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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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所谓的“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法律.教育/网;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事实。由上述法律条我们可以看出,债务承担的要件包括:第一,债务承担是通过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转让合同,使该第三人承受债务或者加入到债的关系中而成为债务人;第二,须存在有效的债务;第三,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第四,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

2、务承担可以分为两类:债务人法,律教;育网可以将债务的全部,也可以将债务的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前者我们称之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后者我们称之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区别在于: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法;律教育网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

3、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法律教;育网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根据指定教材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分册的讲解,这两种债务承担都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方可。所以理解上,我们还是按照指定教材的解释来。4.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它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4、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二种方式。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如何呢?以下是具体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一)第三人承受移转的债务,对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债务全部移转于第三人时,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承受原债务人地位,债权人可就全部债务要求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不履行、履行不完全时承担违约责任。债务部分移转与第三人时,第三人仅就部分债务负责,原债务人对未移转的部分债务仍须负责。两个债务各自独立,债权人应就不同债务分别主张之,不能混淆。建议稿第156条规定:“移转债务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可定相当的期限催告债权人是否同意。催告期满债权人未作答复的,视为债权人拒绝同意”。第158条规定:“债务

5、部分移转的,债务人和承担债务的第三人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与第三人不负连带责任的除外”。两个条文之间存在冲突,第156条规定从字面理解应属传统民法上的债务人与第三人债务承担协议,以债权人的同意为要件,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范畴。而第158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属于传统民法上的并存债务承担,而并存债务承担的成立生效无须债权人同意。换言之,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只会更加有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对其并无损害,自无须符合156条规定中须债权人同意这一要件。故笔者认为,为与156条相和谐,158条规定正应相反即债务部分移转时,第三人单独对移转的部分债务负责,债权人与债

6、务人、第三人有特殊约定的除外。(二)债务所附之抗辩权移转于第三人。因债务承担系第三人承受原债务人的债务,而并非新债务设定,债的同一性并不丧失,故原债务的抗辩权自然移转于第三人。第三人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时效抗辩、期限利益抗辩等对抗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建议稿第159条规定“依据本法总则编第133条、第134条、第135条、第136条的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债务人,将自己承担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移转于第三人承担的,由承担该债务的第三人享有该撤销权。”基于债务同一性,债务移转于第三人承担的,时效仍继续进行。但债务人就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进行移转的,债务承担人可否以时效经过进行抗辩?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债务承担

7、中债务的同一性并没有丧失,债务承担人可以主张时效抗辩,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依据合同法第85条似乎可做同样理解。另一种认为,债务人将诉讼时效经过的债务移转,应视为对债务的承认,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债务承担人不能主张时效抗辩,建议稿第160条亦采此种意见。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在债权人与第三人协议移转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债务承担中,自不生诉讼时效从新计算问题,第三人可以时效经过抗辩。在债务人与第三人协议移转诉讼时效已经过债务的债务承担中,经债权人同意,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此种情况下,应视为债务人对债务的承认,诉讼时效自债务承担生效时从新计算。因虽然原债务已成自然债务,丧失强制执行力,但实体债权仍

8、然存在,债权人仍有可能实现债权,如主张抵销。而发生债务承担以后,盖此时如允许债务承担人以时效经过抗辩,则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利。第三人可以就移转于自己的债务同债权人对于自己的债务进行抵销,但不能主张同债权人对于原债务人所负的债务进行抵销。免责的债务承担系相对无因行为,第三人不能以债务承担的原因行为对抗债权人。原因行为无效、被撤销不影响债务承担的效力,债务人也不能以没有得到因承担债务而获得的对价给付而拒绝履行债务。建议稿第162条已做出相应规定。(三)附属于所移转债务的从债务亦由第三人承担。我国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移转合同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

9、的除外”。从债务从属于主债务如利息债务、违约金债务,主债务发生移转按理从债务亦由第三人承担,但当事人如果有从债务不移转的特别约定,应尊重当事人意志自由,认定为有效。因此对于上述法条中的“应当”二字不能教条式理解,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排除之。延伸阅读:债务起诉书债务诉讼时效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论免责的债务承担提要:债务承担按原债务人就所移转的债务是否仍须负责,分为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分为全部债务的免责债务承担和部分债务的免责债务承担。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债务承担协议并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承担债务的第三人不享有原债务人的撤销权和解除权。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债务

10、承担协议以债权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债权人不同意的,成立履行负担。债务承担属债的移转范畴,传统的民法理论将其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承担人(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移转的债务,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承担人(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亦称债务的加入。古罗马法认为“债的关系是特定人之间的关系,不能与主体相分离,故债的当事人不可更改,债权不能让与他人,债务也不能由他人承担。”为达到债的主体变动,只能依靠债的更改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变要求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也要做出调整,现代社会的交易数量、速度已远非古代社会所能相比,人们

11、对交易快速、便捷的需求已远远高与对交易主体特定性的要求。于是在不改变合同同一性的情况下,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制度就应运而生了。极富革命精神的法国民法典由于深受古罗马法的影响,并没有设立债务承担制度,而是用债的更新制度(12711281条)来解决主体变动问题。德国民法典第5章共计6个条文全面确立债务承担制度,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300条,澳门地区民法典第590条,都确立债务承担制度。与此相比英美法系国家则无此制度。英国法律从罗马法引入合同更新概念,即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并取得合同权利。合同更新可以说是合同当事人将自己履行的合同义务移转给第三人的唯一办法。合同更新的后果不是转让或

12、移转一项权利或义务,而是终止原来的合同,并用另一份合同取而代之。正如美国学者科宾所说:“在含有新当事人的情况下,人们更可能使用债务更新一语”。从对待合同主体变动的制度设计上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在继受古罗马法方面比大陆法系似乎更坚定和保守。一、概念辨析明确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实质含义及依据何种标准将债务承担划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在理论和实践上皆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理论界对此认识不一,第一种观点认为债的移转可以是全部债务的移转也可以是部分债务的移转。在债务全部移转的情况下,债务人脱离原合同关系,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原合同债务,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

13、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二种观点认为传统债务承担理论将债务承担划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其分类标准是第三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并认为这种划分方法不科学,进而提出债务承担应分为三种类型:全部承担、部分承担、连带承担。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债务人是否承担责任,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可以是全部债务的移转也可以是部分债务的移转并就移转的部分免责,同样并存的债务承担可以是第三人承担部分合同义务,并就该部分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承担全部合同义务,并在此范围内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依移转债务

14、的量为标准,债务承担可分为全部债务的债务承担和部分债务的债务承担。依债务人就其所移转的债务是否还须负责为标准,债务承担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一种观点显然混淆两种不同的划分标准,实践中导致不能包括所有的债务承担的类型,如部分债务的免责债务承担。第二种观点不仅混淆两种不同的划分标准,还将债务承担分为:全部承担、部分承担、连带承担。前二种是按量的标准进行划分,后一种按承担债务的性质进行划分,按两种不同标准进行划分后做出互相排斥的并列规定,显然是不科学的。因无论全部或部分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自由约定原债务人就移转的债务是否仍承担责任,如不承担,则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如相反,则为并

15、存的债务承担。我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学者们认为该条是我国关于免责债务承担的规定。从中可以看出免责的债务承担分为部分债务的免责债务承担和全部债务的免责债务承担,绝不能把债务全部移转认为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而把部分移转理解为并存的债务承担。二、免责的债务承担构成要件(一)须债务人或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有移转债务的协议。理论上免责的债务承担有两种方式: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债务承担协议和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债务承担协议。各国家、地区立法例已予以确认,如德国民法典第414、415条,澳门地区民法典第590条1项,台湾地区民法典第300、301条。从我

16、国合同法第84条和梁彗星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编定的中国民法典:债法总则编条文建议稿(以下称建议稿)第155条“债务人可以与第三人约定,将自己承担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移转于第三人承担”来看,只规定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债务承担协议一种形式,似有疏漏。实践中应认定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债务承担协议亦可移转债务。债务承担协议为非要式行为,当事人就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成立,书面、口头均可。债务承担协议性质为移转债务为目的的合同,其成立生效皆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债务承担协议存在无效原因或可撤销事由被撤销后,不发生债务移转的法律效果。例如债权人受第三人胁迫,而与之订立债务承担协议,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使债务承担协议效力溯及既往地消灭,原债务人仍须承担债务。第三人受债务人胁迫而与其订立债务承担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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