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仲裁和民事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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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劳动合同的仲裁和民事的仲裁1、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XX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3、XX年4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二十一条,XX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共

2、八十三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规定了因用人单位作出不利于劳动者的决定而发生争议的劳动诉讼,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XX年12月29日公布,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XX1221法释XX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XX年4月1日施行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

3、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XX0416法释XX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XX年4月30日施行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XX1206法释XX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XX年4月1日施行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

4、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帖最后由matt1111于XX-6-700:47编辑本主题由samuelc于XX-12-2309:06提升收藏分享顶?踩?仲裁和诉讼之间的比较劳动争议的解决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达成和解协议;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撤销仲裁解决。劳动调解1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国家鼓励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尽量设立调解委员会,以缓和劳资矛盾。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2调解员对于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其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

5、推举的人员担任。3调解程序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仲裁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1劳动仲裁参加人、劳动仲裁机构和劳动仲裁管辖劳动仲裁参加人当

6、事人当事人代表第三人代理人劳动仲裁机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曾任审判员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律师执业满3年的。劳动仲裁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

7、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行工作场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2申请和受理申请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的终止,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时效的中断。劳动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

8、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时效的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李亚鹏,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仲裁申请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仲裁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受理。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开庭和裁决基本制度公开仲裁制仲裁庭制回避制裁决和解调解审限裁决终局裁决劳动争议的情形: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9、,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有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4执行劳动诉讼申请范围: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2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终局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3当事人对终局裁决除下述情形外,可自收到

10、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劳动合同纠纷中违约受害人的妥当救济-劳动仲裁、民事赔偿与工资债权的实现*于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传时间:XX-9-4前言本文探讨的是劳动合同纠纷中违约受害人救济的问题,具体案件是工资债权的债权人与违约的债务人之间的纠纷。该案的核心问题是,适用仲裁前置原则的民事纠纷案件,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后,是否还要受仲裁申请期限的制约,在违约事实清楚,损害客观存在的情形下,以纠纷解决的行政程序的申请期限已过为由,剥夺受害人通过司法程序取得赔偿的机会是否妥当。本文通过分析具体判例,探讨民事法律的基本理论与实务问题,以期使此类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较为妥当的解决,使受害人得到适

11、当的救济,并对立法和司法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理论线索。期待读者对文中观点提出批评意见。一、案情和判决11994年3月31日,原告徐某与被告常州市中南纺织集团公司签订了“聘请汽车驾驶员合同”,并于同年5月12日经常州市公证处公证。合同约定:“聘期自1994年3月31日起至1996年4月1日止。中纺公司每月支付徐某工资人民币500元,如不能及时支付工资,徐某有权停止开车,后果由中纺公司负责;一方中途无故违反合同内容,必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800元?”合同履行期间,中纺公司每月向徐某支付了大约140元至363元之间不等的工资。1996年3月27日,徐某向中纺公司提出异议,要求中纺公司按合同约定每月支付

12、500元工资,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同年4月16日,徐某向常州市戚墅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7月23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中纺公司补发徐某1996年2、3月份的差额工资元,并按25%支付补偿费元。徐某对裁决不服,于1996年8月5日向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纺公司支付合同期间所欠工资元;并支付违约金800元等。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中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应按合同履行。中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每月支付徐某工资500元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徐某支付违约金800元。而徐某未按劳动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仲裁,故对其所提出的补发1994年4月至19

13、95年12月的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1996年1至3月的工资,中纺公司应按约履行,不足500元的差额部分应补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9条、第50条、第79条、第91条并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8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中纺公司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徐某3月份的工资500元,补发1至2月份的差额工资元并给付工资补偿金元,支付违约金800元,合计人民币元。2.驳回徐某对中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徐某不服,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遂于1996年12月23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二、问题的焦

14、点根据上述案情和判决,可以将本案法院审理情况简要概括如下:法院认定原被告间订立的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对被告认定其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原告工资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认定其未按劳动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仲裁,故对其诉讼请求中超过仲裁申请期限的部分不予支持。据称,法院所作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9条、第50条、第79条、第91条”。以下看一下各法条的内容及其适用情况。劳动法第19条是关于劳动合同的形式与内容的规定,应是法院认定该案劳动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依据;第50条中“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和第9

15、1条中有关“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应是法院认定被告违约,并作出令其支付合同工资差额、违约金、赔偿金判决的主要依据;而第79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应是认定原告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合法的依据.对于所称原告的“未按劳动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仲裁”,判决虽未明示依据之法条,但从劳动法中规定仲裁提起期间的为第82条可以得知法院依据的是该条。法院据此决定,“对其所提出的补发1994年4月至1995年12月的工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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