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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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

2、,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用于拌制

3、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见证

4、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第九条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第十条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质XX289号XX-04-29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5、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特此通知。二OO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

6、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防水材料;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沥青、沥青混合料;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建筑外窗;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

7、、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试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材料取样记录、试块和试件的制作、养护记录等。第六条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不需要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告知该工程

8、的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见证人员更换时,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将更换后的见证人员信息告知检测机构和监督机构。第八条见证取样方法、抽样检验方法应严格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执行。第九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试验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至少标明试件编号、取样日期等信息,并由见证人员和试验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填写见证记录,由施工单位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共同做好样品的成型、保养、存放、封样、送检等全过程工作。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监理单位负监

9、理责任。因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样品应当拒收:见证记录无见证人员签字,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检测机构;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设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对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留置;规范和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在样品检测完成后留置24小时。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在当日告知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第

10、十四条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机构“有见证试验”专用章,由施工单位汇总后纳入工程施工技术档案。第十五条因见证取样和送检增加的检测试验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增加的监理人工费用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中予以调整。第十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按照动态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七条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因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改正:未按有关规定接

11、收检测样品;未按规定留置检测试样;未按规定将不合格检测结果告知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未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第十九条市、区县建委有关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查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明示、暗示、推荐或指定检测机构。第二十条本规定自XX年6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自XX年6月1日起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执行本规定。XX

12、年5月31日以前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按原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执行。附件1: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检测机构:我单位决定,由同志担任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有关的印章和签字如下,请查收备案。建(来自:写论文网: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设单位项目部名称:项目负责人:年月日监理单位项目部名称:项目负责人:年月日施工单位项目部名称项目负责人:年月日附件2:见证记录编号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为规范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

13、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检测的项目:1、用于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结构的钢筋和连接接头试件;3、用于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4、用于结构实体检验的混凝土同条件试块;5、用于结构的钢材和焊接材料;6、用于工程的防水材料;7、用于工程结构的砂、石;8、合同约定应进行见证检验的项目;9、用于国家规定必须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二、见证取样的工作程序:1、工程项目施工开始前,项目监理机构要督促施工单位尽快落实见证取样的送检试验室。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试验室,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实地考察。试验室一

14、般是和施工单位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第三方。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5个方面对施工单位委托的试验室进行考核: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鉴定证明;试验室的管理制度;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2、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标识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3、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三、实施见证取样的要求:1、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2、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见证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理机构。3、施工单位从事取样的人员一般应由专职质检人员担任。4、送往试验室的样品,要填写“送验单”,送验单要盖有“见证取样”专用章,并有见证员的签字。5、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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