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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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中篇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一、我国保险合同解释存在的问题1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缺乏统一性长期以来,国内的专家学者以及保险实务界人士对保险合同究竟可以适用哪些解释原则尚不统一,存在严重分歧。有学者认为,对保险合同的解释遵循文义解释、意图解释、专业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也有专家认为,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包括文义解释、合乎逻辑的解释、专业解释、诚实信用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还有业界人士坚持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应为意思推定解释、保险法规

2、推定解释、逻辑解释、无效性解释、社会学解释、倾向性解释、公平合理解释等原则。由于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缺乏统一,直接导致了保险合同纠纷司法审判的混乱,给我国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时的司法公正性蒙上了阴影。2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适用顺序不明无论是关于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何种观点,专家学者们大多是将所有解释原则全部罗列出来,但究竟在司法实践中,以何者解释为优先?以何者解释为次之?所有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适用位阶如何?大家都尽量避免触及。另外,如果所有解释原则同时使用,其造成的分歧争议之处,如何解释也没有明确的说法。这种保险合同解释原则适用顺序不明的状况,易使我国保险合同实践判例产生随意性,从而很难保证司法的严肃、公

3、正。3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不当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在格式合同中,为了保护处于弱者的一方而采用的一种倾斜性解释原则。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也有类似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但由于法律上对其他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缺位,这就从立法上给人一种错觉,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可以优先使用。在司法实践中,更由于法官的自身素质限制,一些法官割裂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相互间的联系,

4、过分强调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致使保险合同争议处理过分简单化、粗疏化,从而损害了保险人利益,助长了保险合同投保方的道德风险。原则的适用性从作为现代法律制度的中心私法制度的角度来看,合同是一种合意,体现的是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志。由当事人共同意志构成的合同充分反映了司法中的个人独立(包括财产独立)、平等和自由选择的法律价值。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就受这种共同意思的制约,其条款也具有了法律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来自:写论文网: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中)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很显然,

5、我国合同法也很重视合同的合意,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不管采用何种解释原则,都是为了探求当事人在该条款上的真实意思。故而,寻求合同双方订立合同时共同意志的意图解释原则,应是合同解释中最重要和优先适用的原则。相比之下,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由于是在实在无法探究合同当事人共同意志时而采取的倾向性解释,因此,应当最后适用。笔者认为,可将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分为两大类,即意图解释原则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1意图解释原则与按确定保险合同争议条款真实意思所用方法不同,意图解释条款又包括:文义解释原则、逻辑解释原则、习惯解释原则、诚信解释原则。其中,这四种解释原则适用位阶渐降。(1)文义解释原则。在合同解释的理论上

6、有两种学说:意思说和表示说,或称主观说或客观说。意思说认为,对合同的解释应以推定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准,而不可拘泥于合同文字表述;表示说则认为,对合同的解释应以当事人主观意愿的最终客观表示,即合同文字表述为准,而不能凭空去推断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但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证明,单纯的意思说和表示说都是不完善、不全面的,合同解释理论上的这两种学说也逐渐开始互相融合,且在合同解释的程序上取得了某种一致。笔者认为,保险合同的解释应是意思说和表示说的结合,但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以及尊重合同当事人的书面文字表述,在保险合同解释时,应当首先适用文义解释原则。文义解释法就是按照保险合同条款中特定语句的使用

7、、按照正常的语法来把握当事人意图,准确理解保险条款含义。即法院对合同的解释首先不能背离合同文字的约定,只有在合同文字确实存在表述不清的情况下,才能借用其他的解释原则加以补充。按照语义学,词义可做通俗意义和专门意义的划分。通俗意义是指一般人对所知客观事物事理的一般认识;专门意义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客观事物事理的特殊认识。有些词只有通俗意义,如健康、住院;有些词只有专门意义,如保险标的、保险金额;有些词既有通俗意义又有专门意义,如火灾、暴雨、暴风。对于只有通俗意义的词语按照一般文句解释法解释,即尽可能按照文句公认的表面含义和句法意义去理解。若仍有争议的,按照权威工具书或专家的解释为准。而对于含有

8、专门意义的词语,以司法解释为准;没有司法解释的,可参照保险业公认的含义(保险行业公认的专门词语含义应用文字明白地表述在保险合同中,才可为准,否则只能参照借鉴)。在此,专门要说明的是,对于有专门意义的词语,保险法律、保险行政法规的解释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保险行政规章、保险行政指示在法官判案时,只有参考性意义。在保险合同解释优先适用于文义解释原则时,对于词句解释和有关条款的解释,可以按下列规则认定:(1)当合同词句有导致合同有效或者无效的两种不同的解释时,合同解释者应选择会导致合同有效的那种解释。(2)书面约定与口头约定不一致的,以书面约定为准。(3)投保单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保险单

9、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4)特约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特约条款为准。(5)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因记载方式或时间不一致的,按照“批单”优于“正文”、“后批注”优于“前批注”、“手写”优于“打印”的规则解释。(2)逻辑解释原则。在单纯运用文句解释原则不能准确把握保险条款中某个词、某句话的准确意思时,就可以运用整体性的逻辑解释原则来进一步考察其含义。法国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契约的全部条款得相互解释之,以确定每一条款从整个行为所获得的意义”。意大利民法典第1313条规定:“契约条款要被相互对照着解释,给每个条款以来源于行为整体性的涵义”。逻辑解释原则就是依据有争议条款在整个保险合同中的

10、位置以及从上下文的意思、整体连贯性来把握当事人真实意图。它追求的是合同解释的整体性、逻辑性,而不是去割裂合同的整体含义,片面理解某一特定条款。这种整体性也必然蕴含了合同的26现代财经XX年2月辑解释也就意味着是保险合同的目的解释原则。逻辑解释又可分为两种具体方法:一是同类解释法。即当保险合同并列地列举事项时,后面列举事项的含义和前面列举事项的含义当属同一类。二是限制解释法。按照台湾学者施文森的解释,限制解释法是指“保险合同的限制性用语紧接在概括性用语之后时,在先的概括性用语不得按照其原先的含义进行解释,应当受在后用语的限制并按照该限制进行解释的一种方法”。(3)习惯解释原则。当文义解释、逻辑解

11、释都先后适用受挫时,我们应当尊重保险合同当事人普遍接受的、长期的、反复实践的行为规则,即按照习惯解释原则进行解释。利用交易习惯来确定合同含义,弥补合同内容遗漏,已成为世界各国公认的解释原则。不但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有相应明确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也普遍重视习惯解释原则。如法国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有歧义的文字依契约订立的习惯解释之”。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5条(5)规定“:协议中任何一部分内容之履行地的行业惯例,应作为解释协议该部分之履行的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也明确提出了交易习惯解释原则。交易习惯按照适用范围划分,可分为普通交易习惯(如全国范围内的交易习惯、世界通行的交易习

12、惯)、特别交易习惯(在特定行业或特定地区普遍遵守的交易习惯)和当事人之间的特定交易习惯。在适用习惯解释原则时必须注意几点:(1)必须在当事人双方均知悉该习惯的情况下,方可使用。(2)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没有排斥该交易习惯的明确表示。(3)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特定交易习惯优于特别交易习惯;特别交易习惯优于普通交易习惯;普通交易习惯中,国内交易习惯优于国际交易习惯。(4)诚信解释原则。诚信原则是债法的帝王原则,它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合同的解释也要遵循该原则。在合同用语含糊不清、意思不明,经文义解释、逻辑解释、习惯解释皆未能阐明其意时,诚信解释可寻求对当事

13、人双方都较为公平的解释。诚信解释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其实质是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其目的是让法官在具体法律条文不足、合同条款含义不明确的情况下,可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事实,创造性地进行司法活动,以公平合理地解决当事人双方分歧。世界各国对于诚信解释原则均高度重视,意大利民法典第1366条规定,“必须依诚实信用原则来寻求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并解释合同”。德国民法典在第157条规定,“契约之解释应斟酌交易上的习惯,依诚实信用原则为之”。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也有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条款真实意图的相关规定。但考虑到适用该原则把握保险合同当事人意图时,弹性较大,对法官要求

14、较高。笔者认为,在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中,其适用位阶以较低为佳。2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如同英国保险法学者clark所指出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可供依靠的第二位的解释原则,该原则在其他解释原则无法确定保险合同含义的情况下方可采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在保险合同所有解释原则中适用位阶最低,适用次序居于最后。由于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在所有各分项意图解释原则都未能奏效的情况下,不得以采用的一种倾向格式合同弱者方的解释方法,具有司法救济和人性化的一面,故而成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遵循的原则。我国相关法律也有此规定,如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也有类似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三、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除外情况由于我国保险立法上只体现了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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