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合同强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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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法合同强迫交易罪报案材料报案人:犯罪嫌疑人:报案人现就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报告如下事实情况,请贵局依法予以立案查处:是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XX年,我公司承接位于建设工程。XX年3月1日,我公司与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劳务承包合同,犯罪嫌疑人为委托代理人,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建筑劳务承包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圆弧地库面积按图纸所做实际面积,按实际面积情况完工后双方协商价格议定。”自签订建筑劳务承包合同以来,我公司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向永

2、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用,但犯罪嫌疑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纠集其亲戚朋友采取堵门、限制人身自由、打砸烧、辱骂等威胁、暴力的恶劣手段强迫我公司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接受其高于市场价23倍服务价格,严重影响我公司正常生产秩序,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主要事实如下:1、XX年12月10日在上述圆弧地库工程未经我公司验收的情况下,要求我公司以高于市场价23倍的价格进行结算,因该价格及其不合理且该工程未经我公司验收,我公司拒绝并提出对该工程进行验收,通过后以市场合理价格进行结算的解决方案,犯罪嫌疑人*不同意该方案,不配合我公司进行验收。2、XX年12月15日13点左右,犯罪嫌疑人*

3、组织亲戚朋友30多人,通过堵门上锁的方式,将我公司所有工地管理人员锁在施工现场项目部内,限制了被困人员的人身自由,并将我公司位于施工现场的工程方木进行焚烧,期间,被困人员报警,*公安分局*派出所民警出警,在解救被困人员时遭遇阻拦,与堵门人员发生冲突,随后调动警力局面才予以控制,民警走后,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朋友继续将我公司人员*控制,直至当晚22点,自此,我公司员工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9小时。3、XX年12月16日16时,应犯罪嫌疑人*要求,我公司负责人*到达施工现场项目部与其协商解决问题,到场人员有*等人,当天17时30分协商结束,协商结果为次日经我公司工地负责人*和技术员*等人进行验收并按市

4、场价议定价格。但在协商结束后,犯罪嫌疑人*却无故指使其亲戚朋友20多人将我公司负责*控制在办公室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对其多次辱骂,直至晚20点,*被限制人身自由2小时30分钟,事后,犯罪嫌疑人*通过工地人员吴应干向*传话:“如不接受他的要求,第二天调80名工人到工地闹事,到时候他要多少就得给多少”。4、XX年12月19日上午,我公司工地负责人和犯罪嫌疑人*就验收及价格进一步协商,因犯罪嫌疑人*要求在未经我公司验收的情况下以高于市场价结算,协商未果。当天下午13时,犯罪嫌疑人*指使其亲戚朋友又一次将我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控制,限制人身自由8小时,并对我公司项目部内设施进行打、砸。我公司认为犯罪嫌

5、疑人*实施的限制我公司员工人身自由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打、砸、烧毁我公司财物逼迫我公司接受其提出的高于市场价23倍不合理价款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的”规定的强迫交易罪。上述情况均属实,望公安部门予以立案侦查,严厉打击*强迫交易、限制人身自由和打砸烧的恶劣违法行为,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公平的市场秩序。此致报案人: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附:相关证据材料1、公司相关证件2、*身份证复印件3、建筑劳务承包合同4、施工现场项

6、目部被砸图片5、施工现场方木被烧毁图片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使诸如强迫交易、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犯罪案件不断发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为此,笔者对强迫交易罪谈几点看法。一、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客体要件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包含两方面:一是交易对应方的合法权益,二是商品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商品交易不仅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

7、生的法律关系,而且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交易双方强买强(转载于:写论文网:合法合同强迫交易罪)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客观要件强迫交易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强迫人的人身或财产实行强制或打击,如殴打、捆绑、抱住、围困、伤害或者砸毁其财物等;所谓威胁、是指对被害人实际精

8、神强制,以加害其人身、毁坏其财物、揭露其隐私、破坏其名誉、加害其亲属等相要挟。其方式则可以是言语,也可以是动作,甚至利用某种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无论是暴力还是威胁,都意在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答应交易。他人不愿意购买或出卖商品或者提供或接受服务时,如果采取利诱、欺骗等非暴力威胁方法要求交易,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暴力、威胁直接与交易相关,意在促使交易的实现。如果不是出于这一目的,而在交易活动之外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自然不能以本罪论处。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与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质特征。所谓违背他人意志,是指他人不想向其购买商品而强行其购买,他人不愿出卖商品强迫其出卖、他人不肯提供服务,强迫

9、他人提供,他人不愿意接受服务则强迫其接受。所谓服务,是指各种营业性的服务,如住宿、运输、餐饮、维修、打扫卫生、送灌煤气、托运家具、提供钟点工等等,应当指出,对于强迫他人出卖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他人一般应是在从事商品的出卖或营利服务的工作。如果他人并未从事这种营利性的工作,而强迫他人将自己所有的某种商品如祖传之物卖给自己或者强行没有从事搬送煤气的人为自己搬送煤气、未从事饮食、住宿的人提供饮食、住宿,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此外,服务而是合法的营利性的服务。倘若不是合法的服务,如强行为己提供卖淫、赌博等非法服务或者为己洗脚、倒尿等侮辱服务,则也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本罪属情节犯,只有在强

10、迫他人交易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才能构成。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强买强卖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实施强迫交易非法获得数额较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结伙实行强迫交易的;手段恶劣的;强迫外国人交易的;强迫交易内容低劣的等。主体要件强迫交易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除此之外,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二、如何认定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与一般违法行为

11、的界限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致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2、多次强迫父易的;3、社会影响恶劣的;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强迫交易罪的“交易中”之条件的认定本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

12、服务交易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交易事实存在,虽然这种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强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没有这种交易存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是抢劫行为,而不构成强迫交易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强迫交易罪在实施过程中,因行为人的暴力可能致人伤亡。如果致人伤亡的,尽管在强迫交易罪与伤害、杀人罪之间有牵连关系,但是不应当以牵连犯处罚原则处理,而应当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理由主要在于,强迫交易罪的法定罪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法定刑期是较低的,可见其中没有包含牵连他罪并以一罪处断的刑期,也就是说,如果遇到牵连犯他罪而以强迫交易处罚时,其

13、三年的最高刑吸收不了他罪之刑,因而如以一罪处断将罚不消罪、依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对此种情况作数罪并罚处理。三、处罚l、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商品交易”事实的存在,多表现为强买强卖等。二、犯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商品交易中”,“之前”或“之后”均不构成本罪。但本罪在立法上还是颇有瑕疵的:首先,仅从法条定义并不能将本罪和它罪精确区分。其次,在法定刑设置上和某些类似犯罪相差悬殊,造成某些疑难案件的判决结果畸轻畸重。以区分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为例,某些案件往往呈现

14、界于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之间模棱两可的表象,给案件的准确定性带来困难。此外,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在法定刑上相差悬殊在某些无论是犯罪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性都相仿甚至相同的案件中,由于法条文义理解的原因,会造成判罚畸轻畸重的现象,极大损害了司法公正。可见,仅从法条文义出发进而分析犯罪构成,在区分本罪与它罪上存在很大的困惑。困惑一:怎样的“对价”才构成交易。“对价”是合同法中的概念,在这里仅指为获得商品而支付的货币。构成强迫交易罪必须有交易事实的存在,所谓“交易”即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进行商业活动所形成法律关系。其特征有二:一、平等自愿,即商品交易必须是两个平等民事主体的自愿行为。二、支付对价,即买卖双方

15、交易的有偿性,买方必须支付相当于货物或服务价值的价格才能得到预期的货物或服务。构成强迫交易罪即是破坏了商品交易的自愿原则达到法定程度,严重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另一方面,构成强迫交易罪亦要求行为主体必须支付一定的对价,且不能是明显象征性的支付,否则可能构成侵犯财产罪中的某些犯罪。但是究竟怎样的对价才构成交易,进而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我们似乎很难有一个泾渭分明的答案,请比照以下三个案例:案例一:1998年2月的一天,王某,邵某和胡某三人从路边小摊贩的手中以每包20元的价格花200元买了10包茶叶,他们以每包500元的价格强行推销给某歌舞厅老板付某,付某迫于他们的淫威花1000元买2包。几天后,3人又手持利器,强迫另一饭店老板代某以2万元买下剩余的茶叶。代某称无钱,王某等人即要代某用电话叫其妻子送钱来,代某无奈只得照办,后在王某等人不注意的时候,代某打“110”电话报警。警方及时赶到将王某等人抓捕归案。案例二:1997年西南某省某柑桔大县喜获柑桔丰收,个体工商户张某某到该县以每公斤1元的价格收购了柑桔20吨,并经简单的保鲜处理后于1997年12月1日从该县出发运往省城。当晚11时汽车驶到邻县公路的一偏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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