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社,计划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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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供销社,计划经济如何识别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销售模式佚名改革开放的最终目的是革除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一切弊端,推进人类社会的文明、前进和发展。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经济体制改革牵动了一系列经济体制内的改革,有的是强制性的,有的是与时俱进的。总而言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成功的,是世人瞩目的。但随之而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如就销售模式的改变问题,是一个涉及到数以百万计国有、集体、个私企业的问题。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各种经济犯罪,证明犯罪主体身份时势必要涉及到这

2、方面的内容。现笔者就公安、司法实践中如何识别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销售模式作一些探讨,供大家参考。一、销售主体的改变销售模式其实是一种销售方式,是销售主体通过流通领域,运用销售方式销售商品的一种活动。其流程是:商品流通领域消费者;具体操作为:销售主体商品销售人员营销方式流通领域市场消费者。计划经济下的销售主体主要是国有、集体企业和一些个体商贩。国有、集体企业占所有销售主体的百分之九十八以上,其中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其它居于次要地位。以前我们外出时通常能看到一些企业的名称前面都冠有“国营”两个字,连一些集体的饮食店、供销社也冠有“国营”的名称;在公安、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计划经济体制

3、下的销售主体,很间单,没有任何异议。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进行了经济体制的改革,到目前为止,确立了按照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二十几年的改革成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了国有经济,同时也使许多国有企业改变了性质,采取了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各级政府加大了对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帮助力度,初步建立和逐步规范了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体制下销售主体主要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销售主体演变而来,在原来的基础上扩大了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以及个体、私营企业等销售主体,销售主体就变得复杂。在

4、公安、司法实践中要认定市场经济体制下销售主体必须先查明企业性质。特别是一些个体、私营加工企业,连法人登记都没有,根本无法查明,在诉讼阶段,就有一些典型案例引起司法界、法学界的争议和争论。二、销售人员的身份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销售人员的身份是明确的,习惯统称“供销员”。所谓“供销”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购供应原材料,推销销售商品的行为。企业的供销员负责两方面的工作:一是采购;二是推销。所有的供销员都是企业的正式干部职工,一些大中型企业把人事、劳动部门分开,干部由人事部门管理,职工由劳动部门管理;一些小型企业把人事、劳动部门合并为统一科室进行管理。公安、司法机关要确认其身份,到所在单位调阅一下

5、档案就可以。那时个体经商人员的成分不叫供销员,有一个固定称呼,叫个体商贩。市场经济体制下销售人员的身份我们把他们统称为“销售人员”。现实中有称:“业务员”、“推销员”、“销售员”、“供货员”、“委托产品销售代理人”、“代理人”等;工作职责与计划经济体制下大致相同,负责销售主体的采购、推销工作。市场经济体制下销售人员的身份是复杂的,有正式干部职工,有合同聘用制销售人员。其中聘用的销售人员有长期、短期的区别。国有、集体企业、公司和规范的个体、私营企业、公司管理规范,公安、司法机关要确认销售人员的身份,到企业查一下档案就可以。但是有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没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一旦企业

6、被诈骗或被侵害时,无法维权,无法举证。可谓:“哑巴吃黄连,有苦无处说!”如某市公安机关今年三月份侦破了刘某涉嫌特大职务侵占一案,涉及到证实犯罪嫌疑人的“销售人员”身份时,由于是私营企业,内部档案管理混乱,连起码的聘用合同、销售合同都找不到了,公安机关为了证实其身份,只好到外地客户去调查取证,花费了一些本不该花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教训很深刻。三、销售人员的待遇及销售方式的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供销员的待遇主要体现在:供销员拿销售主体的固定工资,领出差补贴,一切福利待遇与正式干部职工同等。市场经济体制下销售人员的待遇主要体现在:没有固定的工资待遇,销售方式普遍实行“责任制”。国有、集体企业、公司和一

7、些规范的个体、私营企业还比较好,在实行“责任制”的同时一些政治、经济方面的待遇尚能落实,如保险、统筹等销售主体都能解决。一些不规范的个体、私营企业销售人员的待遇就没有保障,尤其是一部分不讲信用的个体、私营企业等销售主体拖欠、克扣现象严重,纠纷频繁。这种现象在沿海发达地区尤为严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供销员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销售人员待遇和销售方式方面最大的区别是:销售行为与销售业绩是否挂钩的问题,前者不挂钩,后者挂钩。计划经济体制下供销员的采购、推销行为不落实“责任制”,不与业绩挂钩,干好干坏一个样。市场经济体制下销售主体对销售方式普遍落实了各种“责任制”,而这些“责任制”名目繁杂,形式多样。如“包

8、干制”、“包底销售制”、“地区产品委托销售制”、“利润分成销售制”、“让利销售制”、“某某销售制”等。如某市公安侦查机关今年二月份办理了一起挪用资金案件,涉及到犯罪嫌疑人挪用货款的问题。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其销售方式、销售人员身份进行了调查确认:销售方式是“包干制”,即销售主体以低于出厂价格提供给销售人员商品,并送货到客户,承担运费、税收,不拿固定工资,自负盈亏年终到销售主体结账;身份是销售主体正式聘用的销售人员。由于销售主体内部管理混乱,“包干制”有缺陷,销售主体对销售人员的销售活动、资金回笼等无法监控、管理,“包干制”流于形式,给犯罪嫌疑人钻了空子;在报捕阶段,个别司法机关的经办人员的观

9、念还停留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年代,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销售人员身份识别不清,认为证明犯罪主体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后来公安机关直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依法起诉,最后审判机关认定被告人有罪判了刑。由于侦查、检察机关对该案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认定有异议,严重地影响了办案的质量和速度,造成了打击不力的现象。从公安、司法实践中大家体会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公安、司法机关要查清供销员的待遇及销售方式很容易,有档案可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安、司法机关要查清销售人员的待遇及销售方式很难,原因在于:1销售主体复杂。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区别巨大,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公安、司法机关之间没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公安、司法人员之间

10、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标准,有的公安、司法人员平时不注重学习,思想僵化,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销售模式区别不清,常常因案件的一些细节争执不下,影响了办案的速度和打击的力度;2销售方式千变万化,没有固定的形式。在销售活动中销售主体说了算,不能以一句营利和亏损来概括。如某市公安机关XX年11月在初查一起职务侵占案件中,发现一销售主体从营销策略上去做文章,临时搞部分商品底于出厂价进行亏本销售,具体销售活动由销售人员进行,销售主体没有书面授权,也没有文字记载,只是电话通知,又没有原始记录,时间一长,大家都说不清楚了,年终结账时将亏损部分都算到销售人员上。销售主体以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将销售人员告到公安

11、机关。虽然该案侦查机关没有立案,但销售人员的名誉受到了侵害,这些都是销售方式上存在的问题;3档案不全,销售主体被侵权后无法举证。国有、集体企业、公司,规范的个体、私营企业等,内部管理规范,各种规章制度健全,档案完整。但是一些小的企业、公司,特别是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在聘用销售人员、福利待遇、采用销售方式等方面,没有任何档案或原始记载,甚至连本台帐都没有,发生案件、纠纷后,自身无法举证,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诉讼活动困难重重。XX年10月份,某县公安机关派员到沿海一个发达的城市去调查一起职务侵占案件,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找到一个个私公司的老板,意图取一个证据,要求个私老板提供财务账,一问才知

12、道哪有什么财务账,他做生意从来不建账,收支全在自己的口袋里,本来可以通过查一下账目,个把小时就能解决的事情,却无法进行。由于这份证据是定案的关键,某县公安机关前后三次找他,制作了三份笔录,最后还是达不到要求,真是劳命伤财。新时期供销合作社形象塑造策略供销合作社曾经在我国民众日常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是距离民众日常生活最近的机构。由于各种原因,近年来民众对供销合作社了解极其有限,误解和刻板印象普遍存在,供销合作社的大量工作和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并未被人们认知、认可。在这种背景下,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方法,积极塑造供销合作社的形象,显得极其迫切。一、最大短板:民众对供销合作社的刻板印象供销合

13、作社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发挥了重要作用,扮演重要角色,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正是由于其在计划经济时代极其重要的角色扮演,才造就了在当下供销合作社的刻板印象:很多一般民众在听到“供销社”三个字时,第一反应就是“现在还有供销社吗?那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吗?”可见,很多人对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存在严重的误解,存在严重的刻板印象,甚至将功效合作社等同于计划经济。刻板印象的存在,让塑造新时期供销合作社新形象显得十分必要而且迫切。刻板印象,是传播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刻板印象的概念最初是由传播学者李普曼在舆论学中提出的。他指出,刻板印象即偏见,很大程度上左右人们对事物的认知。刻板印象有很明显的无目的性、无意识

14、性、不可控性和有效性,这些性质决定了刻板印象对传播效果的影响是强力和深层次的。在刻板印象理论下,可以更好地认知人们对供销合作社存在误解的缘由,那就是由于供销合作社的文化特色没有形成和及时更新,造成人们的认知受制于文化记忆、经典描述。国人对供销合作社的文化记忆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20世纪5060年代轰轰烈烈的合作化运动,另一个重要记忆就是计划经济时代基层供销社在人们日常商品供给中的主导角色。应该指出的是,普通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并不直接参与合作社活动的一般民众,他们眼中的合作社文化印象完全与专业知识和供销合作社的专业活动无关,相反更多地源于各类传媒宣传和自身相关记忆与理解;他们并不特别清楚供销

15、合作社的特殊的制度安排,他们之所以积极支持、参与合作社组织及其活动,或是出于供销合作社能够解决某些共同利益问题,或是因为他们从内心赞同合作社所追求的伦理价值观。然而,正是这种往往似是而非的文化印象却构成了深厚的社会氛围和社会合法性判别。问题还在于,随着合作社问题日益趋于社会大众视野的边缘,合作社文化和供销合作社形象就日益刻板和滞后。供销合作制度的文化记忆的根基在基层,尤其是农村。在农村,供销合作社的理念、制度及其具体实践与农村乡土社会的文化土壤、社会记忆及其非正式制度是否契合是至关重要的,人们20世纪5060年代合作化运动无疑更多地构成了一些偏于负面的社会记忆。此外,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在改

16、善民众生活方面起到关键作用,当人们的记忆被市场经济的优势填充时候,那个“代表计划经济”的供销合作组织就自然被贴上了负面的标签。而事实情况是,虽然在市场经济初期,供销合作组织有过迷茫期,但很快就融入市场经济大潮中,并为促进市场经济和拉动消费做出重要贡献人们对这些事实缺少最基本的认知,这也是供销合作社在形象塑造方面的最大短板。1曾庆香等,谁在新闻中说话,新闻与传播研究第112卷第3期。二、独特优势:与民众拥有广泛的“共同经验范围”供销合作社曾经在人们日常消费活动中的主导角色,这种主导角色一方面造成了民众对供销合作社的刻板印象,另一方面积累了民众对供销合作社深厚的认知基础,与民众保有丰富的共同记忆和共同经验。在传播学中,共同经验范围是一个重要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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