以200元租金承租皖F35380号朗逸牌轿车。同年7月中旬,董满礼伪造皖F35380号车主高永胜的身份证、车辆登记证等证件,冒充高永胜将该车抵押给河南省永城市昌盛寄卖行。后多次向该寄卖行老板孟群英借款万元。同年8月1

9、0日,董满礼将该车以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孟群英。同年7月24日,董满礼以送朋友去杭州为由,又与该租车城签订汽车租赁协议,以每日200元租金承租皖F36163号朗逸牌轿车。同年9月11日,董满礼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荣红玲,骗取荣红玲6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淮北市君骋租车城业主系范文涛。租车合同、租车登记表:被告人董满礼于XX年5月24日、7月24日两次与淮北市君骋租车城签订租车合同,先后租赁皖F35380、皖F36163号朗逸牌轿车。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身份证照片、车辆转让协议:被告人董满礼伪造高永胜的身份证、皖F35380号朗逸牌轿车所有人为

10、高永胜,于XX年8月10日,以高永胜的名义将该车转让给孟群英。借条:XX年9月11日,被告人董满礼将皖F36163号朗逸牌轿车抵押给荣红玲,向荣红玲借款6000元。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领条: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于XX年12月7日从孟群英、荣红玲处扣押皖F35380号、皖F36163号朗逸牌轿车各一辆,均被被害人范文涛领回。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证鉴388号、38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皖F35380号、皖F36163号朗逸牌轿车均价值万元。被害人范文涛的陈述:XX年5月24日,董满礼租赁一辆皖F35380号朗逸牌轿车,每日租金200元。同年7月24日,其又将一辆皖F36163号朗逸牌轿车租给

11、他。同年10月,其给董满礼打电话要皖F36163号朗逸车,董称在外地,其通过GPS系统断掉该车的电路及油路,后在淮北市中医院附近找到该车。开车的司机说董满礼将车抵押给他了。后其又打电话问董满礼皖F35380号朗逸牌轿车在哪里,董说因欠别人的钱,该车在河南省永城市的朋友处。被害人孟群英的陈述:XX年7月,高永胜持其身份证、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等材料到河南省永城市昌盛信托寄卖行将皖F35380号朗逸牌轿车寄卖。同年8月10日,他将该车以9万元转让给其,并签订转让协议。其曾多次催他将该车办理过户手续,XX年12月5日8时许,其开车时遇到一男一女说该车是他们的,后到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警队处理此事。

12、被害人荣红玲的陈述:XX年9月的一天,董满礼向其借6000元,并以一辆皖F36163号朗逸牌轿车抵押。之后,董满礼将该车的钥匙交给其,并出具借条:“今借荣红玲人民币6000元,押车人董满礼”。被告人董满礼的供述:XX年5月24日,其到淮北市君骋租车城租赁皖F35380号朗逸牌轿车后,将该车开到河南省永城市昌盛寄卖行抵押借钱,三次借万元,第四次借钱时,寄卖行陈老板让其将该车的证件拿给他才同意借。其在濉溪县支付180元办理该车的假登记证,又支付80元办理高永胜的假身份证。其把假证件交给陈老板,他又借给其3万元。之后,其所借他的钱加上利息,给他出具9万元的借条。后其无钱归还,将该车以9万元转让给陈老

13、板,其以高永胜的名字签订转让协议。同年7月24日,其又到君骋租车城租皖F36163号朗逸牌轿车给朋友开去杭州。朋友将该车还给其后,荣红玲借其车急用。其向他借6000元,并将该车抵押给他。公诉机关指控称:XX年5月24日,被告人董满礼以每日200元租金的价格从淮北市君骋租车城承租皖F35380朗逸轿车一辆。董满礼伪造车主证件,将该车先抵押给孟群英借款85000元,后又将该车以90000元转卖给孟群英。经鉴定,该车价值96000元。XX年7月24日,被告人董满礼以同样手段从淮北市君骋租车城承租皖F36163朗逸轿车一辆,后将该车抵押给荣红玲,骗取荣红玲6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96000元。被告

14、人辩称:其实际只从孟群英处骗取49200元,其他系高利贷利息,不应计入其诈骗数额;第二起中,其主观目的是向荣红玲借钱,是民事合同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审判】相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满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伪造身份证及行车证之手段,将租来的车辆予以抵押或转让,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董满礼两次租赁汽车均是将租赁的车辆用于抵押借款,其目的是非法占有租赁的车辆;其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租赁公司的财产权。起诉书指控的两起事实性质相同,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董满礼将车辆以车主身份抵押或转让给他人以获取现金的行为,是其最终非法占有他人租赁财物的手段行

15、为,是其对赃物的处置问题,故本案的诈骗数额应以两辆涉案轿车的实际价值计算。对董满礼的辩解及其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事实不构成犯罪及第一起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49200元”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相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董满礼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二、被告人董满礼违法所得九万一千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一审宣判后,董满礼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原判认定第一起数额96000元不当;第二起不构成犯罪。请求减轻处罚。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董满礼第一次租车时支付了先期租赁费,骗取出租人信任后,又租赁一辆车,并将其租赁的两辆车均用于抵押骗取借款。在其无力归还借款后,又伪造他人身份证、车辆登记证等证件,冒用他人名义将其租赁的第一辆车予以转让。据此,其目的是非法占有租赁的车辆。其将租赁的车辆进行抵押骗取借款或转让,是对诈骗租赁车辆的处置,故上诉理由与事实、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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