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后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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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企业注销后劳动合同上海xxxxx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注销后劳动关系转移的公告公司全体员工:根据集团公司安排,上海xxxxx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员工和劳动关系并入xxx有限公司,xxx将予注销。鉴于上述安排,为保障员工权益,确保社保关系等业务的办理衔接,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将转移至xxx。原与xxx的劳动合同将予解除,重新签订。公司生产场地、人员安排无变化,也不影响任何员工的正当权益。现决定于XX年4月26日前完成所有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特此公告!如有疑问,请于XX/4/18XX/4/

2、25期间咨询HR部门。上海xxx有限公司XX年4月18日案情回放:路某系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职工。XX年3月,因该公司经营困难,路某离岗待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每月向其发放生活费直至XX年4月。XX年7月,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某集团公司决定解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同时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但并没有通知路某。根据集团公司任命的清算组所出示的清算报告显示,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资产和债务均为零。XX年9月,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提出注销申请并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XX年10月,路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某集团公司支付其自XX年4月至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解散之日拖欠的生活费和因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3、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应向路某支付的生活费和因其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由股东某集团公司进行支付。律师评析: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企业注销后,其所欠职工的补偿金,是否由该企业的股东承担?首先,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致其职工路某下岗待工,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之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应支付路某自其下岗待工之日起至劳动合同终止期间的生

4、活费。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因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了与路某的劳动合同,还应当向路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上述两项费用属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对路某所负担的债务。但本案中,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清算组所出示的清算报告却显示该公司债务为零,明显忽视了该公司职工路某的利益。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7条及第188条规定,清算的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按照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的顺序进行清偿;发现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本案中,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尚欠路某的债务实际上并没有清偿,但其清算组所出示的清算报告却显示

5、该公司既无资产也无债务,以规避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的法定程序,且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侵害了路某的利益,清算组成员对此应承担责任。再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4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限公司在股东会决议解散时应当由股东成立清算组,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刊登公告。但是,本案中作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和清算义务人的集团公司,在决定解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时,其所任命的清算组虽然履行了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义务,但没有履行对路某的通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2款规定:“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

6、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故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在清算程序上存有欠缺,应由清算组成员承担对路某的赔偿责任。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因此,集团公司作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本案清算组的成员,负有清算义务,对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在解散清算过程中因客观性和程序性上存在欠缺,而给路某造成的损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对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注销所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支付所欠路某的生活费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分公司撤销的劳动关系处理技巧总分公司是目前企业一种常见的形态,企业出于市场环境的考虑会在某

7、一地区设立分公司,也会基于某种因素做出撤销分公司的决定。那么分公司一旦被撤销,其所属的劳动关系应当如何处理。本文结合以下案例予以说明。某公司打算关闭西安分公司,并终止西安分公司职工的劳动合同。在此过程中,女员工林某向公司提出,自己怀孕了,主张公司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公司经过咨询,了解到用人单位终止时,只要向女员工支付到哺乳期满的有关待遇,即可终止劳动合同。然而,林某提出,西安分公司只是一个不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分支机构,其解散不足以构成用人单位解散所带来的劳动合同终止,这种情况下,由于总公司还存在,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所述的情势变更。而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情况下,

8、不能以第四十条解除合同,故要求单位不能解除其合同,且要跟总公司签订合同。就这个案例本身来说,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1、分公司被总公司撤销,其所属的劳动关系是解除还是终止?2、本案中,如林某选择诉讼方式维权,其诉讼的主体是哪一方?3、本案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责任如何划分?对于第一个问题,职工的说法有一定的迷惑性,但其忽视了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分公司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相应的分公司与职工之间订立劳动合同,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而该劳动关系也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4条终止的规定。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被吊销营业执

9、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关系终止”,本条中用了“撤销”这一概念。结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9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应申请注销登记”。两相对比,不难看出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中撤销针对的对象是分公司,撤销行使的主体是总公司。即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已经认可了分公司被总公司撤销而产生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职工主张分公司被撤销后,劳动关系由总公司继续承继,显然混淆了总分公司作为劳动关系独立的主体资格,也误读了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关于分公司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对第二个问题,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3条公司注销提交的材料和第49条分公司注销提交材

10、料的对比来看,公司注销需要提供清算报告,而分公司注销无此规定。由此我们可以推导出分公司注销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那么,分公司注销后,其职工的赔付尚未终结,应当如何处理。这就涉及到分公司的法人资格问题。公司法第14条明确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相当于总公司的代理,分公司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负担。具体到本案,如分公司尚未办理注销登记,则即可以分公司作为本案单独诉讼主体,也可以将总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如分公司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其主体资格丧失,应当列总公司为被告,要求总公司承担相关责任。对于第三个问题,总分公司之间的责任划分。实务处理中,各地仲裁、法院处理尺度不尽统一。主要分为

11、几类:1.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总公司直接为被告,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直接由总公司承担。一般适用于分公司已经被撤销并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分公司本身并无财产的情况;2.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被告,在分公司不能承担所负债务时,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该方案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3.分公司直接承担责任。主要适用于分公司有足够的可控制财产,可以主张分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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