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范本(共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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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范本(共10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依法解除此前与您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您的理由是: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关系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您的劳动合同于年月日解除。您需要结算一下薪资和补偿金事项:1、您薪资结算至年月日;计元;2、此种情形下

2、公司需要支付您相当于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元。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您需要办理以下交接手续:1、;2、;以上事宜完成后,按照公司理智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年月日注:本劳动合同解除书一式两份,公司和劳动者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表一式三份:单位、工会、个人各执一份。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劳动者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间的工资收入发表时间:XX年12月24日关键字:劳动合同阅读次数:3531案件简述: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未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公司应否赔偿,有不同看法,本案对此作出了肯定的答案,这一案例无疑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公司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劳动者劳动合同未履行

3、期间的工资收入案情简介:XX年11月3日,中山A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在A公司抛光车间任主管一职,月薪1300元,合同期为XX年11月3日XX年11月2日。XX年6月6日,A公司以李某工作失职为由,开除李某,李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劳动合同未履行部分期间的工资收入总计37700元。仲裁裁决:XX年9月3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与A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有效期至XX年11月2日,A公司于XX年6月6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项、第三条第项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

4、问题的复函,公司应赔偿李某应得工资收入37700元。一审判决:A公司不服仲裁,于XX年10月2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解除李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给予李某相关经济补偿,XX年12月6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与劳动仲裁结果一致。二审调解:XX年1月12日,A公司上诉至中院,在二审法官的主持下,A公司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A公司向李某支付赔偿金30000元。法律链接1、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233号第二条第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条第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

5、执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的25%的赔偿费用。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相关赔偿问题的复函劳社厅238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无条件地辞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而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必须具备法定的解除情形。倍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注的中

6、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XX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分类方式,即新法第39、40、41条分别规定了即时解除、预告解除、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同时42条对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作了禁止性规定;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新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的两种情形、增加了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方式、适当放宽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增加了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裁员的限制情形。一、用人单位行使即时解除权的许可性条件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即时解除的许可性条件限于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

7、形之一:(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案例:张小姐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中约定双方在试用期内都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合同。试用期工资低、活也累,眼看试用期就要过去了,张小姐真高兴。可是,领导忽然说,你在试用期表现得不理想,明天就不要来了,我们找到了更好的人选。误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须理由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我们将劳动合同法37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39条之规定“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劳动者的确有这样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却没有用人单位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8、对此很多用人单位提出质疑:这是不平等条款。实则不然,劳资双方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状态,劳动者入职前几乎不可能深入地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工作后发现不适应应当有进一步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有明确的职位描述,在试用期内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能够证明的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劳动法就是通过这种“形式上的不平等”达到“实质上的平等”。对于员工是否合格,应当以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等基本录用条件和招用时规定的文化、技术、身体、品质等条件为准,不合格,既包括完全不具备录用条件,也包括部分不具备录用条件,但都必须由用人单位对此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明。另外,是否在试用期间,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准;若劳动合同约定

9、的试用期间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期限为准;若试用期届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即不能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劳动者。建议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问题上,应注意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在进行人才招聘之前,要根据招聘职位的要求,制定出完整的、具有操作性的录用条件。2)对处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要注意在工作中随时按录用条件进行考察。3)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要及时取得能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4)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后,若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否则,拖过试用期后就无法依据该条款解除。(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简称

10、严重违纪)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可以称为“企业内部法”,是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延伸和具体化,是企业内部管理行为的重要依据,是职工行为的准则。企业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完全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必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首先,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第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第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已向劳动者公示。这实际上确定了规章制度有效性的三个一般标准,即经过民主程序、合法、公示,三个条件缺一就会出现规章制度无效的后果。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

11、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谨慎,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降低风险,达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的目的。是否违纪,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准,其范围既包括全体劳动者都有义务遵循者,也包括劳动者本人依其职务、岗位有义务遵循者。违纪是否严重,一般应当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法律法规不可能也无法详细作规定,因为各行各业各用人单位的情况均不同,所以完全依据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如果根本就没有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对该违纪情形未做规定,就无法对违纪职工进行处理。比如某五星际级酒店败诉的案例,该酒店的门童

12、因自家拆迁而烦恼,一日在五星级酒店的大门上用红笔画了一个若大的“拆”字,恰巧经理从此路过,非常气愤,认为严重影响了酒店的形象,交代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辞退该门童,遂酒店依据该门童的行为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该门童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该决定,在审理中,该门童承认其行为不当,但认为规章制度中并没有相关规定,所以,酒店的解除没有依据。在该酒店的规章制度中“乱图乱画”属于轻过失,并规定两次轻过失才可以解除。据此,仲裁委裁决撤销酒店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由此用人单位应详细列举可能发生的所有违纪的情形,维护用人单位的权益。建议用人单位在XX年1月1日之前一定要对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如果用

13、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按照第38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劳动者依据该条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解除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80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此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人员遭受重大损失,但未达到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例如:因玩忽职守而造成事

14、故的;因工作不负责任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浪费材料等。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家大型中外合资企业一位流水线上的员工,因为要求增加过节补贴的问题和单位领导发生争议。由于一时情绪难以控制,该员工将流水线上的关键生产设备拆下并藏匿起来,致整条生产线停工一天,单位无法按时交货,不得不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金5万元。企业当即决定解除与该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员工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仲裁过程中,单位提供了经员工签字认可的员工手册:在违纪行为这一章,包括了破坏生产设备等情形。更关键的是,员工手册也同时明确规定了关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标准,即对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万元及以上者为“严重”

15、。由此,案件就变得非常明朗了:企业为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提供了充分合法的依据,履行了完整的举证义务,员工的诉请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企业规章制度不仅仅在管理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同时也是企业在劳动争议中制胜的关键所在。单位因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必须要有明确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存在。其所谓“明确的”要求是:单位必须能拿出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规章制度,以证明员工确实违反了相应制度,且程度严重,两点缺一不可。在上述案例中,正是因为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于何为“严重”,才使得企业能够拿出充分的依据来证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包括被劳动教养的)这里要注意的是被劳动教养处罚的,是不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教养是对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处罚。它既然是一种行政处罚,说明追究的是违法者的行政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规定,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因为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教养期间,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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