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形势分析与相关法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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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现状及监督管理与相关法规讲解,主要内容,1、我国职业健康安全现状与监督管理,2、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3号令),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7号令),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立与实施,5、职业危害因素辨识评价与防护措施,【第一篇】,我国职业健康安全现状与监督管理,【提纲】,一、我国职业健康安全现状,二、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工作,三、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思路,四、安监总局在职业健康方面的主要工作,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职业健康工作,七、“新工人”职业病高发原因及后果分析,六、国家职业健康司2011年工作安排,【前言】,为什么现在要加强职业健康工作 经济的

2、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 职工的诉求,社会媒体的关注 国际社会的关注(人权、贸易壁垒) 以人为本理念的确立 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的需要 职业安全健康一体化管理 职业健康问题严重,一、我国职业健康现状,(一)职业危害涉及面广、接触人数多 职业危害广泛分布在煤炭、冶金、建材、有色金属、机械、化工等传统行业以及计算机、生物工程等新兴产业和第三产业等30多个行业; 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人数超过2亿,并且以农民工为主。,(二)职业病患者总量大、发病率高、经济损失大 2009年,我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西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职业病新增病例18128例,比2008年增加了4384例,同比增长31

3、.9%。 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9年底,累计报告职业病722730例。(全国残疾人8700多万人) 职业病经济损失巨大(按照每人10万元医疗费计算,损失将近800亿)。,一、我国职业健康现状,(三)职业病危害事故频繁发生 1985-1991年间,广西马山县共有1001人赴海南金矿打工,在已经进行职业病诊断的600人中,确诊矽肺病患者225人,已死亡14人。 自2003年起,云南省水富县向家坝镇先后有77名农民工到安徽石英干粉厂务工,返乡后陆续有12 人死亡;有关专家对63名村民进行职业病诊断,被诊断为矽肺的为30例。,一、我国职业健康现状,(三)职业病危害事故频繁发生 贵州省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

4、自1999年底投产以来,从业人员长期受工业硅冶炼产生的粉尘危害,截至2010年7月2日,共对1343名职工进行职业病诊断,确诊矽肺患者200人。 1984年-2009年,甘肃省古浪县先后有408名农民工赴酒泉市金矿企业务工,经过体检,初步诊断有尘肺患者124人。 张海超“开胸验肺” 深圳农民工集体患尘肺病,一、我国职业健康现状,二、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工作,(一)机构不断加强,队伍不断壮大 安全监管总局设立了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 已经有2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成立了职业健康监管处室。 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机构正在不断建立完善。 中石化、中石油恢复建立职业健康处,二、

5、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工作,(二)明确了安监总局承担的职业健康监管职责2008年7月,国办发200891号文件明确了安全监管总局承担七项职业健康监管职责: 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 按照职责分工,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 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二、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工作,(二)明确了安监总局承担的职业健康监管职责 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二、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工作,(三)发布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

6、09-2015)200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国办发200943号 )。规划提出: 到2015年,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由现在的8.5%下降到5%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08年下降20%,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二、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工作,(三)发布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

7、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 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三)发布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到2015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二、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工作,突出抓好“一个行动” 粉尘和高毒

8、物品职业危害治理专项行动 着力锻造“两支队伍” 政府:职业健康监管队伍 企业:职业健康监督员(试点工作:北京、吉林、辽宁) 坚决贯彻“三项制度”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7号令)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3号令) 使用有毒物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起草中) (大连试点),三、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思路,努力完善“四大体系” 法规标准体系(各地根据实际制定标准) 技术服务与支撑体系 (河北试点) 宣传教育培训体系 信息与装备保障体系(下发了装备配备指导目录),三、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思路,全面加强“五个环节”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职业健康知识竞赛,10万多家

9、企业、4000万人参加) 职业危害申报(年内实现7万家) 职业卫生行政许可 作业场所监督检查 职业危害事故查处,三、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思路,四、总局在职业健康方面的主要工作,(一)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 重点:矿山开采、石英砂加工、宝石加工、石材加工、冶炼、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玩具制造、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 内容: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详见23号令第二章),(一)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 步骤:分四个阶段: 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8-9月) 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阶段(2009年10月-2010年3月) 地方监

10、管部门检查复查阶段(2010年4-9月) 四部门检查总结阶段(2010年10-12月)。 最近,总局下发了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0140号),要求认真做好专项行动检查复查阶段相关工作。,四、总局在职业健康方面的主要工作,(一)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 省级复查不少于1/3的市(地),市级复查不少于2/5的县(区),县级复查不少于1/2的乡镇。 复查中突出检查以下内容:一是企业自查自改以及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二是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使用、维护,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三是职业健康体检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四是劳动用工和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四、总局在职业健康方面的主

11、要工作,四、总局在职业健康方面的主要工作,(一)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 总局重点抓了石英砂加工、家具制造、石棉开采和石棉制品制造三个行业。 石英砂:总尘浓度平均超标269.38倍,最高达1089.60倍;呼尘浓度平均超标286.70倍,最高达1248.35倍。 家具制造:苯超标的企业占89.0%,最高超标121.5倍;甲醛超标的企业占76.9%,最高超标116.0倍;苯胺超标的企业占70.0%,最高超标130.1倍;二异氰酸甲苯酯超标的企业占77.3%,最高超标3.1倍。 石棉开采和石棉制品制造:现场检测的9家石棉矿山粉尘浓度全部超标,最大超标倍数高达110.3倍,15家制品企业中有1

12、3家粉尘浓度超标,最大超标倍数为7.9倍。,四、总局在职业健康方面的主要工作,(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3号令) 共五章56条。 第一章 总则 (7条) 立法依据、范围管辖、原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29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8条) 第四章 罚则 (9条) 第五章 附则(3条),四、总局在职业健康方面的主要工作,(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3号令) 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共29条) (1)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2)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3、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3) 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四、总局在职业健康方面的主要工作,(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3号令) (4)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5)作业场所应当符合职业危害防治的要求; (6)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因素; (7)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8)建设项目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9)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

14、定(23号令) (10)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 评价,竣工验收时应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 验收,评价报告和验收批复文件应报安全监管 部门备案; (11)设置职业危害公告栏,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 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 说明; (12)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确保从业人员正确佩 戴、使用,经常维护、保养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四、总局在职业健康方面的主要工作,四、总局在职业健康方面的主要工作,(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3号令) (13)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14)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向从业人员公布监测结果;(企

15、业自己做) (15)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请资质单位做) (16)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治;,四、总局在职业健康方面的主要工作,(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3号令) (17)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8)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19)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20)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

16、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四、总局在职业健康方面的主要工作,(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3号令) (21)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22)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3)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四、总局在职业健康方面的主要工作,(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3号令) (24)应当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25)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6)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四、总局在职业健康方面的主要工作,(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3号令) (27)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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