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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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法附随义务试论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及其适用摘要来自诚实信用原则的附随义务在交易活动日趋复杂的背景下走上了合同领域的舞台,我国合同法的制定顺应这一趋势,在第60条第2款作出相关规定。然而,缺乏系统制度的规制,使得附随义务在具体适用中关于界定、归责原则、责任承担等内容上存在模糊之处,有待学者的进一步研究。关键词合同附随义务具体适用随着商品经济和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合同这一反映交易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凭证也由单一变得多样、简单变得复杂。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合同法保护的利益日益扩张,合同的附随义务

2、随之产生。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契约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不仅体现现代法律的经济功能,还在促进交易安全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附随义务以诚实信用原则为理论基础,是诚信原则在契约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面对复杂多变的交易活动,如何使诚信原则作为一种指导思想和一般的法意识,不再频繁“霸道”地成为解决个案的依据,对合同法中附随义务的研究意义尤为重大。一、附随义务的概念现代民法几乎无一例外地将诚实信用定为基本原则,时至今日,该原则已被奉为民法的最高原则,有“帝王条款”、“超级调整规范”之称。诚信原则广泛适用于民商法的各个领域,尤其是债法领域,最为普遍。原则的存在是为了帮助人们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民法,其虽

3、可作裁判依据,但其本身并非法律规范,在某些领域内应具体化为法律规范对社会生活进行调整。附随义务和情事变更、缔约过失、禁止权利滥用等具体原则一样,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契约法领域中具体化的产物。合同的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面对实际情况,依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并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承担的义务,主要表现形态有通知、协助、保密和保护等合同义务。二、附随义务与其他易混淆义务的比较在实际生活中,仅凭概念来界定附随义务仍会有模棱两可之处,这就需要我们对同样由诚信原则产生的其他义务进行比较研究,这些义务包括: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与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按照传统的契约理论,契约

4、关系产生之前和结束之后,契约双方是没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彼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随着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即使契约尚未生效,当事人在缔结契约过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摘要:附随义务在我国合同法中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一是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二是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利益。违反附随义务与违反给付义务一样产生违约责任。附随义务的内容包括通知、协助、保密和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其他义务。关键词:附随义务合同责任诚信原则一、附随义务的概念和特点附随义务的概念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

5、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这表明附随义务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其内容也并非自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确立的。附随义务的特点附随义务具有以下特征: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居于从属地位。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一般而言,合同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而且这些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经被确定。但是,附随义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行,视

6、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遵守一定的义务,以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换言之,附随义务不受合同种类和性质的限制,即无论任何类型的合同均可发生附随义务。此外,附随义务也不受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的制约,在签约前、签约中和履约后的所有阶段都可能发生。附随义务具有法定性。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合同法中的大多数条款均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约自由原则的框架内自主决定合同内容,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随义务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即使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也不影响该种义务的存在,而且,此类义务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也无权废止。二、附随义务的种类及适用我国合同

7、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下面将分别阐述这三种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一般又称之为告知义务,它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双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合同法中关于通知义务有很多明确的规定,例如: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

8、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等等。综合起来说,通知义务包括:说明义务,如出卖人在交付标地物时,应如实向买受人说明有关标的物的使用、维修及保养方法等;忠实报告义务,如代理人应及时向被代理人报告被代理事务的情况;瑕疵告之义务,如赠与有瑕疵物品时,应将标的物的瑕疵如实告之受赠与人;此外还有

9、迟到告之义务、提存地点及其方式的通知等。2、协助义务。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它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承担协力义务;在履约中,当事人应当顾及另一方及其标的物的状况,最大限度地运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运用的手段实现对方的正当愿望,以利于合同的适当履行。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相关的事务。例如: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

10、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3、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得对第三人泄露。合同法第43条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受雇人在雇佣合同终止后,应当对雇佣人的商业秘密等情况负有保密义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保密义务在技术合同中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保密义务是一种

11、消极义务,只要义务人消极的不作为,而不要求义务人积极的作为。因此保密义务的履行通常不会给义务人带来额外的负担。4、其他附随义务。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对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的一般要求,即债务人应尽到如同管理自己事务的注意。债务人的注意程度因其地位、职业、判断能力及债务的性质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当事人应作一个善良管理人并像管理自己事务那样做到尽职尽责,以尽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的义务。保护义务保护义务是指在由于合同接触而有发生侵害对方生命、身体、财产的可能性的场合,对于诸此法益不予侵害的义务。附随义务中的保护义务,论其性质,实相当于侵权行为法上的社会安全义务,与给付义务的关系较远。保护义务与给付义务有着

12、相当的独立性,例如: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护义务在合同缔结阶段就可能既已发生,其违反可能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而在合同存续和履行阶段,保护义务依然存在,且与合同缔结阶段的保护义务可以认定为具有连续性。其所要保护的法益,不是给付利益,而是相对人的维持利益或者固有利益。我国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并且在审判实务中,也肯定了保护义务作为一种附随义务的存在。四、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附随义务,适用合同法第10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

13、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总之,合同附随义务既是履行合同的必要,又为我国合同法所认可。我们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不能眼睛只盯着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也要做到为实现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而尽所应该做到的,本着诚信的原则,为合同的顺利履行创造必要的条件。论合同法的附随义务提交日期:XX/8/522:17:59|点击数:1542|评论:2摘要合同附随义务的历史溯源可以追溯至古罗马的诚信契约,但是自罗马法以来,合同附随义务并未形成有机的体系和得到应有的重视,长期以来只是以习惯法的形式存在。19世纪以后,随着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日益广泛,人们开始意识到合同附随义务的存在,合同附随义

14、务理论也开始形成和发展,甚至被立法所明文规定。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条在理论界被普遍认为是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附随义务是大陆法系合同法上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从法定义务的角度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提出了更为周全而细致的要求,在促进给付的同时实现了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我国借鉴外国的理论和司法判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对其予以规定。然而理论界对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尚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论文采用历史研究、比较研究、实证分析的方法,对附随义务产生和发展、附随义务的基本理论、法理基础、违反附随

15、义务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等进行了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中有指导作用,更期望对将来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试图对合同附随义务作进一步探讨,全文一共分为七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论述了当前附随义务理论和实务界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阐述了合同附随义务的产生及其法源基础。本文认为其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第三部分论述了附随义务的概念和特征,第四部分并详细说明了附随义务的几个具体形态,有注意义务、通知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等。第五部分,通过与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不真正义务的比较和辨析,进一步明确附随义务的含义及其作用。第六部分是对违反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责任

16、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进行探讨。指出违反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应当为过错责任原则。另外也对违反附随义务时违约损害赔偿和合同的解除等问题进行了有价值的探讨。第七部分是结论。关键词:附随义务诚实信用保护AbstractCollateralobligationofcontractcanbetracedtothegoodfaithcontactofRoman.Butitdoesntformitssystemandreceiveenoughattention,soforalongtimeithasbeenexistingasacostuminglaw,since19thcentury,withthewideapplicationof“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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