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合同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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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国有企业合同制职工所谓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其实质为职工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无限责任、终身制劳动关系,其特点是职工不仅是企业的终身制劳动者,而且全部生活(生老病死)依附于企业,企业对职工承担无限责任。所谓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是指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适当的方式变无限责任、终身制劳动关系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的劳动关系。具体是指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下,通过解除无限责任、终身制劳动关系消除国企职工对国有企业的无限依赖关系,让职工

2、走向市场,使其由“企、吐人”变为“市场人”。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的前提条件是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改革必须付出的成本,也是依法依理都应付出的代价。依法而言,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依此规定的精神,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解除劳动关系同样要给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依理而言,我国国企职工长期以来实行“低工资、低福利政策,这种“低工资、低福利”政策是建立在无限责任、终身制劳动关系基础之上的,即无限责任、终身制劳动关系是以“低工资、低福利”为对价的。既然无限责任、终身制劳动关系是有对价的,那么,要解除无限责任、终身制劳动关系,就必须付出

3、相应的对价,否则对劳动者不公平。所以,在置换国有企业职工身份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必要的、合理的。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的结果是:1、从传统式的终身制劳动关系置换为新型的合同制劳动关系。通过职工身份置换解除终身制劳动关系后,职工可以根据企业的用人情况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合同制劳动关系。国家通过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改制后企业与原企业富余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与终身制劳动关系不同,合同制劳动关系是有期限和附条件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2、从由国家、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包揽一切的“国家人”、“企业人”置换为独立自主的社会人、“市场人”。在合同制劳

4、动关系中,企业和职工的权利与义务,依劳动法和劳动合同而定,劳动法有强制性规定的依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无强制性规定的依合同约定。职工只能是依法和依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独立主体,不能要求企业承担法定和合同约定以外的义务。企业同样依法和依合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负担法定和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义务。职工的医疗、养老等费用不再由企业承担,而是通过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等制度解决。3、由单纯的劳动关系置换为劳动关系、债权关系、股权关系等多元化的关系。在身份置换过程中,经济补偿金可以多种方式支付,可以直接支付现金,也可一次性买断;也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转为企业股权的,职工成为企业的

5、股东,企业和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而定;转为企业债权的,职工成为企业的债权人,企业与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依民法、合同法和债权关系确立。劳动关系与股权、债权关系可以独立存在,也可同时并存。4、职工得到相应经济补偿后,彻底脱离原有企业,走向社会自主择业、创业,更加彻底的置换为“社会人”、“市场人”。二、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的必要性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势在必行。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的必要性可以从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对企业发展的不利影响、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与国有资产产权置换的关系及国企职工惰性产生的根源等三个方面看。首先,从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对企业发展的不利影

6、响看,其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企业对职工承担无限责任,职工的生老病死全部依靠企业,职工的福利、医疗、养老由企业全包。企业包袱沉重、举步维艰。其二,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固定化,一纸定终身,只进不出,使国有企业普遍存在严重的冗员问题,富余人员成为国企的一个痼疾。以上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两个弊端是国企无法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竞争的形势。只有转换职工与企业的关系,变无限责任为有限责任,变终身制的劳动关系为能进能出、双向选择的市场化劳动关系,企业才能轻装上阵,走向市场,平等的与其他市场主体竞争。可见,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其次,从国有企业职工身

7、份置换与国有资产产权置换的关系看,产权关系是国企改革的核心,产权主体的多元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所以,国有资产产权置换毋庸置疑。国有资产产权置换后,国有企业置换成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即原国有企业不复存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原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若不同步置换,只能形同虚设。旧的国企职工身份随着其所依附的国企的消亡而不复存在,改制后的企业已走向市场不可能再与职工建立无限责任、终身制的劳动关系。职工身份必须重新定位,唯一出路便是通过身份置换走向市场,从“国家人”变为“市场人”。再次,职工与国企之间的无限责任、终身制劳动关系,不仅使企业背上沉重包袱,举步维艰难以参与市场竞争,也对职工本身产生极大

8、的负面影响,使职工养成依赖思想和极大的惰性,凡事找企业找政府,从不考虑如何发挥自身的聪明才智,国有企业职工身份淹没了无数的人才。通过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从制度上彻底打破职工对国家、对企业的依赖思想。使职工意识到自己手中捧的不再是铁饭碗,企业也不会再包揽二切,只有靠自己的勤奋、自己的智慧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从而告别惰性,走上自我奋斗之路。通过职工身份置换,国企职工虽失去了铁饭碗,但却有可能通过奋斗捧上金饭碗。虽然有些职工会因为自身条件的限制,生活可能暂时不如从前,但他们也不会被社会抛弃,日益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会使他们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并且随着改革深化带来的国民财富的迅猛增加,也必然恩泽于能力低

9、下的社会弱者。所以,从长远角度看,职工身份置换对全体职工都是有利无害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XX116号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执行职工经济补偿政策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公司,中央各驻滇单位: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下发以后,各级、各部门及企业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下一步全面推进企业改革奠定了基础。最近一段时间,部分地区和企业对云发XX3号文件中关于企业改制重组中因国有资产退出而调整劳动关系、改变职工身份的要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的政策,在认识和理解上不够全面和准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

10、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众所周知,职工安置问题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职工安置方案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一、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置办法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1986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

11、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因此,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置企业的每一位职工。下面,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1.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法律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3款:“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

12、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第2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项的规定办理。”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

13、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A.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B.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a.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b.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第1条第5款:“(五

14、)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15、。”*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8条:“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A.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B.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a.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b.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法律依据:3.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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