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侵吞国有资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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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诈骗侵吞国有资产案例合同诈骗案例分析摘要:合同诈骗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经济犯罪。本文主要介绍基本案情分析,以及引发的法律焦点问题。对于合同诈骗与一般合同纠纷的界限进行讨论,以及怎么界定合同诈骗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程时间。最后对于合同诈骗的防治措施给出建议。关键词:合同诈骗非法占有目的防治措施案情介绍:XX年11月8日,巢湖华泰公司股东李某某到原巢湖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XX年12月以来,巢湖华泰公司法人代表许之和先后骗取其投资共计3000万元,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许之

2、和作为巢湖华泰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操控人在其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的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3800万,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变更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在为公司融资过程中伪造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现金缴款单,进账单等银行结算凭证66张,金额共计1亿多元。情节特别严重,其利用巢湖华泰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李某,鲁某,张某三人共计财物万。其行为应当分别以虚报注册资本罪,伪造金融票据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被告人许之和的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1.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系单位犯罪,非个人犯罪。2.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应当认定为违规披露公司重要信息罪。

3、3.许之和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收取的投资款用于项目建设和融资,指控许之和合董满礼合同诈骗案问题提示:汽车承租人骗租车辆“抵押”借款的行为是诈骗还是合同诈骗?如何计算诈骗的数额?承租人给付的租金是否计入诈骗数额?【要点提示】1.汽车租赁诈骗案件中,如果出租方为租赁公司,应定合同诈骗罪;如果出租方为自然人,可定诈骗罪。2.在此类案件中,行为人的“实际取得”应指所骗租的车辆价值,而不是行为人将所骗租车辆变现的实际所得数额。3.在此类案件中,行为人为租赁汽车事先支付的租金,应在诈骗数额中扣除。【案例索引】一审: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相刑初字第0208号二审: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淮

4、刑终字第0129号【案情】原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董满礼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XX年5月24日,被告人董满礼以做生意用车为由,与淮北市君骋租车城签订汽车租赁协议,约定每日以200元租金承租皖F35380号朗逸牌轿车。同年7月中旬,董满礼伪造皖F35380号车主高永胜的身份证、车辆登记证等证件,冒充高永胜将该车抵押给河南省永城市昌盛寄卖行。后多次向该寄卖行老板孟群英借款万元。同年8月10日,董满礼将该车以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孟群英。同年7月24日,董满礼以送朋友去杭州为由,又与该租车城签订汽车租赁协议,以每日200元租金承租皖F36163号朗逸牌轿车。同年9月11日,董满礼将该车抵

5、押给被害人荣红玲,骗取荣红玲6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淮北市君骋租车城业主系范文涛。租车合同、租车登记表:被告人董满礼于XX年5月24日、7月24日两次与淮北市君骋租车城签订租车合同,先后租赁皖F35380、皖F36163号朗逸牌轿车。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身份证照片、车辆转让协议:被告人董满礼伪造高永胜的身份证、皖F35380号朗逸牌轿车所有人为高永胜,于XX年8月10日,以高永胜的名义将该车转让给孟群英。借条:XX年9月11日,被告人董满礼将皖F36163号朗逸牌轿车抵押给荣红玲,向荣红玲借款6000元。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领条:

6、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于XX年12月7日从孟群英、荣红玲处扣押皖F35380号、皖F36163号朗逸牌轿车各一辆,均被被害人范文涛领回。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证鉴388号、38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皖F35380号、皖F36163号朗逸牌轿车均价值万元。被害人范文涛的陈述:XX年5月24日,董满礼租赁一辆皖F35380号朗逸牌轿车,每日租金200元。同年7月24日,其又将一辆皖F36163号朗逸牌轿车租给他。同年10月,其给董满礼打电话要皖F36163号朗逸车,董称在外地,其通过GPS系统断掉该车的电路及油路,后在淮北市中医院附近找到该车。开车的司机说董满礼将车抵押给他了。后其又打电话问董满礼皖F3

7、5380号朗逸牌轿车在哪里,董说因欠别人的钱,该车在河南省永城市的朋友处。被害人孟群英的陈述:XX年7月,高永胜持其身份证、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等材料到河南省永城市昌盛信托寄卖行将皖F35380号朗逸牌轿车寄卖。同年8月10日,他将该车以9万元转让给其,并签订转让协议。其曾多次催他将该车办理过户手续,XX年12月5日8时许,其开车时遇到一男一女说该车是他们的,后到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警队处理此事。被害人荣红玲的陈述:XX年9月的一天,董满礼向其借6000元,并以一辆皖F36163号朗逸牌轿车抵押。之后,董满礼将该车的钥匙交给其,并出具借条:“今借荣红玲人民币6000元,押车人董满礼”。被告人

8、董满礼的供述:XX年5月24日,其到淮北市君骋租车城租赁皖F35380号朗逸牌轿车后,将该车开到河南省永城市昌盛寄卖行抵押借钱,三次借万元,第四次借钱时,寄卖行陈老板让其将该车的证件拿给他才同意借。其在濉溪县支付180元办理该车的假登记证,又支付80元办理高永胜的假身份证。其把假证件交给陈老板,他又借给其3万元。之后,其所借他的钱加上利息,给他出具9万元的借条。后其无钱归还,将该车以9万元转让给陈老板,其以高永胜的名字签订转让协议。同年7月24日,其又到君骋租车城租皖F36163号朗逸牌轿车给朋友开去杭州。朋友将该车还给其后,荣红玲借其车急用。其向他借6000元,并将该车抵押给他。公诉机关指控

9、称:XX年5月24日,被告人董满礼以每日200元租金的价格从淮北市君骋租车城承租皖F35380朗逸轿车一辆。董满礼伪造车主证件,将该车先抵押给孟群英借款85000元,后又将该车以90000元转卖给孟群英。经鉴定,该车价值96000元。XX年7月24日,被告人董满礼以同样手段从淮北市君骋租车城承租皖F36163朗逸轿车一辆,后将该车抵押给荣红玲,骗取荣红玲6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96000元。被告人辩称:其实际只从孟群英处骗取49200元,其他系高利贷利息,不应计入其诈骗数额;第二起中,其主观目的是向荣红玲借钱,是民事合同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审判】相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满礼

10、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伪造身份证及行车证之手段,将租来的车辆予以抵押或转让,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董满礼两次租赁汽车均是将租赁的车辆用于抵押借款,其目的是非法占有租赁的车辆;其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租赁公司的财产权。起诉书指控的两起事实性质相同,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董满礼将车辆以车主身份抵押或转让给他人以获取现金的行为,是其最终非法占有他人租赁财物的手段行为,是其对赃物的处置问题,故本案的诈骗数额应以两辆涉案轿车的实际价值计算。对董满礼的辩解及其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事实不构成犯罪及第一起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49200元”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

11、律不符,不予采纳。相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董满礼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二、被告人董满礼违法所得九万一千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一审宣判后,董满礼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原判认定第一起数额96000元不当;第二起不构成犯罪。请求减轻处罚。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董满礼第一次租车时支付了先期租赁费,骗取出租人信任后,又租赁一辆车,并将其租赁的两辆车均用于抵押骗取借款。在其无力归还借款后,又伪造他人身份证、车辆登记证等证件,冒用他人名义

12、将其租赁的第一辆车予以转让。据此,其目的是非法占有租赁的车辆。其将租赁的车辆进行抵押骗取借款或转让,是对诈骗租赁车辆的处置,故上诉理由与事实、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建设工程管理合同诈骗实例1伪造证件。行骗者伪造单位、伪造资质及各种许可证等,利用伪造证明签订合同骗取钱财;2设饵钓鱼,以紧俏物品为诱饵抓住对方急于发财的心理,许以高利,签订合同侵吞对方预付货款;3利用联营骗取投资。以联营为名,打着优势互补、

13、共同盈利的幌子,取得对方信任,签订联营合同,骗取对方投资款;4欲擒故纵先予后取。以预付货款或给付定金为诱饵,给对方一定甜头,打消对方顾虑,达到骗取对方大量钱财的目的;5(来自:写论文网:合同诈骗侵吞国有资产案例)恶意串通合演双簧。两个以上的单位和个人,事先串通,一买一卖,制造商品紧俏气氛,以此推销劣质或滞销商品,骗取货款6假痴不癫顺手牵羊。以滞销和积压商品为目标,抓住对方急于推销滞销和积压商品的心理,签订购销合同,顺手取之7偷梁换柱从中牟利。通过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货物,然后将所骗货物处理,以自己的劣质产品顶款,从中牟取暴利8金蝉脱壳人去楼空。诈骗者先以种种优惠条件打动对方,签订巨额合同,一旦货

14、物到手,随即藏匿或外逃9移花接木指山卖磨。自己没货,而把需方领到码头、货场或仓库,把他人之货说成自己的货,骗取对方信任,签订合同,诈骗对方的货款10以小充大狐假虎威。牌子大,资金少;假集体,真个体。以大牌欺骗对方,签订合同,谋取不义之财11以假乱真假戏真唱。双方当事人为规避法律,签订假标的合同。一方假戏真唱,借机推销劣质或滞销商品,骗取对方货款;而被骗方只得自认倒霉;12招摇过市以势欺人。诈骗者用董事长、总经理等显赫身份,以豪华办公场所等表面形式,博得对方信任,签订合同,谋取财物;13混水摸鱼乱中取之。这类诈骗手法往往是借订货会、展览会、博览会等之机,利用会议期间人员复杂、时间仓促、不易审查的

15、特点,签订合同,骗取财物;14抛砖引玉沆瀣一气。诈骗者以贿赂或女色打通关节,买通有关人员和领导,里应外合,狼狈为奸,损公肥私15掩人耳目盗名欺世。盗用他人*、合同纸、有关证明凭证,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进行诈骗16明火执仗强取豪夺。诈骗者通过签订合同,诱使对方送货,一旦货到需方,则以暴力相威胁,抢劫财物,手段极其恶劣;17非法转让坐收渔利。这类诈骗往往发生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其特点是一方利用种种手段,将工程承揽到手,然后,转手倒卖,从中牟取暴利;18设置陷阱守株待兔。往往是以高利润为诱饵,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中设置陷阱,造成对方违约,骗取保证金、抵押金、中介费等;19上楼抽梯环环相连。以转让专利、高新技术为名,打着包技术、包设备、包培训、包回收、包利润的幌子,引诱对方签订“五包”合同,连续骗取对方转让费、中介费、培训费、设备费等;20引狼入室祸及自己。这类诈骗往往发生在涉外合同中,中方企业考察不慎,盲目签订合同,外方诈骗者则采用种种手段,设置骗局,诱惑中方企业上钩,诈骗钱财。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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