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保信用报告制度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59775839 上传时间:2018-11-11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2.7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环保信用报告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企业环保信用报告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企业环保信用报告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企业环保信用报告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企业环保信用报告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企业环保信用报告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环保信用报告制度(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企业环保信用报告制度温州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我市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企业环保意识,规范企业环境行为,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温州市企业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成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审定小组,负责全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第三条各县环境保护局、开发区市政环保局、生态园资源环保局负责初步确定本年度辖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

2、对象及上年度评价对象等级的初评。第四条按照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标准的指标体系,评定企业的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分为很好、好、一般、差、很差五个等级,依次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和黑色进行标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一般采取以下程序:确定评价对象收集汇总评价对象的基本情况分析评价对象的行为信息初评评价对象等级告知评价对象初评结果复核初评结果审议确定评价结果。第五条下列企业应当被确定为评价对象:县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重点行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生产型企业;已上市和拟上市的企业;当地环保部门认为应纳入评价的其它企业。第六条各年度的1月底前,各县环境保护局、开发区市政环保局

3、、生态园资源环保局应将辖区内本年度拟列为评价对象的企业名单报送市环保局。第七条市环保局经审定小组审议后确定最终评价对象名单,并提出统一的监测要求。评价对象名单通过网站或报纸等形式进行公告。第八条各年度的1月底前,各县环境保护局、开发区市政环保局、生态园资源环保局应同时将辖区内上年度评价对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报送市环保局复核。拟评为红色、黑色的企业由市环保局委托当地环保部门送达书面告知书。第九条市环保局审定小组复核审议后,确定最终信用等级。第十条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通过网站、报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并及时通报金融、工商、证监等管理部门。第十一条上一年度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及当年度评价对象

4、的确定应当在各年度的3月底前完成。第十二条企业环境问题经整改达到要求后,自当年度的6月份起,可向市环保局申请要求出具环境问题整改完毕的证明。第十三条根据企业的申请,经核查属实的,市环保局可出具环境问题整改完毕证明;但存在私设暗管或者以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进行偷排等恶性违法行为的,或发生突发性环境事件的,不得出具证明。第十四条市环保局法制处、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每季度向各县环境保护局、开发区市政环保局、生态园资源环保局分别通报行政处罚结果和监督性监测结果。第十五条本办法施行之后,市环保局此前有关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的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环保局污染管理处负责解释。

5、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补充说明一、关于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标准评价指标3:企业私设暗管或者以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进行偷排的,该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等级应被评定为黑色。二、行政处罚指标按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进行界定。附件:3: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监测要求一、监测承担单位:各级环保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监测机构。二、监测项目电镀行业主控污染因子:六价铬、总氰化物、总铜、总镍、总锌。线路板行业主控污染因子:氨氮、总铜。印染水洗行业主控污染因子:COD、氨氮。有化学反应的化工行业主控污染因子:COD、氨氮。医药行业主控污染因子:COD、氨氮。造纸行业主控污染因子:COD、氨氮。

6、制革行业主控污染因子:COD、氨氮、总铬。合成革(移膜革)行业主控污染因子:COD、氨氮,DMF。食品加工行业主控污染因子:COD、氨氮。其他监测项目由当地环保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另行规定。三、监测频次:国、省、市控企业4次/每年以上,县控及其他企业2次/每年以上。因各级环保部门监管能力不够导致无法监测或监测频次达不到要求的,视为企业该次达标。全年实际监测指标频次超过监测要求的按实际计算。附件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江苏省政府部门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示范工程方

7、案等规定,结合本省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先行在国控重点企业推行,待经验成熟后,在地方重点企业及其他企业推行。国控重点企业是指评价年度环保部下达的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所列企业。国控重点企业因停产、关闭或搬迁而不参评的,省辖市环保局应向省环保厅提交说明材料。地方重点企业是指市、县环保部门依据“分级管理”原则,按本辖区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负荷排序,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之和达到当地排污总量80%以上所确定的企业。第三条企业环保信用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1第四条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企业当

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保信用状况。第五条评价采用百分制的方法。依据评价标准,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按优劣等级分为绿色、蓝色、黄色、红色、黑色五个等级。第六条省环保厅组织开展全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定发布全省统一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指标体系,建设环保信用管理系统,审核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及动态修复结果,指导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工作,指导市、县环保局开展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工作。省辖市环保局、县环保局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组织实施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县环保局负责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初评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动态修复核查和信用管理。省辖市环保局负责复

9、核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初评结果和信用动态修复核查结果;监督所辖县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工作。第二章评价实施第七条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执行以下程序:确定参评企业归集企业环保信用信息初评企业环保信用等级告知企业初评结果复核并向企业反馈意见审核确定评价结果发布评价结果。第八条信息归集按照“业务谁主管,信息谁归集”的原则进行。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依照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归2集企业基础类信息、污染防治类信息、环境管理类信息、社会影响类信息。根据信息的产生周期、更新频率和使用情况,环保信用信息归集频次分为年报、半年报、季报、实时更新等形式。环保部门采用省企业环保信用管理系统,统一归集信用信息,开展

10、信用评价,生成评价结果。第九条省环保厅对国控重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后,归集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参与联动监管;同时通过省环保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市、县环保局应公开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第十条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环保部门及时收集企业和社会对评价结果的反映,适时组织核查,监督企业整改存在的问题,促进企业增强环保守法意识。第十一条省辖市环保局汇总、审核市本级和所属各县当年工作开展情况,每年4月10日前报省环保厅。第三章信用动态管理第十二条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企业通过电子身份认证密钥进入省企业环保信用管理系统可以查询本企业环保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发布3个月后,企业可以就修复

11、环保信用等级向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环保部门提出修复申请。第十三条企业向环保部门提出修复申请,须附具以下有针对性的材料:建设项目环评批复;3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报告;近3个月以来的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和监测台帐;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相关证明材料;排污申报相关证明材料;实施污染物减排工作情况材料;其他问题整改情况材料。第十四条环保部门受理企业修复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作出核查结论。核查结论由受理单位告知企业。第十五条除黑色企业(来自:写论文网:企业环保信用报告制度)外,在环保信用信息公布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应当及时给予信用降级处理。应急处置不力造成较大环境污染事故;被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停产

12、整顿;因环境问题整改不力,引发群访事件;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或减排工作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其他可降低其信用等级的情形。第四章激励与惩戒第十六条各级环保部门把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作为重要环境管理手段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年度目标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第十七条评为绿色等级的企业,环保部门依照规定可以采取以下鼓励性措施:4优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新建项目需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时,优先调剂使用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优先办理上市、融资等环保审核事项;对符合相关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申报项目优先安排资金支持;建议金融机构予以优惠贷款利率,保险机构降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优先安排

13、符合环保科研指南的环保科研项目;推荐纳入政府采购合作伙伴名单;推荐参加“清洁生产企业”、“环境友好企业”等环保先进、荣誉称号评选。第十八条评为蓝色等级的企业,环保部门依照规定可以采取以下鼓励性措施:新建项目需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时,优先调剂使用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建议金融机构予以优惠贷款利率,保险机构降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安排符合环保科研指南的环保科研项目。第十九条评为黄色等级的企业,环保部门依照规定可以采取增加监督性监测、监察频次等警示性措施。第二十条评为红色等级的企业,环保部门依照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暂停下一年度申报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资格,建议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支持,保险机构提

14、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加大监督性监测、监察频次;5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企业环境信用信息行为,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佛山市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布与应用,适用本办法。顺德区内企业按照该区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第三条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下列企业应当纳入我市环境信用评价管理范围:市环境保护局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