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培计划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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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国培计划经费管理办法附件1:“国培计划”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培计划”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教师培训计划的通知?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的目标任务是:通过对全国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和教师培训者的集中培训,培养一批“种子”教师,引领和推动“国培计划”中西部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和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以及各地教师培训工作的开展。第三条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由中央财政专项经费支持,教育

2、部、财政部组织实施。第二章培训对象第四条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的培训对象为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骨干教师、骨干班主任教师及骨干教师培训者等。第五条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的参训教师原则上应具备高级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第三章培训内容第六条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的培训内容,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XX1号)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教师专业发展的需求确定。第七条培训任务承担机构应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培计划”课程标准?的通知?(教师厅函?XX?5号)要求,科学设计培训课程内容,以问题为中心,以案例为载

3、体,实施主题式培训,为学员提供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第四章培训机构第八条教育部评审认定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培训院校资质,并根据培训绩效和项目需要对具备资质的院校进行动态调整。第九条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由教育部择优遴选具备资质的院校承担培训任务。第五章学员选派第十条省级教育部门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培训名额和培训对象条件要求,推荐参训学员,优先选派承担中西部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和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及本地教师培训任务的骨干教师。第十一条参训学员选派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教师申请、学校推荐、省级教育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省级教

4、育部门要充分考虑学员地域分布均衡性,原则上参加过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的教师三年内不再推荐参加同类项目。第十二条省级教育部门要通过“国培计划”网站,及时报送参训学员信息。教育部将对各省报送的学员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学员,取消参训资格,并网上通报。参训学员资格认定后,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会同省级教育部门通知学员按时参训。教育部、财政部将根据各省报送的学员信息质量、学习效果等因素,核定下一年度培训名额。第六章培训管理第十三条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科学研制培训实施方案。第十四条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实行首席专家制,首席专家负责培训方案研制、统筹指导等工作,原则上为培训任务承担机构人员

5、。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根据项目要求,遴选熟悉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实际的学科专家和一线优秀教师、教研员,组建培训专家团队,原则上省域外专家不少于35%,一线优秀教师、教研员不少于50%。第十五条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培计划”资源库,整合优质资源,同时注重培训过程中产生的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择优遴选生成性资源参加“国培计划”资源评审,原则上每学科报送资源不少于1件。第十六条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注重培训方式方法创新,采取参与式、研讨式、案例式、情境式、体验式等多种方式,将专题学习与现场观摩实践相结合,注重学员参与,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十七条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

6、为学员提供良好的培训场所、培训设备、食宿条件等,为学员培训期间的学习生活和实践提供保障。第十八条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管,制定教师考核、学员评价等相关制度,确保培训质量。第十九条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有效利用远程教育平台和现代教育技术手段,采取课题合作研究、跟踪指导等手段,做好学员训后服务。原则上训后跟踪服务期不少于三个月。第七章职责分工第二十条教育部、财政部负责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的总体规划、统筹管理和绩效考核等工作。成立“国培计划”专家委员会,负责研制相关标准,进行项目指导、咨询和评估工作。“国培计划”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执行办公室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具体协调和管理工作,利用“国培

7、计划”网站和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和支持服务工作。第二十一条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学员选派和管理工作。要将学员学习情况与其考核奖励挂钩,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学员“种子”教师的辐射带动作用。第二十二条培训任务承担机构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主管“国培计划”实施工作,指定项目统筹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教师教育水平较高的院或部门承担培训任务,完善项目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第八章绩效考核第二十三条教育部、财政部负责项目绩效考核工作,采取网络匿名评估、专家实地考察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培训承担机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培训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学员

8、满意度、培训效果、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等。考核结果将及时反馈培训任务承担机构,并作为资质调整、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按照项目实施相关要求,认真做好绩效自评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教育部报送绩效评估报告、学员评价表等总结材料。第九章经费管理第二十五条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专家劳务费、教学资源费、场地设备租用费和宣传费。培训任务承担机构须按要求编制附件1“国培计划”参训学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培计划”中西部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和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学员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和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通知要求

9、,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西部项目和幼师国培的参训学员,由各市县根据年度“国培计划”项目组织实施通知设置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对象条件要求选派,经省国培计划项目执行办公室审核通过的义务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市县教师培训机构、幼儿园教师。第二章报到注册第三条由项目承办院校提前两周通知参训学员所在市县教育部门和学员本人参加培训,并提交培训需求、问题单、案例表等训前作业。参训学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培训,由项目承办院校告知学员所在市县教育部门更换人选。所在市县教育部门将替换人员信息报项目办审核通过,项目办将替换人员信息发送有关院校。第四条参训学员凭有效证件和开班通知报到,由项目承办院校进行复查,

10、信息核对无误后填写学员登记表,进行登记注册。第五条参训学员注册后,由项目承办院校编制学员信息汇总表并报项目办备案,建立培训学员信息库,为每位学员建立培训档案袋,并督促学员在网络研修平台建立个人学习空间。第六条参训学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置换脱产研修项目请假不得超过2天,短期集中培训项目请假不得超过1天。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无故逾期1天未报到者,取消参训资格,并由承办院校通报所在市县教育部门,并报项目办备案。第三章组建班级第七条原则上每班不超过50人,实行小班化教学。建立班委会,协助班主任做好班级教学管理、生活管理和考核评价等工作。置换脱产研修项目要建立临时党组织,开

11、展党内活动,协助班主任做好学员思想教育工作。第八条实行双班主任制。教学班主任协助教学指导,负责考勤考评等工作;生活班主任协助沟通反馈,负责后勤服务等工作。第九条建立培训工作日志,由教学班主任记载培训课程教学和培训评价反馈等重点工作。建立培训班级日志,由生活班主任记载课外活动开展和学员意见建议等重点内容。在两类日志的基础上编发培训简报。第四章学习管理第十条培训期间,原则上不予请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应按承办院校规定,并经学员所在市县教育部门同意后,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超过假期按旷课处理,旷课时间达到1天的,取消参训资格,由承办院校通报所在市县教育部门,并报项目办备案。第十一条承办学校实行

12、考勤制度,采取多种方式落实签到签退手续。学员考勤情况记入参训学员评价表,作为综合考评的依据。培训期间,参训学员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累计达到1天的,取消其参训资格,由承办院校通报所在市县教育部门,并报项目办备案。第十二条参训学员应为人师表,自觉遵守承办院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培训纪律。课内不得有接打手机、随意走动、大声喧哗、课堂抽烟等行为。课余不得有聚众赌博、酗酒闹事以及其他有损教师形象的行为。培训期间的师德表现记入参训学员评价表,与年度师德考核挂钩。师德表现差、影响恶劣的学员,取消其参训资格,由承办院校通报所在市县教育部门,并报项目办备案。第十三条严格执行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不得安

13、排与培训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严禁组织学员旅游、发放纪念品。第五章生活管理第十四条承办院校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食宿安排厉行勤俭节约。不得向参训学员收取培训费、资料费、上网费、住宿费等费用。学员实践性培训所需本地交通费由承办院校在培训专项经费中列支解决。第十五条承办院校建立健全参训学员生活管理制度,指定或设立专门机构,安排专人负责,为学员提供良好的上网、餐饮、住宿和医疗保卫等学习生活条件,确保学员在培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十六条承办院校建立参训学员意见反馈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学员对学习生活条件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学员合理化要求,及时有效解决有关条件保障问题。针对学员不合理

14、要求,耐心做好解释工作。第六章考核奖惩第十七条采用诊断性评价、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实行档案袋评价方法,进行学员自评、互评和班主任评价等多元评价。第十八条制定参训学员考核内容标准,建立参训学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原则上训前作业占20%、训中参与占40%、训后绩效占40%。三个阶段评价全部合格,方可发放结业证书。参训学员必须完成训后行动研修、校本研修和网络研修任务,承办院校通过跟踪指导进行训后绩效考核。过程材料、培训成果、考核结果等进入教师培训档案。第十九条建立激励机制,按照一定比例评选“优秀学员”。“优秀学员”证书由承办院校印发。评选优秀培训成果,并编印成册,报项目办参加优秀成

15、果推荐或展评活动。特别优秀的培训成果,由承办院校推荐发表或资质出版。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项目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合置换脱产研修项目、短期集中培训项目和幼师国培转岗教师培训项目,远程培训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特岗教师岗前培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为保证“特岗教师岗前培训”顺利实施,规范项目经费管理,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培计划”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制定本办法。一、“特岗教师岗前培训”专项经费管理原则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管理、绩效考评。二、“特岗教师岗前培训”专项经费支出管理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调研与方案研制费、学员食宿费、专家费、教学资源费、场地设备费、项目评估总结费和业务费等。1.调研与方案研制费是指项目方案研制过程中所需的问卷设计与分析费、专家咨询费等。2.学员食宿费是指学员在培训期间的伙食、住宿费用或按有关标准给予的食宿费补贴。3.专家费是指培训期间专家的授课费、食宿费、交通费。4教学资源费是指课程资源、学习资料的设计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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