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没签供热合同,热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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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去年没签供热合同,热力公司中弘北京像素房屋供热采暖合同用热人:供热人:北京中弘文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说明1.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复印件。2.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3.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4.有关名词、术语解释:用

2、热人:房屋的产权人供热人:正常天气:依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室内自用采暖设施: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房屋:供居住者睡眠、休息、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未供热天数:供热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的天数,以及采暖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维护保养:对供热采暖系统的日常维持、保护和修理,使其免于遭受破坏,保持正常状态,延长使用年限

3、。检查修理:对供热系统仔细查看,以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使损坏的设备恢复原有的功能和作用,简称检修。对供热采暖系统的维护保养和检查修理总称为维修。应急联络人:在供热人确需入户进行供热采暖设施维修、抢修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等作业,但用热人不能及时到场或按用热人预留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前提下,由用热人预先确定的能够帮助供热人入户作业的联络人。房屋供热采暖合同用热人:供热人:北京中弘文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

4、积1.供热设施地点:。采暖地点:。本项目供暖节能状况参照住宅建筑节能状况: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节能建筑。经过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2.采暖计费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计平方米,甲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对此部分建筑

5、面积有争议的,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承担。第二条采暖期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采暖期调整应当按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第三条供热室内温度标准采暖期内,乙方室内温度参照“北京市住宅供暖合同”执行。即: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乙方应当保证甲方房屋的温度不低于18;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房屋温度应当不低于18,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下、9以上时,房屋温度应当不低于16。第四条采暖费缴费标准、期限及方式1.缴费标准采暖费以建筑面积

6、为计费依据,标准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3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部分,缴费标准为6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采暖费总计:元/采暖季。如遇价格主管部门调整采暖费缴费标准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计算采暖费。2.缴费期限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甲方应当将本采暖季供热地点:。用热面积:平方米。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11月5日起至次年4月5日止。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人保证室内供热温度在摄氏16度以上。第三条供热费标准及支付期限供热价格:供热人参照政府部门批准的价格按每平方米元收取供热费。合

7、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用热人应当在每年月日前将供热费以现金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第四条供、用热设施维护管理1、各用热户房屋内的自用供热设施由用户自己负责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鉴于本楼部分用热户的供热设施年久失修损坏程度严重,供热人建议及时修复、更换。2、本楼楼内公用部位的供热设施由供热方负责维护、管理,产生费用由本楼各用热户分担。3、由于本楼地下供暖管路已经大部分损坏,急需维修、更换,此项费用由本楼各用热户分担。如不更换造成影响供热供热人不因此承担责任。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用热人用热设施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

8、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第六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供热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供热费。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不得擅自改变供热设施,杜绝私接放水装置或私增管路、暖气片。第七条违约责任供热人的违约责任1、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责任,供热人可以减收部分供热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任: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

9、行期间。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用热人的违约责任1、用热人逾期交供热费的,还应按日百分之一支付滞纳金。2、如在供热过程中因用户设备损坏或用热人擅自改变供热设施,影响全楼供热损失由用户承担,全楼放水停热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元。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期限为10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九条协议生效期限本协议一式两份,供热人与用热人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不得反悔。供热人:用热人:年月日篇二:供热采暖合同中弘北京像素房屋供热采暖合同用热人:供热人:北京中弘文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说明1.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

10、当向供热单位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房租赁凭证复印件。2.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3.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份合同内容一致。4.解释:的产权人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年版)中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的规定,本市建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本合同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所有权证或公有住除采暖费缴费标方根据实际情况协的,应当在横线处式选定。双方可以根据实认真核对,确保各有关名词、术语用热人:房屋供热人:正常天气:依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室内自用采暖

11、设施: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者睡眠、休息、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范,gb50096-1999,XX年版)。未供热天数:供热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供热或提前结及采暖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供热采暖系统的日常维持、保护和修理,使保持正常状态,延长使用年限。供热系统仔细查看,以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原有的功能和作用,简称检修。维护保养和检查修理总称为维修。在供热人确需入户进行供热采暖设施维修、险措施等作业,但用热人不能及时到场或按用热人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前提下,由用热人预先确定的能作业的联络人。房屋供热采暖合同用热人:房屋:供居住空间维护保养:对其免于遭受破坏,修管理规范,检查修理

12、:对使损坏的设备恢复修管理规范,对供热采暖系统的应急联络人:抢修或采取紧急避预留的联系方式无够帮助供热人入户供热人:北京中弘文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1.供热设施地点:。采暖地点:。本项目供暖节能状况参照住宅建筑节能状况: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节能建筑。经过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2.采暖计费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建筑面积为

1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计平方米,甲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承担。第二条采暖期采暖期为每年11供用热合同书二零一六年月日供用热合同书合同编号:供热方:鄂尔多斯市旭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用热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供用热双方在热力供应和使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经供用热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用热地点及面积用热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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