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政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中心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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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 治 文 明 建 设建 设 法 治 政 党 是 建 设 法 治 国 家 的 中 心 环 节 何 克 祥自 中 共 十 五 大 把 依 法 治 国 确 立 为 基 本 治 国 方 略以 来 , 依 法 治 国 已 经 成 为 全 党 和 全 国 各 族 人 民 的 共识 。 “ 依 法 治 国 ,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 已 写 进宪 法 , 使 之 具 有 最 高 的 法 律 效 力 , 中 共 十 六 大 则 进一 步 提 出 依 法 执 政 的 理 念 。如 何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和 法 治 国 家 的 建 设 , 社 会 各界 开 展 了 广 泛 而 热 烈

2、 的 讨 论 , 作 出 了 许 多 有 益 的 探索 , 取 得 了 不 少 积 极 的 成 果 , 诸 如 依 法 治 国 首 先 是依 宪 治 国 、 加 强 人 们 尤 其 是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的 法 治 意识 、 严 格 依 法 办 事 、 加 强 宪 法 监 督 建 立 健 全 违 宪 审查 和 宪 法 诉 讼 制 度 、 制 定 政 党 法 等 等 。 然 而 , 笔 者认 为 :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的 中 心 环 节 应 该 是 积 极 推 进 和实 现 执 政 党 的 法 治 化 , 即 建 设 法 治 政 党 。 本 文 拟 就这 一 问 题 作 一 初 步

3、探 讨 。一 、 执 政 党 的 法 治 化 的 内 涵按 通 常 的 说 法 , 执 政 党 是 指 掌 握 和 行 使 国 家 政权 的 政 党 。 在 当 今 世 界 大 致 有 两 种 类 型 的 执 政 党 :一 是 资 本 主 义 执 政 党 , 一 是 社 会 主 义 执 政 党 。 两 者的 性 质 有 着 根 本 的 区 别 , 两 者 执 政 的 理 论 基 础 不同 , 执 政 的 方 式 不 同 。 但 法 治 文 明 是 人 类 一 项 共 同的 优 秀 文 明 成 果 ,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正 是 在 批 判 地 吸 收资 本 主 义 法 治 基 础 上 产

4、生 和 发 展 的 , 而 执 政 党 的 法治 化 是 法 治 文 明 的 重 要 内 容 , 剔 除 资 本 主 义 执 政 党法 治 化 中 与 社 会 主 义 格 格 不 入 的 东 西 , 社 会 主 义 执政 党 的 法 治 化 应 包 含 以 下 几 项 内 容 : 第 一 , 执 政 党成 员 转 变 为 国 家 公 职 人 员 的 程 序 和 方 式 法 定 。 这 一项 要 求 任 何 未 经 法 定 程 序 和 方 式 任 命 的 党 员 包 括 党的 领 导 人 都 不 能 以 国 家 和 国 家 机 关 的 名 义 向 社 会 发号 施 令 , 党 员 担 任 和 免

5、 去 国 家 公 职 均 须 依 法 进 行 。第 二 , 执 政 党 意 志 转 变 为 国 家 意 志 法 定 。 这 一 项 要求 执 政 党 的 政 策 、 决 议 、 决 定 不 能 直 接 对 社 会 成 员产 生 普 遍 的 约 束 力 , 必 须 依 法 定 的 程 序 和 方 式 先 转变 为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机 关 的 决 定 。 第 三 , 执政 党 一 切 活 动 法 定 。 这 一 项 不 但 要 求 执 政 党 的 国 务活 动 必 须 严 格 依 据 宪 法 和 法 律 进 行 , 而 且 要 求 执 政党 的 其 他 一 切 活 动 均

6、须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 一 切 违 宪和 违 法 的 活 动 都 将 受 到 制 裁 和 纠 正 。 第 四 , 执 政 党党 内 实 现 民 主 化 、 法 制 化 、 制 度 化 。 这 一 项 要 求 执政 党 党 内 的 政 治 、 选 举 、 监 督 和 管 理 等 各 项 活 动 均依 法 律 和 制 度 进 行 , 党 内 规 章 制 度 以 国 家 宪 法 和 法律 为 依 据 经 过 充 分 发 扬 民 主 、 遵 循 现 代 民 主 精 神 制定 并 得 到 有 效 实 施 。正 如 法 治 和 法 制 既 有 密 切 联 系 又 有 根 本 区 别 一样 ,

7、执 政 党 的 法 治 化 与 执 政 党 的 法 制 化 既 有 联 系 又有 区 别 。 前 者 以 后 者 为 基 础 , 后 者 以 前 者 为 目 标 ;法 制 化 侧 重 于 静 态 , 而 法 治 化 则 着 重 于 动 态 ; 实 现了 执 政 党 的 法 制 化 并 不 必 然 导 致 执 政 党 的 法 治 化 ,但 实 现 了 执 政 党 的 法 治 化 则 必 定 是 法 制 化 的 执 政党 。 实 现 了 法 治 化 的 执 政 党 就 是 法 治 政 党 , 法 治 政党 不 仅 是 现 代 法 治 政 治 不 可 或 缺 的 , 而 且 是 法 治 政治 的 重

8、 要 保 障 和 推 动 力 量 。 没 有 执 政 党 的 法 治 化 ,不 建 设 法 治 政 党 , 就 没 有 国 家 和 社 会 的 法 治 化 , 就没 有 真 正 的 法 治 。 无 论 是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的 法 治 建 设历 史 , 还 是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的 法 制 建 设 历 史 都 充 分 证实 了 这 一 点 (希 特 勒 的 纳 粹 党 和 斯 大 林 时 期 的 苏共 是 其 典 型 例 证 )。共 产 党 自 诞 生 以 来 , 经 历 了 一 个 多 世 纪 的 风 风雨 雨 , 既 有 蓬 勃 发 展 壮 大 的 时 期 也 遭 遇 过 严

9、重 挫折 。 共 产 党 执 政 和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是 一 项 前 无 古 人 没7 人 大 研 究 2005年 第 5期 (总 第 161期 )有 任 何 先 例 可 循 的 艰 巨 事 业 , 需 要 各 国 共 产 党 人 把握 社 会 规 律 与 时 俱 进 不 断 进 行 理 论 创 新 和 制 度 创新 。 中 国 共 产 党 正 是 在 苏 东 剧 变 国 际 共 产 主 义 运 动遭 受 重 大 挫 折 之 后 , 以 巨 大 的 理 论 勇 气 和 创 新 精神 , 提 出 依 法 治 国 的 方 略 , 坚 定 不 移 地 推 进 社 会 主义 法 治 国 家 的

10、 建 设 。 法 治 方 略 的 实 施 , 法 治 国 家 的建 设 需 要 法 治 理 论 的 支 持 和 推 动 。 总 结 共 产 主 义 运动 的 历 史 , 我 们 不 难 看 出 , 共 产 党 已 经 经 历 了 两 个阶 段 : 革 命 政 党 和 制 度 政 党 。 前 一 阶 段 的 政 治 主 题是 用 革 命 手 段 推 翻 旧 政 权 , 后 一 阶 段 的 政 治 主 题 是建 立 和 巩 固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 当 前 中 国 共 产 党 正 在 走向 第 三 个 阶 段 法 治 政 党 。 这 个 阶 段 的 政 治 主 题是 全 力 推 进 依 法

11、治 国 、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 由制 度 政 党 迈 向 法 治 政 党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把 握 时 代 特 征实 现 与 时 俱 进 的 又 一 伟 大 创 新 。二 、 建 设 法 治 政 党 是 推 进 我 国 社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建 设 的 中 心 环 节由 于 中 国 共 产 党 是 中 国 惟 一 的 执 政 党 , 建 设 法治 政 党 在 当 代 中 国 就 是 积 极 推 进 和 实 现 中 国 共 产 党的 法 治 化 。 推 进 和 实 现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法 治 化 , 把 中国 共 产 党 建 设 成 为 法 治 政

12、党 对 实 施 依 法 治 国 的 基 本方 略 、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的 建 设 具 有 极 为 重 要的 意 义 , 是 我 国 法 治 国 家 建 设 的 中 心 环 节 , 甚 至 是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最 终 能 否 建 成 的 关 键 。 其 理 由 如下 :1. 建 设 法 治 政 党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特 殊 地 位 决定 的 。 中 国 共 产 党 是 中 国 各 族 人 民 和 社 会 主 义 事 业的 领 导 核 心 , 是 社 会 主 义 中 国 惟 一 合 法 的 执 政 党 。这 种 特 殊 的 执 政 党 地 位 , 决

13、 定 了 中 国 共 产 党 必 然 成为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建 设 的 领 导 力 量 , 成 为 法 治 国家 建 设 最 直 接 和 最 有 效 的 推 动 力 量 , 成 为 法 治 成 败的 关 键 。 因 而 推 进 执 政 党 的 法 治 化 、 建 设 法 治 政 党也 就 势 在 必 然 , 而 且 必 然 成 为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家 建 设 的 中 心 一 环 。2. 建 设 法 治 政 党 是 依 法 治 国 、 依 法 执 政 的 必然 要 求 , 是 我 国 法 治 国 家 建 设 最 为 艰 巨 的 一 环 。 依法 治 国 并 不

14、是 共 产 党 领 导 和 治 理 国 家 的 工 具 和 手段 , 绝 不 能 把 共 产 党 当 作 治 理 的 主 体 而 把 国 家 和 人民 当 作 治 理 的 客 体 (对 象 )。 那 与 法 治 的 本 义 是 背道 而 驰 的 。 法 治 的 本 义 在 于 执 政 者 与 普 通 公 民 在 法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 在 于 规 范 制 约 权 力 以 保 障 人 权 和公 民 权 利 。 在 法 治 国 家 是 人 民 至 上 , 集 中 体 现 人 民意 志 的 宪 法 至 上 。 依 法 执 政 则 清 楚 地 表 明 执 政 党 一切 执 政 行 为 都 必

15、 须 以 宪 法 和 法 律 为 依 据 , 一 切 国 家公 职 人 员 、 一 切 执 政 者 包 括 担 任 国 家 领 导 人 的 执 政党 党 员 都 必 须 受 到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约 束 , 受 到 人 民 的有 效 监 督 。 然 而 由 于 中 国 共 产 党 是 我 国 惟 一 合 法 的执 政 党 , 是 我 国 各 族 人 民 和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的 领 导 核心 , 如 何 正 确 处 理 坚 持 党 的 领 导 和 依 法 治 国 的 关 系也 就 变 得 极 为 敏 感 和 最 为 艰 巨 。 要 坚 定 不 移 地 推 进依 法 治 国 的 方

16、略 , 努 力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就 必然 要 求 把 党 的 领 导 纳 入 法 治 化 的 轨 道 , 即 积 极 推 进执 政 党 的 法 治 化 、 建 设 法 治 政 党 。3. 建 设 法 治 政 党 是 对 我 们 党 历 史 和 国 际 共 运历 史 经 验 教 训 深 刻 总 结 的 科 学 结 论 。 当 年 马 克 思 恩格 斯 创 立 科 学 社 会 主 义 的 时 候 , 并 没 有 预 见 工 人 阶级 政 党 会 首 先 在 俄 罗 斯 这 样 的 经 济 文 化 落 后 的 国 度取 得 革 命 胜 利 , 社 会 主 义 会 首 先 在 俄 罗 斯 和 中 国 等缺 乏 法 治 传 统 的 国 家 建 立 , 而 列 宁 领 导 人 类 第 一 个社 会 主 义 国 家 的 时 间 过 短 还 没 来 得 及 全 面 开 始 社 会主 义 法 制 建 设 就 离 开 了 人 世 。 这 就 使 得 夺 取 政 权 的各 国 共 产 党 人 普 遍 缺 乏 法 治 意 识 、 缺 乏 社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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