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计划生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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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北京,计划生育假关于婚假、丧假、产假及计划生育假的补充规定一、婚假1、婚假假期员工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年龄结婚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均晚婚者且为初婚,增加奖励假7天,共可享受10天。超出以上规定的天数计为事假。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日。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员工进行婚前检查,给假半天。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婚假待遇婚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标准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

2、应当支付其工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奖励或者其福利待遇。二、产假1、产假假期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增加30天,可由男方享受。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产假待遇享受生育津贴。生

3、育津贴标准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请问女职工产假期间单位应发什么福利待遇?日期:XX-12-05来信内容:女职工产假期间应享受什么福利待遇?如:月绩效、季度绩效、年终绩效,还有什么福利呢?谢谢。处理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回复内容:来信人:您好,您发来的信件已收悉,现将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如果女职工参加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在产假期间,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的待遇。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

4、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月绩效、季度绩效、年终绩效等属于企业的福利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三、丧假1、丧假假期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亡故时,经公司批准,给予不超过3天的假期。如需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不超过2天的路程假。丧葬假连续计算,不分段,也不扣除公休假日。2、丧假待遇丧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标准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依据:劳动法。北京产假规定XX各地产假一览表XX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5、,增加产假15天。北京产假规定XX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其他省市产假规定上海市: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根据上海市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天津市:实行晚育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或者增加产假三十天。

6、(根据天津市人口计划生育条例32条)四川省: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即98天,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2条)陕西省:实行晚育的,享受国家规定及即98天,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云南省:实行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98天的基础上,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详见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贵州省:实行晚育的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女方

7、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规定享受休假。(详见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2条)重庆市:实行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女职工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详见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西藏自治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因西藏自治区没有地方规定,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的规(转载于:写论文网:北京,计划生育假)定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除

8、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9条)广东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详见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7条)海南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5日。(详见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0条)。福建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难

9、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详见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12条)。江苏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详见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1条)浙江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详见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7条)湖北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详见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7条)安徽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

10、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详见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湖南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详见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条)江西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详见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甘肃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详见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27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

11、晚育的增加产假14天,产假期间领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4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11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详见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青海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详见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山东省: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12、增加产假六十日(详见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山西省: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女方享受产假6个月。(详见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河北省: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详见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河北省: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详见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2条)辽宁省: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

13、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详见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吉林省: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女职工,凭一胎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三十天(详见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9条)黑龙江省: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以上就是关于北京产假规定XX各地产假一览表的介绍,相信大家已经有所了解了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北京产假规定XX各地产假一览表XX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14、,增加产假15天。北京产假规定XX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其他省市产假规定上海市: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根据上海市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天津市:实行晚育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或者增加产假三十天。

15、(根据天津市人口计划生育条例32条)四川省: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即98天,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2条)陕西省:实行晚育的,享受国家规定及即98天,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云南省:实行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98天的基础上,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详见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贵州省:实行晚育的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规定享受休假。(详见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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