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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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题1.我国某公司与国外某公司商谈在中国成立一个合营企业。双方在拟定的合营协议中有这样的条款:(1)企业董事长由外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2)如企业经营不善,双方在合营期内可以减少注册资本;(3)合营企业在发生合同争议时,适用该国法律进行处理。问:上述三项规定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答:正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合营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不能成立。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合营期内不可以减少注册资本。不能成立。合营企业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令。2.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发部订立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规定:乙公司开发部负责供应甲公司某种货物若干,并规定了交货的日期和方式;甲公司

2、应预付定金 20 万元。此外,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到,乙公司开发部未能近期交货。对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承担违约责任。经查:乙公司开发部系乙公司内部职能机构,未领取营业执照且不具备法人资格。问:此案应如何处理?答:乙公司开发部应双倍返还定金,承担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开发部系乙公司内部职能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且未领取营业执照,故其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3.2000 年 6 月,王某(北京人)在天津某商场买了一双皮鞋,价值 360 元,并领取了包修、包换、包退 的三包质量卡,王某穿了一周后,鞋底断裂,王某找到商场要求退换,商场认可皮鞋有质量问题,同意调换,不同意退

3、货,但商品无现货,待与厂家联系后调换。王某返京。两个月后,王某再次找到商场,商场说仍没有与厂家联系上,需再等候。王某要求退货,商场不同意。王某遂向消协投诉。问:此案应怎样处理?答:可让商场退货或调货。也可直接找厂家退货或给予赔偿。4.某市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决定扶持本市针织业发展,为此,该市从苏杭地区聘请专家前来授课,并且派技术人员到外地学习,并投入大量资金。很快,针织品在本市打开了局面,刺激了本地经济的发展。可是不久后发现,邻市一家针织企业的产品由于花样品种更多且宣传策略得当,迅速占领了本地市场。为此,该市经济主管部门发文全市有关部门,凡需针织品应从本市针织厂购买。并以税务局名义通知邻市针织

4、厂将提高税率。问:某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如何处理?答: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责令消除影响,停止违法行为,对有关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5.吉林省甲化工厂生产的云雀牌 乙腈,曾获国家劳动部 优质产品奖和国家技术监督局 银质奖章,在国内外享有较高信誉,产品销路一直很好。乙化工厂也是一家以生产乙腈为主的化工厂,因质量问题一直经营困难。1994 年 2 月,乙化工厂将本厂生产而采用甲化工厂同样包装的乙腈销往外地,牟取利益。甲厂却因这些质量不合格的乙腈受到用户的指责,销售量急剧下降。问:乙化工厂的行为属于哪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答:乙化工厂属于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5、、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应当对甲化工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应停止违法行为,监督检查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6.王某持所在县某药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业务介绍信,并以该公司名义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合伙联营协议,协议内容为:双方合伙经营中药材党参,张某投资 5 万元,药材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技术、人员并负责经营管理和销售;合伙经营期限为一年。期满后药材公司归还张某本金并付给利润 2.5 万元,张某在协议上签字后,王某将此协议拿到药材公司,此款全部由王某提取,用于购买党参种。后来由于药材市场价格下跌,加之王某种植的党参品种不好,造成严重滞销。结果不仅不能给付张某利润,连张某

6、投入的 5 万元也无力偿还。张某追款无望,遂以药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追回投资及利息。问:(1)该协议是合伙还是借款协议?为什么?(2)该协议有效吗?答:(1)此为借款协议,因为合伙人必须是自然人,而公司是法人,不能成为合伙人。 (2)该协议无效。7.某市供销贸易公司开设了一家门市,并向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贸易公司将此门市交予个人刘某经营,但未向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刘某在经营门市期间,出售的商品经常缺斤少两。居民王某找刘某要求赔偿时,刘某已不在门市了。王某要求贸易公司赔偿,贸易公司却称缺斤少两系刘某的行为,贸易公司不负责任。问:刘某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何种权利?贸易公司应否赔偿?答:侵犯了

7、王某的名誉权,人身自由权,百货大楼应向王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给予精神损失赔偿。8.张某去某电子器材厂下属的零售部购买录音机。在挑选的过程中,售货员向其推荐一种新产品,声称其功能是目前市场上同类产品中最全的,如定时、自动倒带等新功能。张某又详细看了产品的说明书,确与售货员所说的一样,于是便购买了一台。后发现收录机所谓的新功能均无法使用,于是找零售部要求退货,售货员以该产品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货,张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该零售部侵犯了张某何种权利?具体应如何赔偿?答:该零销部侵犯了张某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应当退货,并赔礼道歉。9.宋某在某商场购买一台彩色电视机,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宋某使用

8、两个月后,电视机出现图像不清的现象,后来音像全无。宋某去找商场要求更换,商场言称电视机不是他们生产的,让宋某找电视机厂进行交涉。问:销售者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答:销售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宋某进行赔偿,退货或给予修理。10.刘某与某机械厂的王某是好朋友,一日刘某到机械厂办事,顺便找王某聊天。刘某走时发现自行车没气了,就问王某有无气筒,王某顺手拿起一个气筒递给刘某说:这是我们厂新出的一批气筒的样品,你用吧。 当刘某拿起气筒打气时,气筒栓塞脱落,栓过时飞到刘某脸上造成伤害,刘某花去医疗费 1 600 元,要求机械厂予以赔偿。问:机械厂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法的损害赔偿责任?答:因该产品未投入流通,机

9、械厂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1 丁某于 1995 年 6 月从市场买回一只高压锅,一开始高压锅能正常使用,未有异常。1996 年 9 月 6 日,丁某做饭时,高压锅发生爆炸,锅盖飞起,煤气灶被损坏,天花板被冲裂,玻璃震碎。发生事故后,丁某找高压锅的生产厂家某日用品厂要求赔偿。日用品厂提出,丁某是于 1995 年买的锅,已经过去一年多了,早已过了规定的保修期,因此对发生的损害不负责任。丁某与日用品厂多次交涉未果。问:该日用品厂的理由是否成立?答:该日用品厂的理由不成立。因为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 10 年丧失。而该题中才一年多,没有过安全使用期,更未超过 10 年,所以日用品厂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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