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前后矛盾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59867515 上传时间:2018-11-12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27.9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条款前后矛盾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合同条款前后矛盾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合同条款前后矛盾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合同条款前后矛盾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合同条款前后矛盾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同条款前后矛盾》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条款前后矛盾(2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条款前后矛盾合同约定违约条款互相矛盾如何适用一、案件基本事实上诉人:宝源公司。上诉人:华宝公司。1997年8月14日和10月17日,北京新世纪宝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华宝大厦公寓楼和写字楼的装修工程合同意向书,两份协议约定:宝源公司为宏孚公司垫付30%的工程款,工程进行到30%形象时,宝源公司按施工计划、进度拨付工程款,工程竣工时,拨到70%,余下30%工程款,宝源公司购买宏孚公司的华宝大厦房产。1997年9月29日,宝源公司向华宝公司交付了公寓楼

2、装修工程设计资料和工程概算书。1997年11月13日,华宝公司与宝源公司就华宝大厦公寓楼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包括华宝大厦公寓楼623层。工程内容为除公寓走廊、地面、室内地面、楼梯间以外图纸所含的全部内容。初步定开工日期为1998年3月10日,初步定竣工日期为1998年9月10日。工程总日历天数为180天。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一次包死。合同价款为2060万元,协议条款约定的增减范围应控制在100万元内,即该工程结算款受中途变更的影响而应不超过正负100万元。工程进度完成30%,华宝公司付30%工程款;完成60%,华宝公司再付30%的工程款;

3、完成70%,华宝公司付10%的工程款;其余30%工程款视为购房款。华宝公司提供的材料应有有关部门确认的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宝源公司若提供不出报告及合格证,材料检测费用由宝源公司承担。华宝公司额外提出的材料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华宝公司承担。工程造价中的50万元作为工程质量及工期保证金待双方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该工程3%营业税由华宝公司代扣代缴。达到四星级装修工艺标准。关于违约责任,华宝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及时发出指令、确认、批准,以及提供场地、材料等其他义务,致使施工无法进行,给宝源公司造成窝工、停工,除工期顺延外,每停工一天支付违约金3万元。华宝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履行其他义务及其他使合同无

4、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华宝公司应支付违约金及工程款相应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最高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10%。支付利息标准为10%。宝源公司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应负责返工,并支付相应费用及违约金,宝源公司应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工程价款的10%。签约当日,辽宁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大连公司第一工程处以发包方名义与宝源公司就公寓楼装修工程也签订一份与上述合同内容相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代表工程一处在合同上签名的是华宝公司的法定代李人李宴清。当日,华宝公司与宝源公司又签订了关于华宝大厦商住公寓装饰装修合同的说明,双方确认,上述两份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相同。在具体实施中,以工程一处与宝源公司签

5、订的合同为准。1997年12月12日,华宝公司与宝源公司又就写字楼装修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宝源公司的施工范围为华宝大厦写字楼室内装修工程,不包括公共走廊、七层以上办公室地面。开工日期初步定为1998年3月20日,竣工日期初步定为1998年8月20日,工期总天数为150天。包工包料。工程款为1700万元,除合同及合同补充条款以及华宝公司审定的图纸以外,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和材料变更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幅度不超过100万元。工程3%营业税由华宝公司在支付工程款时代扣代缴。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工程款按施工进度拨付。按工程施工进度付款,工程完成30%,华宝公司付款30%;完成60%,再付款

6、30%;完成70%,付款10%,扣除50万元质量、工期保证金,待双方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其余30%视为购房款。合同约定,如华宝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宝源公司可以书面方式索赔。如华宝公司接到索赔通知10天内未予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双方还对具体的施工范围和材料供应办法作出约定。关于华宝大厦写字楼的装修工程,工程一处与宝源公司也签订了一份内容相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华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宴清代表工程一处在合同上签字。但该合同书未注明签约时间。公寓和写字楼工程为何分别签订内容相同的两份合同。宝源公司解释为,华宝公司之所以要求宝源公司与工程一处签订同样的施工合同,是为了少缴投资方向调节税。而华

7、宝公司解释为,华宝公司在土建工程发包合同中,已将装修工程一并发包给了工程一处,故要求宝源公司与工程一处再签订一份同样的施工合同。虽然双方当事人对同一工程出现两份合同的原因做出了不同解释,但双方对本案争议工程的发包方是华宝公司、承包方是宝源公司的事实均无异议。签订上述合同后,因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两项装修工程均未能按初步约定的时间开工。1998年9月10日,写字楼装修工程正式开工;1999年2月,公寓楼装修工程开工。期间,华宝大厦改名为宏孚大厦。由于华宝公司资金不足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两项工程均未能按照约定的施工日历天数完工。实际施工中,在双方确认的前提下,写字楼装修工程在原设计基础上局部施工面发

8、生部分变更。至1999年8月,写字楼装修工程期基本完工,公寓楼装修工程因华宝公司资金困难而停工。1999年8月12日,宝源公司与华宝公司共同签署了大连宏孚大厦竣工概况。双方确认,工程自1998年9月开始正式进入施工,由于各种因素及华宝公司资金因素影响,到现在大厦内各工种仍不能全部竣工验收,影响最终的装修验收。至1999年8月,本工程才由华宝公司及监理单位进行了部分竣工及验收,并交付使用。工程总施工面积50000平方米左右,现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面积约1平方米,本月底准备再交付使用17000余平方米。剩余XX0多平方米工程已完成了三分之一工作量,但由于华宝公司资金问题,现已暂时停工。1999年9

9、月6日,华宝大厦写字楼装修工程竣工。1999年9月20日宝源公司、华宝公司和监理单位共同签署了写字楼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经三方共同确认,写字楼工程于1998年9月10日开工,1999年9月6日竣工,总装饰面积27000平方米。该工程按照相应规范和技术标准及设计图纸要求施工,经监理单位和华宝公司检查,工程质量可达优质标准。写字楼装修工程竣工、公寓楼装修工程停工后,因双方未能及时办理写字楼工程款结算,且公寓楼装修工程停工后,因双方未能及时办理写字楼工程款结算,且公寓楼不能及时复工。宝源公司多次致函华宝公司,要求结算写字楼工程款并赔偿写字楼误工损失844万元。同时要求恢复公寓楼施工,按约支付公寓楼工程

10、进度款并赔偿公寓楼停工、误工损失229945万元。为此,宝源公司将写字楼决算资料、写字楼和公寓楼的索赔资料送达华宝公司。华宝公司认为,已付工程款数额已经超出了宝源公司施工完成的工程量,要求宝源公司恢复公寓楼的装修工程施工。对宝源公司的索赔要求,华宝公司未予答复。双方由此发生纠纷。上述合同履行期间,自1998年9月11日至XX年11月10日,华宝公司分36笔共向宝源公司支付工程款10元。XX年11月12日,因双方争议示能协商解决,公寓楼装修工程停工后不能及时复工,宝源公司的施工队伍撤出现场。宝源公司称,是华宝公司将其施工队伍赶出现场。华宝公司称,是宝源公司拒不复工,主动撤离现场。双方观点不一,但

11、均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撤离时,宝源公司现场遗留了部分施工工具和材料,为此双方人员签署了遗留物品清单。XX年1月19日,宝源公司起诉称,其依据施工合同为华宝公司施工,完成华宝大厦公寓楼和写字楼的室内装修工程。工程施工期间,华宝公司违约,未能及时提供相应的施工条件,拖欠应支付工程款,并中途扣留机械设备,将宝源公司施工人员赶出现场,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判令华宝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赔偿误工损失、承担违约金及银行利息合计元。同时要求判令华宝公司返还扣留的机械设备并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华宝公司提起反诉。华宝公司反诉认为,其拨付的工程款已经超出了宝源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宝源公司贷款5

12、00万元提供了担保,也应视为工程付款。宝源公司以工程拨款不足为由多次停工并擅自撤出工地属违约。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并要求宝源公司退还超额拨付的工程款元。同时要求宝源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和逾期完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元,并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诉讼期间,一审法院根据华宝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造价咨询中心对本案争议的装修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做出鉴定结论:写字楼装修工程造价为元,其中变更增加部分的工程价款为元。公寓楼已完装修工程造价为元。关于装饰工程设计费问题,鉴定机构按照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两种不同的计费计费标准,分别以写字楼和公寓楼

13、工程造价的合同金额和鉴定金额为计费基数,计算出了四组共八项鉴定数据。其中,宝源公司提供的设计费标准是国家物价局、原轻工业部1992年9月10日颁布的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取费办法。按照该文件规定,本案争议工程的设计制图收费为工程概算造价的8%,施工监督指导收费为2%4%。如工程总造价在1000万元至XX万元,降低1%取费,XX万元至3000万元,降低15%取费。华宝公司提供了建筑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说明,该说明第四项规定,对现有建筑物进行专门装饰设计时,根据装饰设计的复杂程度,按装饰费用的3%5%收费。一审法院对公寓楼和写字楼均进行鉴定,采信公寓楼造价鉴定结论而未采信写字楼造价鉴定结论。XX年7月16日

14、,华宝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鉴定申请,称:庭审中,双方对应付工程款争议较大,我方请求对华宝大厦写字楼应付装修工程款和华宝大厦公寓楼部分宝源公司施工的已完工程量及应付工程款进行鉴定。XX年7月2日,鉴定机构咨询中心针对宝源公司对鉴定提出的异议,作了关于对“大连宏孚大厦”写字楼和公寓楼装饰工程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答复意见,称:合同是否有效应当由法庭认定,不属于鉴定范畴。咨询中心对“大连宏孚大厦”写字楼和公寓楼的鉴定完全是按照工程实际完成的内容进行的。其中的工程量是双方认可的,其基价是按照以方约定的单位估价表及有关定额确定的,材料价格主要是以市场的实际价格为准。关于设计费我们在鉴定中提供了八组数据,选择哪

15、组数据应由法庭决定。关于违约金的证据是由宝源公司提供的,没有经过质证和法庭认定,故违约金没有计算。在鉴定中有质证和答疑的过程。讼争工程于1994年11月4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XX年12月25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宝源公司注册资金200万美元,企业类别为中外合资经营,经营范围包括:生产装饰材料、工艺品、家具;室内外装饰、装修等。经营期限自1992年8月15日至XX年8月14日,成立日期为1992年8月15日。1997年8月1日,宝源公司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一级企业资质证书。XX年6月29日,宝源公司的资质等级降为二级。1999年3月3日,经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宝源公司成立非法

16、人组织宝源公司大连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华宝公司成立日期为1994年9月2日。经营期限自1994年9月2日至XX年9月1日。注册资本1800万元。企业类别合作经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出租、出售开发的楼盘。宝源公司于1996年10月28日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宏孚大厦写字楼、公寓楼装修工程设计由宝源公司大连分公司完成。1999年12月27日,华宝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因华宝公司欠付宝源公司装修工程款1000万元,同意用华宝大厦写字楼1000平方米面积为宝源公司从银行贷款提供担保。1999年12月29日,宝源公司与民生银行阜成门支行签订了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期限为4个月。华宝公司为此项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该合同到期后,宝源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华宝公司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民生银行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XX年9月27日,宝源公司和华宝公司签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