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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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国际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建造合同准则的六大变化及国际比较【摘要】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同原准则相比有六大变化,同国际会计准则相比基本趋同,但更加简单易懂。在执行中将会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应加以格外关注。一、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核算内容的差异原准则第二条规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但由于建造合同中在建工程的金额一般比较大,且需较长的时间来完成工程,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因此,新准则取消了这一

2、条规定。合同分立的差异新准则第六条还规定了另一种合同分立的条件,即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1.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资产存在重大差异;2.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而原准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合同收入计量的差异原准则第八条规定,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这里所说的工程价款是指建造合同的总金额或总造价。新准则取消了这条规定,这是因为原准则没有考虑用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款来计量合同收入与公允价值差异大的问题。合同成本的差异原准则第十三条和十四条对于合同成本中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构成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新准则第十三条和

3、十四条,只是对于合同成本中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更加简洁、易懂。原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合同成本不包括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也就是说利息不能计入合同成本。新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本规定意味着对于可以资本化的借款利息可以计入合同成本,这就和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的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相呼应,从而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确认的差异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目的本号准则旨在对与建筑合同有关的收入与成本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由于建筑

4、合同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使得合同规定的活动的开始日期与活动的完成日期隶属于不同的会计期间。因此,建筑合同会计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将收入与成本分配于开展建筑工程的不同会计期间。在确定何时在损益表中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确认为收入和费用时,本号准则使用了“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中所建立的确认标准。本号准则也为应用这些标准提供实务方面的指导。范围1本号准则适用于建筑商财务报表中关于建筑合同的会计处理。2本号准则替代于1978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会计”。定义3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含义:建筑合同,是指为了建造一项资产或者一项在设计上、工艺上、功能上以及最终目的或用途上相互

5、关联或依赖的资产的组合项目而专门签订的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是指建筑商同意按固定造价或固定单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合同,这类合同有时还带有成本上升的条款。成本加成合同,是指建筑商在补偿了合同所允许的或用其他方式确定的成本的基础上,再按上述成本计算的一定百分比或一笔定额收取费用的合同。4建筑合同可以为建造一项资产而签订,诸如建造桥梁、建筑物、水坝、管道、道路、船舶或隧道等。建筑合同也可能涉及建造几项在设计上、工艺上、功能上以及最终目的或用途上相互关联或依赖的资产,这类合同的例子包括建造提炼装置和其他厂房或设备的复杂部件。5为本号准则的目的,建筑合同还包括以下两项:与建造资产直接有关的提供劳务的合同,例如

6、提供项目管理人员和设计师的服务;拆除或重建资产的合同以及拆除资产后修复环境的合同。6建筑合同可用各种方法签订,在本号准则中归类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种。有的建筑合同可能兼有上述两种合同的特征,如有的成本加成合同具有商定的价格上限。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商在决定是否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时,应考虑本号准则第23段和第24段的所有条件。建筑合同的合并与分割7本号准则的要求通常可以分别适用于各单项建筑合同。但在某些情况下,为反映某项合同或一组合同的实质,有必要将本号准则应用于某项合同中可单独区分的部分或一组合同。8当某项合同涉及几项资产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每一项资产的建造均应视为一项单独的建筑

7、合同处理:每项资产均有各自的施工计划;每项资产都经单独商议,并且建筑高与客户都能够接受或拒绝与该项资产有关的合同中的条款;每项资产的成本和收入都能够认定。9当满足下列条件时,无论是与一个或几个客户签订的一组合同,均应视为一项单独的建筑合同处理:该组合同是按一揽子方式议定的;各合同之间联系紧密,它们实际上是一项具有总体利润的单项工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各合同是同时或依次连续进行的。10建筑合同可根据客户的选择订有或修订有建造附加资产的条款。当满足下列条件时,该项附加资产的建造应视同单独的建筑合同处理:该项附加资产与原合同中涉及的资产在设计、工艺、功能等方面迥然不同;在商定该项附加资产的价款时,

8、不必考虑原合同的价格因素。合同收入11合同收入应包括:合同中最初议定的价款;在以下的限度内由于建筑工程的变更、索赔和奖励可能带来的收入:它们可能产生收益;它们能够可靠地计量。12合同收入应按已收或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予以计量。由于受未来事项的结果的制约,合同收入的计量受到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随着未来事项的发生和不确定因素的解决,需经常修订估计。因此,合同收入的金额可能会在不同的期间有所增加或减少,例如:合同最初订立后,建筑商和客户可能会商量合同的变更和索赔,从而增加或减少了随后期间的合同收入;固定造价合同中商定的收入金额,可能会由于成本上升的条款而有所增加;由于建筑商延误完工期限而产生的罚金,

9、可能会减少合同收入;如果固定造价合同中涉及固定单价,那么,一旦产量增加,合同收入也就相应增加。13所谓变更是指客户提出的就合同所规定的施工范围作出变更。它可能导致合同收入的增加或减少。例如,对建造资产的规格或设计以及工期作出变更。当符合下列条件时,这种变更应包括在合同收入中:客户可能会批准变更,并且这种变更会产生收入的金额;收入的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14所谓索赔是指建筑商试图向客户或第三者索取金额,作为对没有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成本的补偿。例如,由客户造成的延误、规格说明或设计上的错误、工程变更的争议等均可能产生索赔。对由索赔产生的收入金额的计量,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通常取决于谈判的结果。因此

10、,只有在满足下列条件时,索赔才能作为合同收入:谈判已达到一定的高级阶段,以致客户很可能会接受索赔要求;客户可能接受的索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IFRS15源自客户合同的收入一、发布原因收入是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经营业绩的重要指标。但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美国公认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给出了不同的要求,而且两套准则都有待完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收入确认方法仅提供了有限的指导,主要的两项准则在应用于复杂交易时经常出现问题,而且,IAS18对许多重要收入问题仅提供了有限的指引,如多要素安排的收入确认。相反,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特别繁琐,并对特定行业及特定交易规定了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有

11、时会对经济实质相似的同类交易作出不同的会计处理。因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起了一项联合项目,以理清收入确认原则,并制定一套统一的收入准则。XX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FASB发布了Topic606-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两项准则是全球两大最具影响力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为统一收入确认而共同制定的收入指引,以期达到以下目标:1、消除收入规定的不一致和缺陷;2、提供一套更加坚实的框架,以阐述收入问题;3、改进不同企业、行业、法律和资本市场中,收入确认实务的可比性;4、通过改进披露规定,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加有用的信息;5、通过

12、减少企业必须遵循的规定,简化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二、生效时间IFRS15适用于XX年1月1日及以后各期年报,允许提前采用。三、新准则生效后将失效的准则IFRS15生效后,以下准则将失效:1、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2、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3、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3号客户忠诚度计划4、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5号房地产建造协议5、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8号客户转让的资产6、解释公告第31号收入:涉及广告服务的易货交易四、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IFRS15的核心原则是,确认收入的方式应体现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收入的金额应反映企业预计因交付商品或服务而有权获得的金额。五、收

13、入确认五步法IFRS15规定,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遵循以下5步: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是两方或多方之间签订的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对形式上多份但实质为一份合同的,应将一组合同合并核算,IFRS15还规定了合同变更时的会计处理。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如果交付的商品或服务可以单独使客户受益或商品或服务在使用时需要的其他资源是客户易于获得的,并且企业向客户交付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可以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区分开来,那么企业向客户转让的商品或服务就是可以区分的,此时,该承诺就是一项履约义务,应单独核算。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指企业预计因交付合同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而有权获得

14、的对价金额,可以是固定金额,也可以是可变金额,如果合同中包含重大融资成分,交易价格还需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如果单项合同内识别出多项履约义务,交易价格应当基于单独售价的比例分摊至每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如果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则企业需要对其做出估计。第五步,履行每一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当客户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企业针对这一项履约义务确认收入,控制权可在某一时点转移或某一时间段内转移,从而导致相应收入的确认。控制权在某一时间段内转移的,企业需使用恰当方法确认收入,以体现履约义务的完成进度。六、披露IFRS15大幅增加了有关收入确认的披露要求。特别要求

15、披露以下信息:1、将收入按不同类别分解并披露;2、与合同相关的资产负债表项目的期初和期末余额;3、履约义务的信息,包括企业完成履约义务的时点,以及分配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4、重大判断及其变化;5、获取或履行合同的成本所确认的资产信息。七、影响对执行国际会计准则或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的企业,可能在应用新的收入准则时遇到各种挑战与困难,或需对现有系统做重大调整,也可能对企业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受此影响较大的行业如电信、房地产、高科技行业等。另一方面,根据我国财政部早在XX年发布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持续趋同,那么在不远的将来,我国的收入准则也很可能随之发生调整,所以执行中国会计准则的企业,也应时刻关注国际准则的变化,以便从容应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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