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报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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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诈骗报案地关于XX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报案材料报案人:宁夏xx机器人开发有限公司。电话:犯罪嫌疑人:闫强X,男,汉族,现年35岁,其他信息不详。电话:涉嫌犯罪事实:XX年初犯罪嫌疑人找到报案人公司,称其看好公司的产品,在西安有很好的销售渠道,要求与报案人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为了取得报案人公司的信任,刚开始犯罪嫌疑人以赊欠小额货品定单位为诱饵,并不定时支付部分货款,之后犯罪嫌疑人以这种手法,不断赊欠报案人货品,自XX年1月1日至XX年5月30日期间犯罪嫌疑人骗取报案人贵公司价值元货品。

2、为了追讨货款,报案人通过犯罪嫌疑人的手机联系,但手机处于无人接听状态。为了挽回经济损失,报案人多次前往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地址,但其提供的地址根本无从查找。报案人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本身负责累累,根本没有与报案人公司履行购货合同的能力,能够骗取到报案人公司的货品完全是其诈骗手段让公司无法识别导致的。可以说自报案人与犯罪嫌疑人建立货品供应之前,犯罪嫌疑人已事先预谋诈骗,取得报案人信任后,然后找借口骗取报案人供货。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根本没有履行支付货款的能力,先假借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义与报案人签订合同,然后将报案人签订小额定单,并进一步设臵陷阱让报案人垫资提供大量货品,然后采取“空手套白狼”方式不断从

3、报案人取得货品,后将该货品在市场销售变成现金。截止到XX年5月30日,犯罪嫌疑人利用各种谎言和借口先后骗取报案人价值元货品。此后,委托人多次联系犯罪嫌疑人,但始终躲避找不到踪影,事实上犯罪嫌疑人故意藏匿!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综上,事实已经很清楚,闫强一根本不是真心实意的购买报案人公司货品,而是通过签假合同方式诈骗报案人财物,同时以骗取的货物换取现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1合同诈骗案报案材料如下:1、提供所签订的合同(协议)。2、提供涉嫌人签订合同的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的相关依据。如:留下的印章、印鉴、假名片、假工作证、假营业

4、执照,盖假公章各种证明等。3、已经履行小额合同、部分合同的,提供已履行合同的材料。4、收受受害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请尽量提供逃匿的依据。如关闭通讯工具,转移货物、货款,搬迁住所等证明本材料等。5、提供涉嫌人其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依据。如:留下的书写工具、交通工具、生产工具、假身份证、刊登虚假广告的报刊、杂志等。6、涉嫌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请尽量提供。如来信、电报等各种材料等不履行合同与合同诈骗的区别刑事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件时有发生: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收取定金或者预付款之后,不履行合同,被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以合同诈骗为由到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报案,接着被立案侦查。这类案件

5、的当事人常常以只是不履行合同,并非合同诈骗为由辩解,这样的辩解从法律角度来讲是否站得住脚?如何区分不履行合同和合同诈骗?不履行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虚构情况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不履行合同和合同诈骗的区别,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一、是否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如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

6、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二、是否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为履行合同作了相应的准备。是否构成合同诈骗,关键在于证据是否能证实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以广州荔湾区法院XX年4月份审理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件为例。该案中,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在收取被害人定金和预付款之后,未能实际履行合同,遂将订金款自行花用,并更换联系方式逃匿至福建省。被告人辩解,其行为属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判断上述案例的被告人是不履行合同还是合同诈骗,关键看以下两个因素:一、现有证据能否证实被告人有逃匿的行为;二、现有证据能否证实被告人有履行合同的准备行为。荔湾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有逃匿的行为,并且没有为履行合同做准备,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在收取了被害人的预付款后逃匿,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从而认定被告人合同诈骗罪名成立。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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