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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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房 屋 租 赁 标 准 合 同出 租 方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 承 租 方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 甲 、 乙 双 方 就 下 列 房 屋 的 租 赁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第 一 条 房 屋 基 本 情 况甲 方 房 屋 ( 以 下 简 称 该 房 屋 ) 坐 落 于 市 区 房 间 。第 二 条 房 屋 用 途该 房 屋 用 途 为 租 赁 住 房 。除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外 , 乙 方 不 得 任 意 改 变 房 屋 用 途 。第 三 条 租 赁 期 限租 赁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第 四 条 租 金 。该 房 屋 月 租 金

2、 为 ( 人 民 币 ) 百 元 整 。 元 。该 房 屋 押 金 为 ( 人 民 币 ) 百 元 整 。 元 。第 五 条 租 赁 期 间 房 价 的 调 整1、 如 遇 到 周 边 房 租 发 生 调 整 时 , 则 甲 方 将 相 应 调 整 租 金 标 准 。2、 甲 方 在 调 整 房 租 时 , 应 提 前 一 个 月 通 知 乙 方 。3、 对 于 房 租 的 调 整 , 双 方 可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 如 乙 方 不 能 接 受 时 , 乙 方 应 在 3 天之 内 退 房 。第 六 条 付 款 方 式1、 乙 方 应 每 个 月 预 支 付 一 次 租 金 给 甲 方

3、 , 应 付 租 金 为 ( 人 民 币 ) : 仟 百 元 整 , 元 。2、 乙 方 应 在 上 阶 段 租 金 到 期 之 日 提 前 10 天 预 支 付 下 一 阶 段 的 租 金 , 并 将 租 金 打到 甲 方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3、 如 乙 方 未 能 在 上 阶 段 租 金 到 期 之 日 提 前 10 天 内 预 支 付 下 一 阶 段 的 租 金 , 甲 方视 乙 方 终 止 本 合 同 , 甲 方 有 权 收 回 房 屋 , 并 按 ( 第 十 一 条 违 约 责 任 ) 就 行 处 理 。4、 当 月 租 赁 时 间 未 满 10 天 时 按 半 个 月

4、计 算 ; 超 过 10 天 时 按 一 个 整 月 计 算 。第 六 条 交 付 房 屋 期 限 。甲 方 应 于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日 内 , 将 该 房 屋 交 付 给 乙 方 。第 七 条 维 修 养 护 责 任1、 日 常 的 房 屋 及 室 内 设 施 的 维 修 费 用 由 乙 承 担 。乙 方 在 租 赁 期 间 , 负 责 管 理 房 屋 及 室 内 设 施 、 物 品 的 损 失 和 维 修 费 用 , 如 因 使用 不 当 乙 方 应 承 担 赔 偿 损 失 的 责 任 。2、 乙 方 应 合 理 使 用 其 所 承 租 的 房 屋 及 其 附 属 设

5、施 。 如 因 使 用 不 当 造 成 房 屋 及 设 施损 坏 的 , 乙 方 应 立 即 负 责 修 复 或 就 行 经 济 赔 偿 。2乙 方 如 改 变 房 屋 的 内 部 结 构 、 装 修 或 设 置 对 房 屋 结 构 有 影 响 的 设 备 , 设 计 规 模 、 范围 、 工 艺 、 用 料 等 方 案 均 须 事 先 征 得 甲 方 的 书 面 同 意 后 方 可 施 工 。 租 赁 期 满 后 或 因 乙 方责 任 导 致 退 租 的 , 除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外 , 甲 方 有 权 选 择 以 下 权 利 中 的 一 种 :(1)依 附 于 房 屋 的 装 修 归

6、 甲 方 所 有 。 (2)要 求 乙 方 恢 复 原 状 。 (3)向 乙 方 收取 恢 复 工 程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租 赁 期 间 , 防 火 安 全 , 门 前 三 包 , 综 合 治 理 及 安 全 、 保 卫 等 工 作 , 乙 方 应 执 行 当 地有 关 部 门 或 所 在 小 区 内 规 定 并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和 服 从 甲 方 监 督 检 查 。第 八 条 关 于 房 屋 租 赁 期 间 的 有 关 费 用在 房 屋 租 赁 期 间 , 以 下 费 用 由 乙 方 支 付 : 、 水 、 电 、 有 线 电 视 、 宽 带 等 费 用 ; 、 煤 气

7、费 用 ; 、 物 业 管 理 费 用 ; 、 其 他 费 用 。第 九 条 房 屋 押 金甲 、 乙 双 方 自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 由 乙 方 支 付 甲 方 元 作 为 押 金 。第 十 条 租 赁 期 满1、 租 赁 期 满 后 , 如 乙 方 要 求 继 续 租 赁 , 甲 方 则 优 先 同 意 继 续 租 赁 ;2、 租 赁 期 满 后 , 如 甲 方 未 明 确 表 示 不 续 租 的 , 则 视 为 同 意 乙 方 继 续 承 租 ;3、 租 赁 期 限 内 , 如 乙 方 明 确 表 示 不 租 的 , 应 提 前 一 个 月 告 知 甲 方 , 同 时 甲

8、 方 将 扣除 乙 方 一 个 月 租 金 作 为 对 甲 方 的 补 偿 ;4、 乙 方 交 房 时 , 应 保 证 房 屋 及 各 设 施 、 物 品 完 好 , 如 有 损 坏 或 丢 失 , 乙 方 应 及 时修 复 或 补 充 , 否 则 甲 方 将 按 原价 35 倍价格从 押 金 中 扣 除 。 如 经 甲 方 验 收 合 格 时 , 甲方 应 退 还 乙 方 剩 余 的 租 房 款 及 押 金 。5、 租 赁 期 限 内 , 如 甲 方 明 确 表 示 不 租 的 , 应 提 前 一 个 月 告 知 乙 方 。 乙 方 交 房 时 ,如 经 甲 方 验 收 合 格 时 , 甲

9、方 应 退 还 乙 方 剩 余 时 间 已 支 付 的 租 房 款 及 押 金 。第 十 一 条 违 约 责 任1、 租 赁 期 间 双 方 必 须 信 守 合 同 , 乙 方 如 违 反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 甲 方 将 扣 除 乙 方 缴纳 一 个 月 租 金 作 为 违 约 金 并 终 止 租 赁 合 同 。2、 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甲方将扣除乙方全部租赁金及押金。同是根据事态的严重性决定是否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第 十 二 条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导 致 该 房 屋 毁 损 和 造 成 损 失 的 , 经 双 方 共 同

10、 确 认 认 可, 乙 方 可 不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第 十 三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项 , 由 甲 、 乙 双 方 另 行 议 定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和 补 充 协 议 中 未 规 定 的 事 项 , 均 遵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 法规 和 政 策 执 行 。第 十 五 条 其 他 约 定( 一 ) 开 始 租 赁 时 的 水 、 电 、 煤 气 等 表 状 况 :3( 1) 水 表 现 为 : 度 ; ( 2) 电 表 现 为 : 度 ; ( 3) 煤 气 表 现 为 : 度; ( 4) 租 赁 期 满 后 , 乙 方 应 将 所

11、欠 费 用 加 纳 齐 全 , 并 得 到 甲 方 认 可 。( 二 ) 甲 方 提 供 相 应 的 说 明 及 手 册 :( 1)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协 议 ( 1 份 ) ; ( 2) 住 宅 使 用 说 明 书 ( 1 份 ) ; ( 3) 业 主手 册 ( 1 份 ) ; ( 4) 生 活 指 南 ( 1 份 ) ; ( 5) 家 用 燃 气 采 暖 /热 水 器 使 用 说 明 书 (1 份 ) ( 含 壁 挂 炉 电 源 线 一 个 ) 。( 三 ) 甲 方 提 供 给 乙 方 物 品 如 下 :( 1) 入 户 大 门 钥 匙 把 、 防 火 门 钥 匙 把 、 单 元 门

12、 钥 匙 把 、 管 道 进钥 匙 把 ;( 2) 写 字 台 一 个 、 餐 桌 一 张 、 沙 发 一 张 、 茶 几 一 个 、 大 床 ( 1.8 米 2.0 米 )一 张 、 小 床 ( 1.2 米 2.0 米 ) 一 张 、 圆 凳 个 、 小 凳 个 。( 3) 租 赁 期 满 后 , 乙 方 应 如 数 将 以 上 物 品 交 予 甲 方 。( 二 ) 乙 方 应 提 供 有 效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1 份 及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第 十 六 条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中 发 生 争 议 , 由 甲 、 乙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时 , 甲、 乙 双 方 可 向 当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十 七 条 本 合 同 自 甲 、 乙 双 方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 一 式 两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执 一份 ,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甲 方 ( 签 章 ) : 乙 方 ( 签 章 ) : 开 户 银 行 : 联 系 电 话 : 账 户 :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居 住 人 联 系 电 话 : 签 订 时 间 : 2013 年 月 日 201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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