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拆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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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吉安拆迁计划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经XX年2月29日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吉安县城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吉安县城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吉安县城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吉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吉安县城规划区内

2、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所谓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所谓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四条吉安县房地产管理局对县城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下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县城房屋拆迁的日常工作。县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县城房屋拆迁的有关工作。第五条房屋拆迁的主要工作程序:拆迁房屋的单位向县房管局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当事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按协议期限搬

3、迁,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县拆迁办提交拆迁申请和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第八条县房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同时拆迁人公布拆迁方案。第九条拆迁方案由拆迁人拟订初步拆迁方案后,广泛征求被拆迁人代表意见,由县房管局会同拆迁人、县规划建设局、县国土局、相关镇政府等部门共同研究确认,报项目领导小组或分管县领导审定。第十条拆迁

4、方案应包括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和过渡期限、拆迁人提供的拆迁补偿标准、预计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拟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拟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树木、其他设施所采取的保护措施等内容。第十一条承担房屋拆除工程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建筑资质,并对施工安全负责。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新建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房屋租赁等活动。第十三条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自订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县拆迁办备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依法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诉

5、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县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裁决的执行。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占拆迁总户数30%以上的,县房管局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第十五条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县房管局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必须进行听证,同时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有关事项,向县公证

6、处办理证据保全,并就裁决确定的补偿款中被拆迁人未接受的部分办理提存公证。未办理证据保全和提存公证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第十六条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只实行货币补偿。第十七条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产权证为准。如有异议的,当事人向县房管局测绘大队申请重新测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有合法、完备建房手续的房屋拆迁,应补办产权证后参照本办法执行。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给予适当补偿。第十八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产证载明的为准,原作住宅的房屋在拆迁之前连续两年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方可

7、视为其改变房屋用途合法。第十九条评估机构评估的估价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布之日为准。评估机构由拆迁当事人选择确定,评估方法应以市场比较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评估结果应在拆迁地段公示7日以上,由评估机构负责解释。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领取应实行登记制度,原则上由委托人负责领取。拆迁评估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评估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无利害关系人员和县公证处见证,并在评估报告

8、中作出相应说明。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日内向评估机构提出复估,复估结果3日内出具报告。若再有异议,当事人15日内可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他评估机构在7日内出具评估报告。经复估后,另行委托评估,仍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第二十一条拆迁人还应向被拆迁人支付以下补助费用:搬迁补助费,100以内的500元/户,100以上200以下的800元/户,200以上的1200元/户;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安置房建筑面积每月元/m2;供水、电、气、通讯、有线和其他设施的迁移费。第二十二条被拆迁人属于连续2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县城居民,且被拆房屋面积小于60,要求货币

9、补偿的,拆迁人应保障被拆迁人可优先购买不少于60的成套经济适用房或租用一套60的廉租房。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在拆迁方案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3000元,提前一天另加200元。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每天奖励元/。第二十四条拆迁人违反有关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县房管局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况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

10、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县城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原则上可先由评估机构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评估,再将评估价值中的土地收益扣除后予以补偿。第二十七条县城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国家、省重点工程所涉及的房屋拆迁,如另有规定按其政策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XX年4月22日起执行。吉安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XX-2020)规划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城市综合发展目标3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3第四章规划区城乡统筹发展规划1

11、1第五章城市性质与规模14第六章城市空间发展策略15第七章中心城区用地布局规划16第八章中心城区空间管制规划25第九章综合交通规划27第十章绿地系统规划31第十一章景观风貌规划34第十二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34第十三章旧城更新改造规划37第十四章土地开发控制规划38第十五章市政工程规划41第十六章环境保护与环境卫生规划45第十七章综合防灾及地下空间开发规划49第十八章附则5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依据上位规划依据江西省城镇体系规划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

12、市绿化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历史文化名称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地方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吉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计划第二条规划原则区域协调发展原则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原则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原则规划连续性原则第三条规划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体现人文规划,绿色规划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城乡一体,体现区域协调发展规划坚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体现经济的规划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体现公平公正的规划加大公众参与,体现公共政策的规划坚持依法行政,体现法制的规划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体现文化的规划注重近

13、期与远期结合,体现弹性的规划第四条规划期限近期:XXXX年;远期XX2020年;远景:2020本世纪中叶第五条规划范围市域:整个市域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为平方公里。本次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吉州区所辖的古南、永叔、文山、习溪桥、北门、白塘6个街道,禾埠、兴桥、长塘、樟山、曲濑5个乡镇;青原区所辖的河东街道和天玉、值夏2个乡镇以及富滩镇的固山、张家渡、棠溪、社山,文陂乡的渼陂、西竺、沙湾、甲先、文陂、小水;吉安县所辖的敦厚、永和、凤凰、横江4个乡镇以及梅塘乡的裴家。城市规划区总面积合计879平方公里。在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各项城市规划编制、进行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中心城区东起青原区的田心

14、、平湖、浒岗、吉安县永和镇的南安、龙山、彭家塘、永安;西至吉州区的淇塘、大塘、新民、罗塘、罗家坊、大巷、瓦桥、彭家坊、吉安县敦厚镇的竹山、南街;北起吉州区的大江边、青原区的临江,南至吉安县社前、连山、梨塘,总面积约240平方公里左右,其中包括了大量的江湖、山体等非城市建设用地。第六条规划层次市域:区域协调及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规划区:生产力布局和城乡发展统筹规划;中心城区:中心城区用地布局规划。第二章城市综合发展目标第七条社会经济发展总体目标:建设实力、效率吉安;创新、创业吉安;生态、和谐吉安。在加速实现城镇化、信息化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倡导生态文明,提升吉安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全面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安定。第八条综合环境生态目标生态建设目标:将吉安市中心城区建设成为以蓝色水网、绿色山岸为基质的,生态环境优美、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和谐的独具特色的滨水生态城市。环境建设目标:“一流的水质、一流的空气、一流的生态环境、一流的人居环境、一流的绿色生态保护和建设机制”。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吉安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江西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具体内容如下:第一节市域城镇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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