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用新名字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共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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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单位用新名字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共7篇)企业改变名称应当变更劳动合同案例小陈于XX年8月被A公司录用,并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XX年3月,A公司更名为B公司,A公司同时注销。虽然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然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B公司成立后,却未与小陈变更劳动合同。XX年10月,小陈突然不辞而别,前往C公司工作。这一举动使B公司在管理上十分被动。B公司一气之下,将小陈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小陈赔偿违约金50000元,并追究C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仲裁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

2、回了B公司的全部请求。点评在庭审过程中,B公司出示的劳动合同依然是A公司与小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仲裁委认为,由于B公司在变更公司名称后未及时变更劳动合同,造成劳动合同书上的用人单位名称与实际名称不符。公司名称变更、A公司被注销,劳动合同的主体发生了变更,原劳动合同当然不能成为双方新劳动关系合法有效的证明。所以仲裁结果是B公司的请求被全部驳回。若用人单位在名称变更时,及时变更了劳动合同,仲裁的结果就不会是这样。因为经过变更的劳动合同,对新的劳动关系的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员工违约跳槽,致使用人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此,特别提醒正在转制、改制过程中的用

3、人单位,万万不可忽视劳动合同的主体问题,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公司调整工作岗位需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答:严格说,应该重新签合同。在实践中,为便于操作,也可另签一份变更岗位协议书。问:我在08年的时候跟公司签定了3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在09年10月份开始,公司不断地变更我的工作岗位和薪金待遇,却没有更新到劳动合同里面,只是以公司文件的公告形式说明,请问这样的做法合同吗?答:工作岗位和薪金变更后只要你同意,当然就合法了,不要直接在合同上更改也可以的。问:进公司,当月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一直没有拿到手,11月初岗位变动,公司说要和我重新签订合同,但至今未签,我提出离职,最后一天工作日为,现在公

4、司以我未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所以根据员工手册上的条例要扣我一个月工资,请问我之前签字但未拿到手的合同是否生效?公司扣我一个月工资是否合法答:公司不和你签订合同违法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欲调整岗位,员工不同意,怎么办问:有个问题想请教下,我们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岗位有约束,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依据乙方的工作技能、专业内

5、容和水平、身体健康条件以及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必须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现有一员工因公司情况,欲调动其至其他岗位,薪资不变,但其不同意调岗,并威胁,调岗就离职,要公司赔补偿金,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处理?答: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在保持其待遇等不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岗位,如果其离职,可以要求其自动离职,用人单位不要签署批准离职的的手续,这样就属于其单方离职,公司不用承担赔偿及补偿金。只要是合理的,调岗未超出员工原有的技能要求,个人认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问:我公司因经营需要,已通过工会决定取消某个生产岗位,公

6、司已向员工发出了劳动合同变更征询函,要求他们如期到公司协商,现在员工根本不理睬,公司该怎么办?答:如果劳动者不配合,那么用人单位可以按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变更工作岗位。案例公司总经理换人引发的劳动合同重新签订的问题问题:1、明年我公司进行机制改革,销售人员工资按低薪高提成的办法处理,并按业绩半年考核员工。我想问:1)如公司已员工签订的是一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半年考核员工一次如员工没有完成任务,这时公司需要不需要支付培偿金?2)公司想与销售人员签订劳动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这样做合理吗?3)这些销售人员都是公司以前的老员工,如果采取了签订劳动协议,以前为他们上的劳动保险是不是还要继续上,如不继续

7、上,员工该如何处理劳动保险?4)公司还可能决定半年发放销售人员的工资,这样做合理吗?算不算是托欠工资?5)如果公司采取某种措施了,在员工协商时,直接就采取了“我就这么订了,你不同意就走人”的态度,这时员工该如何处理?2、公司新换了总经理,该经理想明年重新与大家签订劳动合同;但有的员工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该员可以与新经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吗?3、公司改制时,公司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员工又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回答:下面逐一回答您的问题: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

8、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贵公司因为考核的原因而辞退员工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需要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在试用期内解除,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对于试用期也有详细的规定,劳动合同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即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完成合同规定的劳动任务,并定期领取报酬的。人力资源法律里没有“劳动协议”的说法,如果在我们的业内有这样叫法的,也是

9、与“劳动合同”是指同样的意思的。另外有一个词语叫“劳务协议”或“劳务合同”。劳务协议是针对组织将一定的劳动任务外包给某人或某个组织,劳务承包方利用自己的工作条件和劳动工具完成任务,获得承包费用或劳务费用。你所说的“劳动协议”可能就是指“劳务合同”。根据贵公司的情况,这些销售类的工作任务并不适合当作“劳务”外包。从法律上来讲,把事实“劳动关系”当成“劳务关系”签定“劳务合同”是不合法的。有关这一问题您也可以参照本栏目以前回答的有关讨论。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规定了工资支付的时间问题。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0、的第七条也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贵公司半年支付一次工资的做法是属于“拖欠工资”。对于拖欠工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2对于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可以选择不与其续签,也可以续签,这就是可以重新签定的一类。至于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的员工,如果要想重新签订,那么要与

11、这些员工协商,协商的关键就是职位和工资报酬的问题,如果员工同意重新签订的话,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商定续签的条件。如果员工不同意重新签订,要么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要么就等他们的劳动合同到期。3就您所说的“公司改制”,公司要把握的问题就是尽量不要使那些优秀的员工流失,也不要因为公司要重新换人,而导致一些小团体和帮派的产生,这些是最容易导致一些所谓的“人事斗争”的根源,HR部门应该尽量从建设企业文化、维护公司由正常的权利格局保证的工作流程。另外,公司也应该借“改制”可以重新规划一下人力资源的结构,从人力成本、员工能力水平、企业文化的匹配性等方面进行“HR重整”,即至少可以借制度

12、的重整淘汰那些比较差的员工。但总体来讲,尽量不要违反法规的要求,最后造成额外的赔偿和公司形象的损害。对于员工而言,要尽量按照劳动法赋予每一位劳动者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必要的时候,提醒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理劳动关系。如果公司的确存在明知故犯的违法行为,要敢于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但行为不要过激,毕竟,员工也要考虑自己的“职场”形象。一些企业在发生合并、分立之时,常常置自身的义务和职工的权利于不顾,借机推脱责任,草菅职工权益。如此,自然是引火烧身,当职工奋起维权,在法律面前,这些企业也不得不为自身的行为“买单”。XX年1月小曼与A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是5

13、年,但是,XX年10月,A公司经营不善濒临破产,后A公司被B公司吸收合并。但是在公司合并之后,B公司强行变更小曼等人的劳动合同,致使他们的岗位、薪酬变化很大且毫无选择余地。小曼等人怀疑公司这样的做法于法无据,于是想向律师咨询一下有关公司合并后,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以及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云律师观点:公司是劳动合同上的重要内容,它是劳动权利义务的履行主体之一。公司的变化分为两类:一类是非实体变化,一类是实体变化。非实体变化是公司信息的变化,比如公司的名字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这些不会对公司实体产生什么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

14、、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所以,针对非实体变化,无需签署变更协议,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是继续有效的。实体变化包括公司合并、分立。公司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则指一个公司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这说明通常情况下,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没有必要重新签订。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合并还是分立,如果原先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在合并分立

15、后会被注销,员工最好还是在公司被注销前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再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小曼所在A公司与B公司的合并,A公司属于被吸收合并方,两公司合并后,一种情况是A公司未被注销,那么A公司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可以由B公司继承其权利义务并继续履行,但是必须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继承履行并不是必须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员工、原劳动合同公司、新公司三方可以共同签署一份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将原公司的劳动权利义务转让给新公司。这是法律允许的。但如果A公司与B公司并购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不能在自愿的基础上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小曼等人可以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公司支付补偿。这一解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即“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在解除之时,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而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应根据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来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小曼等人还可以提交劳动仲裁。另一种情况是如果两公司合并后A公司被注销,那么小曼等人最好在公司被注销前与其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之后在决定是否与B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综上所述,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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