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车商渠道建设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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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保险公司车商渠道建设工作报告车商部1-9月工作汇报截止3013年9月底,车商部完成保费收入元,其中续保保费元,新增及转入保费元。在1-9月中车商部严格贯彻上级公司及经理室下达的各项(转载于:写论文网:保险公司车商渠道建设工作报告)政策,努力完成经理室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在工作中积极与经销商沟通,进一步转变观念、改革创新。积极认真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学习。提高服务意识,完善服务质量,促进车商业务加快发展。一、车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1、车商续保率相对较低。1-9月车商续保收入为,与去年相比有

2、所下降,这首先是由于盘县营业性货车市场销售疲软,经济大环境所致。其次,一些车辆未能找到货源,至今仍在停放中。再其次,盘县与云南省相隔较近,云南保险费率相比我省保险费率较低,一些车辆转入云南购买保险。2、跟理赔人员沟通不足。由于车商部承保车辆基本上都是营业性货车,车辆在出险时,车主都希望尽快的理赔完成,下一步车商部将派专门的人员及时的跟踪车商业务的理赔工作,及时的为出险客户排忧解难,为下一年续保工作打下良好基础。3、疲于市场竞争和业务发展,对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有所放松。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更好的为经销商服务。作为一名展业人员,自己的一言一行也同时代表了公司的形象,所以更要提高自身的素质水平,高标

3、准的要求自己,加强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做到尊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二、下一步的措施1、进一步加强与经销商的沟通,及时的走访经销商,巩固好与经销商良好的关系。2、积极开拓新的保源,努力拼搏接下来的60天,力争完成车商部的各项任务指标。3、针对竞争,密切注意同行业发展举措,加大公关力度,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参与竞争,巩固公司营业性货车在市场上的份额。XX年下半年车商业务部发展情况暨工作措施一、工作目标力争在XX年度车商业务保费上千万,市场份额要达到70%以上;通过加强对4S店的销售、理赔一体化服务使其续保率要达到75%,在利用送修服务继续加强续保率的提升。要将4S店专营

4、做成PICC专营业务,从而使我公司的车商业务发展步入一个新的阶段,让车商新车业务成为同行业中的领先。二、工作思路和措施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渠道化销售,专业化管理已经成了公司经营的主导发展方向。为了进一步加快车商渠道建设和业务发展,全面提升车商渠道的运营效率和销售能力,结合分公司的实际,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车商业务做进一步的实施跟进,实现公司车商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车商业务的现状:截止6月末昌吉市区车辆经销商为47家,与我公司合作的36家,产生业务的有26家,其中标准4S店12家,2S卖场14家。6月份新增店1家,根据摸底预测的情况新车总体保费应在XX万左右,而实际我们今年车商业务保费1-6

5、月份达700余万元,车商专用出单系统1-6月份500余万元。推荐送修码使用率100%,车商出单模块出单率80%。4S店根据现有的合作经销商的销售量来看,销售量位居前列的是新疆昌吉庞大集团及汇京集团。其中部分产能为零的车商要求过高我们正在积极洽谈与部分车商达成协议,力争在第三季度产生业务。一、业务情况(一)保费收入时间进度XX年6月底车商推送码口径承保业务2275笔,保费万元,完成计划任务的%,其中昌吉州分公司营业部保费万元,昌吉市支公司、奇台县支公司均产生保费。米泉、五家渠、阜康、呼图壁、玛纳斯、吉木萨尔、木垒均未产生保费。车商渠道维修(3H1,3L1,301)下承保业务96笔,保费收入万元,

6、完成计划任务的%。(二)产能及份额环比改善渠道保费为零的经销商有21家,占比%。渠道保费为零的修理厂有26家,奇台支公司修理厂保费万,五家渠支公司修理厂保费万,米泉、阜康、呼图壁、玛纳斯、吉木萨尔、木垒均未产生保费。截至6月全疆合作经销商26家,其中21家经销商份额在60%以上,5家份额在30%以下。(三)车商专用出单系统使用排名系统前例分公司监控数据我公司已连续多周使用率在80%以上,持续保持至全疆第十二位。1、加大公关展业力度,尽快与当地未合作的汽车经销商以及各县市的经销商建立业务联系并签订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可根据车商内部人员主要信息,梳理公司内部人脉资源,将有较好人脉资源的可合作车商渠道

7、作为优先公关对象。2、切实维护好已建立业务合作的车商。面对竞争激烈的车商市场,积极应对,制定推动车商业务发展的激励方案,提高车商销售顾问推销保险的积极性,不断提升4S店业务的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4S店业务有效益发展。从而提高我公司新车店面份额,提升单店产能。积极推进车商业务的发展。3、进一步加强4S店专管专营队伍建设,逐步完善专营团队经理、渠道专员、销售助理岗位职级和薪酬管理制度,明确职业生涯规划。加强对我出单人员及车商业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技能的培训,不但要精通保险产品还要熟知理赔流程,为客户提供专业保险服务,使其来不断提高核心竞争能力。4、加强与上级部门和承保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落实推荐送

8、修码的录入问题,严格按照总、区分公司规定正确出单,确保上级部门通过推荐送修码能提取车商业务真实的数据,能反映车商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5、加强4S店销售、理赔一站式服务,保险产品价值体现就是售后服务,通过现有的销售和理赔服务,整合资源让4s专营店的承保、理赔捆绑在一起,给客户一步到位的服务,公司承保的出险车辆,进入4S店维修只需提供相关事故证明及证件,待维修后验车提车即可,其余的由公司售后人员完成服务工作,为公司品牌形象打下坚实的基础。6、加强销售行为管理,强化销售过程管控。重点考核专营团队经理、渠道专员和销售经理对4S店的维护情况,定期拜访记录等。要求驻店经理每日给渠道经理上报日活动量管理表,

9、形成层级上报,通过日活动量管理表,可以全面掌握每家车商每天售出车辆情况、投保情况、我公司承保情况、送修情况等;为领导市场反应能力以及经营决策提供依据。7、合理规避与电销渠道业务的冲突,在车险业务发展上将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保证新车业务快速健康的发展,提升当地新车业务市场份额。8、加大扩展车商渠道业务覆盖范围,车商渠道使用推送码口径统计和核算,实现了运用车商专用工具和系统,为单店合作发展提供数据的支持,可进行单店产能管理和考核。目前车商渠道业务已经覆盖至各地中心城市,需继续延伸至个县级区域,以及扩大至商用车、二手车、租赁车等市场,实现车商专管专营,为车商专业化业务快速发展奠定基础。9、加强保费和

10、份额管控,在合作经销商及修理厂数量不断增加的同时,保费为零经销店和修理厂占比始终在15%以上,各地分公司要加强管控,对长期保费为零的经销商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于新增经销商及修理厂要尽快打开业务突破口,开展业务合作,切实提升单店产能、店面续保率,降低零产能店占比。根据理赔中心统计各县合作修理厂均要为公司带来保费,未使各县合作修理厂都能产生保费,各县可将运输公司与合作修理厂推荐送修码绑定。出险车辆及新车按标准保费出单的车辆一律走车商专用系统出单。推荐送修码按各县市支公司、分公司营业部所申请的修理厂推荐送修码推荐送修码为主。车商事业部二一三年七月八日青岛市财产保险公司车商渠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11、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车商渠道业务规范运作,维护机动车保险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车商渠道,是指以汽车制造商、专业性汽车销售服务机构为依托,面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辆保险以及其他与车辆相关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渠道。第三条车商销售渠道的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依法合规。保险公司与车商业务合作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业务操作要规范明确,既符合业务发展要求,又能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专业有序。保险公司对车商销售渠道要实行专业化管理,制定车商渠道的业务操作规程,设置专门部门、配

12、备专职人员,由分公司统一对外签订合作协议,实行分公司集中管理。真实透明。保险公司与车商业务合作关系要真实透明,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要完善车商业务的信息化管理,能够满足渠道管理和统计需要;费用核算要真实,费用支付以真实的业务合作关系为基础,严禁支付超过协议规定的额外费用。第四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销售或代理方式开展业务。第二章直销方式的管理第五条车商渠道的直销方式是指通过车商推介,保险消费者直接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销售保险产品的方式。第六条直销方式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操作模式:一是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出单。根据保险消费者要求,保险公司各营业网点可在柜面直接予以承保。二是由保险公

13、司在交警部门对外服务场所设置远程出单点出单。远程出单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内部备案审批。保险公司要在远程出单点派驻正式员工进行管理。三是通过电话渠道销售。经中国保监会审批具备专用产品,可以从事电话营销的保险公司,应遵循客户知情、自愿选择的原则进行销售。电话营销应严格按照保监会对电话营销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第三章代理销售方式的管理第七条车商渠道的代理销售方式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与具备资质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服务公司或专业化汽车保险销售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开展业务的方式。第八条代理销售方式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操作模式:一是通过全国性车商业务中介机构在青岛设立的分

14、支机构开展业务。符合条件的车商业务中介机构经监管部门审批可在车商经营场所设立营业部从事代理销售。营业部至少派驻一名具有代理资格的正式员工,具备业务管理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二是通过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代理销售。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可以专人负责与车商的业务合作,但不允许在车商设立出单点或服务窗口。第九条保险公司应与车商业务中介机构签订代理协议,确定代理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代理范围、费用标准、结算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第十条从事车商业务中介机构必须与车商建立合法、真实、透明的合作关系,做到内控管理严密、法律责任明确、财务核算独立。第十一条全国性车商业务中介机构在车商设立营业部从事

15、保险代理业务的,须满足保险中介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具备一定的业务来源,并与车商签订书面合作协议。第四章费用核算管理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对车商渠道的费用核算要做到真实、合法、合理,严格执行青岛市财产保险公司费用监管指引的有关要求。第十三条保险公司采取直销方式的,不得列支手续费等其他额外费用。第十四条保险公司采取代理销售方式的,由保险公司向车商业务中介机构支付保险代理费,除此之外不得许诺或支付其他额外费用,也不得向车商许诺或支付任何费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保监局将定期汇总车商渠道业务数据,分析业务发展趋势,对关键管理指标进行重点监测。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在与车商业务中介机构签订代理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监局备案。车商业务中介机构应定期向保监局报送与车商的合作协议、业务开展情况以及保监局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七条保监局由财产保险监管处、保险中介监管处组成专项工作组对车商渠道业务的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或管理能力不达标的车商业务中介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理。对未取得经营资质擅自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假借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之名行保险代理之实的车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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