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地联合稽查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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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国地联合稽查工作汇报*市国、地税联合稽查实施方案为整合国、地税稽查资源,相互配合、协调一致,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效率,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为了避免重复税务检查,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要求,经市国税局、地税局协商,制定*市国、地税联合稽查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共享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稽查服务、共建和谐税收为联合稽查的基本出发点,以提高稽查质效和减轻纳税人负担为最终目的,通过相互学习、协同配合,形成优势互补,促使

2、双方的稽查工作质效、稽查队伍素质、稽(来自:写论文网:国地联合稽查工作汇报)查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二、组织领导在国、地税市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联合稽查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督导。领导小组组长实行轮值制,由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分年度轮流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国、地税稽查局正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年度设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轮流牵头负责联合稽查日常工作的联络、沟通和协调。三、工作目标国、地税联合稽查工作分步骤、分阶段制定以下目标:第一阶段:起始阶段具体目标是:1、建立国、地税联合稽查组织领导机制;2、建立国、地

3、税联合稽查联席会议制度;3、建立国、地税联合稽查信息交换制度;4、建立国、地税联合办案制度。实施年度:XX年第二阶段:深化阶段具体目标是:1、制定年度联合稽查计划;2、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换信息;3、在不同环节积极开展联合稽查工作。实施年度:XX年第三阶段:提高阶段具体目标是:1、总结国、地税联合稽查工作经验;2、完善国、地税联合稽查方案;3、推广国、地税联合稽查工作。实施年度:XX年四、工作内容和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为确保各协作事项切实有效的运转,国、地税稽查局在双方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此项工作,根据领导小组组长轮值制的原则,互相协作。双方分别指定内部有关职能部门作为牵头联络科室,确

4、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双方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事件处理。统筹计划和安排稽查工作。在上级稽查部门确定的年度重点稽查行业、重点稽查项目的基础上,加强国地税稽查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共同协商制定本级联合检查工作计划,协商确定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时间安排、检查实施方式和检查成果交换。完善制度和规划。以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为基础,双方紧密结合实际共同研究磋商,全面完善国税、地税稽查局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交换制度、联合办案管理制度等。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开始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会议内容为双方相互交流税收专项检查及各类案件查处情况;协调解决双方协作中

5、的重大问题,共同总结稽查办案经验和方法;对日常检查中发现涉税问题进行相互反馈,研究双方在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新动向、新特点等。2、建立和完善信息交换制度。定期或者即时交换信息,达到信息资源互通共享的目的。对受理涉税检举、大要案查处、处理处罚决定等涉及对方的信息定期交流传递或及时通报对方或商请对方介入,以实现信息共享。国、地税稽查局相互转办的税务违法案件,被转办方及时安排检查,并在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向转办方书面反馈。双方应不断拓展信息交换的内容和形式,明确信息交换的方式和时限,提高信息交换的质量。3、建立联合办案工作制度。对上级交办、涉税检举案件、以及涉及双方管辖范围的重大涉税违

6、法案件,需联合检查的,由主要缴纳税种方牵头人召集对方协商,商请对方及时介入,开展国地税联合检查。对上级部署的行业性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等工作,双方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制订共同的检查方案,统一检查的时间、期限、步骤和程序,统一部署实施。在开展专项检查、重点税源企业联合检查时,按照“一次进户、统一检查、分别审理、各自处理”的原则,统一安排部署。双方统一制订检查方案,分别下发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各自抽调人员。在检查过程中,统一取证、分工负责,对涉及国、地双方的共同证据取证时一式两份、一证两用。若发现重大涉及对方税收违法事项时,及时将相关信息、资料传递给对方。国地双方各自进行案件审理

7、,独立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并相互抄送副本。经双方商议拟联合检查的,应制作*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案审批表,经各自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组成联合检查小组。积极探索和实践新的合作方式。在条件成熟时,对税务总局部署的专项、专案检查、联合检查,国地税稽查局共同开展入户检查、调账、取证,在稽查结束之后,由国地税稽查局各自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统一检查报告。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凡属共管户,除案件线索不清列入暂存待查的外,原则上都应将自己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名称向对方通报,如双方都收到同一对象举报的,应进行联合检查。如只一方收到举报的,由收到举报的一方负责实施检查,检查结果及时进行信息交换。对偷、逃、骗、抗税数额较大

8、、性质恶劣的突出案件,通过新闻媒体或其它形式共同曝光。总结经验及时推广。在联合稽查工作中,根据案件的检查和结案情况,不断归纳总结联合稽查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改进和完善,并在全市各级税务稽查机关推广。其它事项1、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保密等有关规章制度,对双方协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双方应按各自系统内授权和有关内控制度要求逐级上报处理。2、双方对提供的各类数据和资料,要严格保密,不得外传。3、双方应主动协调各自下属部门,积极配合对方开展相关工作。*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二一二年十月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避免多头重复稽查,减轻纳税人负担

9、,整合稽查执法资源,规范国、地税联合稽查执法行为,增强稽查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联合稽查,是指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立协调机制,依据各自职权和法定程序,对共同管辖纳税人开展联合进户检查,全面实施稽查执法合作。共同管辖纳税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同时管辖的纳税人。第三条联合稽查工作内容包括共享涉税信息、共同下达任务、联合实施检查、协同案件审理、协同案件执行、稽查结果利用和其他稽查执法合作事项。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其稽查局开展联合稽查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联合稽查工作必须遵循统筹协调、科学规划、依法实施、分工

10、合作、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强化组织领导、畅通沟通渠道,不断丰富联合稽查工作内容,持续改进联合稽查工作方法,积极探索联合稽查工作模式,积极支持、充分保障和实质推进联合稽查工作。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建立稽查信息共享制度,并依托信息化手段,逐步建立稽查信息交换平台。第八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联合稽查工作宣传,扩大执法影响,凝聚社会共识,提高纳税遵从。第九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对联合稽查工作的督导检查,并将联合稽查工作情况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二章协调机制第十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成立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联合稽查工作的统筹

11、规划、协调指导。领导小组组长实行轮值制,由国地税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轮流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双方稽查局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合稽查工作的联络会商、组织开展。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实行轮值制,由领导小组组长所在税务局的稽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双方稽查局班子成员和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联查办对联合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和工作要求,以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发文的形式下发。第十一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共同建立联合稽查工作日常联络会商和情况通报工作制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合稽查工作会议,按需召开专题联席会议。有条件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常

12、设联合稽查办公场所。第十二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在建立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的基础上,共同建立、维护共同管辖纳税人名录库,确定联合稽查工作对象范围。第十三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将联合稽查工作列入年度税务稽查工作任务。每年初要协商确定年度联合稽查工作计划,协商选取合适的行业、区域、项目开展联合稽查工作,每年末要对联合稽查工作进行总结。第十四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共同组织部署联合稽查工作开展,适时共同研究联合稽查工作事项,及时共同解决联合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十五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加强与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协作,联合开展针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和重点对象的发票

13、检查,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第十六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展联合稽查工作应当建立台账,实现对联合稽查工作的分类跟踪管理、成果统计、效果评估。第三章共享涉税信息第十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稽查信息共享合作,拓展各自涉税信息来源渠道,整合稽查执法信息资源。稽查信息共享合作的内容包括案源信息、案件线索、查办成果、证据资料及其他资料信息。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通过信息交换、信息推送和信息查询的方式实现信息共享。信息交换主要应用于共享批量非涉密案源信息和相关资料信息,信息推送主要应用于共享案件线索、查办成果和相关证据资料,信息查询主要应用于共享案件检查中特定对象的涉税信息。第十八条国家税

14、务局、地方税务局采集、分析、整理各类稽查案源信息后,对属于对方管辖税种或者涉及双方管辖税种违法行为线索的案源信息,按规定进行信息交换。第十九条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发现并查处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凡涉及对方管辖税种的案件线索,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对方移交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资料。第二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受理税收检举案件、开展受托协查案件中获得的税收违法行为线索信息,凡涉及对方管辖税种的,应当在发现线索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进行推送,确保及时查处。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稽查案件检查工作需要,依申请协助对方根据有关涉案发票票面信息查询发票

15、流向信息,依申请协助对方查询特定稽查对象的历史稽查信息。第四章共同下达任务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根据联合稽查工作总体计划和任务,遵循“整合任务、减轻负担、检查互补、执法互助”的原则,按照稽查案源管理的要求,共同协商、分类确认联合进户稽查对象。第二十三条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指导下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联合进户稽查对象。第二十四条对交办案源、督办案源、转办案源,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检查实际需要,协商确定为联合进户稽查对象。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督办案源涉及的共同管辖纳税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确定为联合进户稽查对象。第二十五条对检举案源、协查案源,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获得共同管辖纳税人较为明显的税收违法行为线索,认为同时涉及到国税、地税税款缴纳、有必要开展联合检查的,协商确定为联合进户稽查对象。第二十六条对安排案源、自选案源、移送案源,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共同建立税务稽查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加强联合随机抽查的计划性和针对性,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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