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许可合同的必要条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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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专利许可合同的必要条款的作用专利许可限制性条款产生原因的法律分析作者:沈华秋许可行为本身是指在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条件下让渡财产中的权利,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就实施专利的方式、期限、地域范围等有关事项达成的协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双务、要式和有偿合同。一、专利权的法理本质专利权是一种法定的垄断权,专利权从其本质上来看,是专利权人通过公开自己的发明创造并许诺在经过一定的期限后将发明创造给予社会大众所换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有效的“垄断”权。这种“垄断”权是由国家通过法律规定

2、和法定程序授予发明创造人、而且限制在特定期限内的独占使用权,即“独占权”,在这个意义上讲,专利权可以被称为“垄断权”。专利权作为“垄断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专利权人可以排他的使用该专利通过将该专利授予他人使用而取得收益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该专利有权自主处分该专利等。二、专利权的有限性人们从事发明创造通常以取得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一项发明创造,只有投入了应用并出售给了使用者,才有取得收益的可能。专利制度是国家通过授予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的专有使用权而换取发明人对专利技术的公开,而且当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届满后将会进入公有领域,以此来激励发明人从事发明创造,从而推动整个社会技术进步的法律

3、制度。对专利权人来说,他本质上是“经济人”,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会有利益最大化的取向。但另一方面,专利权人利用专利权所能够取得的利不可能无限大,主要原因如下:专利法对专利权均有期限的规定专利法规定了诸多对专利权进行限制的情形,包括强制许可、先用权、合理使用、权利用尽原则等正是由于专利权是一种国家授予的有限的垄断权,作为专利权人,唯一的策略就只能是谋求在这有限的专利权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三、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的利用形式的选择基于上述的对专利权有限性的分析可以看出,专利权的获得使得专利权人在不同程度上付出了相应的代价,而且所获得的专利权是有限的,在这种特定的前提下,为了实

4、现获得专利权的根本经济目的,专利权人必须充分而合理的利用该专利权。通常情况下,专利权人在充分利用专利权方面,会根据情况作出以下几种方式的选择:进行垂直结合,自己尽可能多的生产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如何收取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发改委近日对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依法作出处理,责令高通公司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处XX年度中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计亿元。发改委指出,在反垄断调查过程中,高通公司主动提出了一揽子整改措施,具体包括:1、对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销售的手机,按整机批发净售价的65%收取专利许可费。2、向中国被许可人进行专利许可时,将提供专利清单,不得对过期专利收取许

5、可费。3、不要求中国被许可人将专利进行免费反向许可。4、在进行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时,不得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5、销售基带芯片时不要求中国被许可人签订包含不合理条件的许可协议,不将不挑战专利许可协议作为向中国被许可人供应基带芯片的条件。高通提出的一揽子整改计划中最吸引人眼球的莫过于其计划以整机售价的一定比例为基础来收取专利许可费,虽然较之原来的以整机售价为基础来收费,这一整改相当于打了35%的折扣,但起点依旧很高,这也就难怪国内手机厂家会对此群起而攻之了。首先需要明确的态度就是,高通提出的整机价格一定比例的专利许可费率显然是不合理的,打个简单的比方,同样是具有4G通信功能

6、的手机,有的市场价为4000元,有的市场价仅为400元,产品中所使用的标准以及涉及到的标准必要专利是一模一样的,如果按照产品售价的一定能够比例收取专利费,显然是有失公平的。那么对于标准技术专利的许可费率问题又当如何确定呢?一、以整机售价的一定比例确定标准必要技术专利许可费率并不合理1、只有基带芯片需要运用蜂窝标准必要专利一部手机是由基带芯片组、内存卡、移动处理器、显示器、摄像头、电池以及其他部件构成的。其中基带芯片组主要运用2G、3G、4G通信标准必要技术来实现通信功能,其他功能根本就不会运用到通信标准必要技术。也就是说只有一部手机中只有基带芯片的制造和使用会涉及到蜂窝标准必要专利。2、基带芯

7、片仅占整机很小一部分,以整机售价为基础来收取专利费不能反应专利的真正价值,有高收之嫌。如前所述,基带芯片仅为整机很小的一部分,现代只能手机的功能早已突破了简单的通讯工具的范畴,而是成为了一个集通讯、社交、娱乐、影音、摄影、结算等功能于一身的个人移动信息终端。通讯仅占智能手机功能的一部分,而且其比重正随着手机功能多元化的发展不断降低。即便从通讯功能的角度来看,要实现通讯也并非一定要依赖于蜂窝通讯技术,在wifi环境下通过微信、QQ等平台同样可以实现通讯,特别是在wifi覆盖区域不断扩大的趋势下,蜂窝通讯技术的应用领域还会进一步缩减。因此以整机销售价格为基础来确定蜂窝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显然是不

8、合理的,更何况比例高达65%,明显是对这一专利技术价值的高估。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用的原则是FRAND原则,即“公平、合理、无歧视”,这是标准化组织多年来的一项知识产权许可政策,通常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许可过程中所遵守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但标准化组织和标准化协会并未界定FRAND许可的具体内涵,而是将届时的工作留给了司法人员。可以说FRAND原则规定的相当笼统,这就给司法实践中对这一原则的应用留下了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到底应该如何具体计算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没有统一的标准,国内外的判例或许能带来一些启示。二、国内外判例经验1、“假想谈判”理论和Geo

9、rgia-Pacific因素假想谈判是指专利权人可以接受的最低价格和潜在侵权人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之间为许可费区间,当事人在这一区间内商定最终的许可价格,许可协议便可以达成。当然,假想谈判理论中并非所有的谈判都不会突破双方当事人的底线。当专利权人能够接受的最低许可价格高于潜在侵权人愿意支付的最高许可费用时,谈判破裂;最低价与最高价之间形成谈判破裂区间,许可协议自然无法达成。在谈判破裂的情况下,美国法院多项判例支持侵权人按照专利权人能够接受的最低许可价格。尽管侵权人实际支付的许可费超过了其在“假想谈判”中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但美国法院仍然坚持这样裁决,理由是“专利权人能够接受的最低许可价格能够更加

10、充分补偿专利权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害”。在许可费的具体确定上,美国地区法院在“Georgia-Pacific公司案“中提出了15个影响专利许可费用的因素,被称为”Georgia-Pacific因素“。XX年”MicrosoftCorp.v.MotorolaInc.”案中,Robart法官对Georgia-Pacific因素进行了修改,用以计算FRAND许可费,这些因素包括:(1)其他类似FRAND许可的谈判中,专利权人对涉案专利曾收取的许可费(2)被许可人为类似标准必要专利所支付的许可费(3)许可的性质和范围,例如,是独占许可或非独占许可,是否限制许可的地域或专利产品的销售对象(4)除去专利技术被

11、标准采用所带来的价值之外的、专利技术自身的价值(5)相比在制订标准时可用的替代技术,该专利所具有的实用性与先进性(6)该专利发明对标准的技术层面的贡献以及对实施者及其产品的技术贡献(7)在涉及RAND许可的商业实践中,为获许使用该发明或相似发明支付的费用在利润或售价中所占的比例(8)专利产品的当前盈利能力、商业成功状况和市场普及程度(9)考虑假想谈判时,为达成协议,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所提出的RAND许可条件必须符合RAND许可承诺的目的,即通过避免专利套牢和专利堆积,促进标准的广泛使用。1但在司法实践当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院并没有说明Georgia-Pacific因素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计算

12、许可费用时的权重问题;假想谈判理论计算的许可费用通常高于现实中所达成的许可费等。另外Georgia-Pacific因素的适用有赖于美国衡平法原则下的司法传统的支持,需要充分发挥法院的主观能动性,未必适合当前中国的司法审判程序。2、最小可售单元在微软诉摩托罗拉案中,法院采纳了MarvellWifi芯片估价作为参考估值方法之一,许可费的价格是基于芯片的销售价格,而非芯片所嵌人的终端产品的销售价格,即每个能使运行的芯片1%的使用费价格,即每个芯片34美分作为摩托罗拉SEP协议的参考项。又如,在激光公司诉广达电脑公司案中,法院认为:“普遍要求许可费不应基于整个产品,而应基于最小的可出售的专利应用设备,

13、以光驱而非笔记本电脑作为计价基础。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认”定许可费率的实际困难通常会导致选择最小的可定价的部件,该部件引入了相关创新性特征。”3、专利池方法在微软诉摩托罗拉案中,法院认为摩托罗拉从MPEGLA专利池中获得的权利金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其作为专利池成为,从专利池对外许可获得的权利金中按照其专利数量多少及比例分配到适当的权利金;二是摩托罗拉不受限制地充分接触包含在专利池中数量巨大的技术的价值,也即从专利池成员不受限制的内部交叉许可中应当获得的权利金,或者说摩托罗拉作为专利池成员的身份价值。关于前一部分权利金,法院判决根据MPEGLA罗娇:“论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

14、内涵、费率与适用”,法学家XX年第3期,页90专利池对外许可所获得的权利金总额和摩托罗拉在专利池中的标准必要专利数量,计算出摩托罗拉应当获得的权利金为微软每项产品美分。关于后一部分权利金,即摩托罗拉作为MPEGLA专利池成员的身份价值,本案唯一相关的证据是,微软加入MPEGLA专利池后,支付给该专利池的费用比从该专利池得到的权利金要多出两倍,这表明微软之所以加入该专利池,更看重的是其作为专利池成员的身份,而不是能够从专利池中获得的权利金,因为这个身份,微软公司可以扫清所有的权利障碍,不受限制地使用专利池中的专利技术。也就是说,微软认为MPEGLA专利池的成员身份至少相当于其获得的权利金两倍的价

15、值。据此,“微软案”判决推定,在缺乏其他明显证据的情况下,和微软一样,作为摩托罗拉母公司的谷歌也认为其在MPEGLA专利池中的成员身份相当于为其提供了其作为许可人应当获得的权利金两倍的价值。法院由此进一步推定,两部分权利金相加(+2)获得的为美分,即是摩托罗拉应当从微软每项使用摩托罗拉标准必要专利产品中获得的FRAND权利金。4、华为诉IDC案在此案中,我国法院首次提出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计算的具体参照要素,包括(1)实施该专利或类似专利所获的利润,以及该利润在被许可人相关产品销售利润或销售收入中所占的比例;(2)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仅能够就其专利而获利,不能因为标准而获得额外利益;(3)许可使用费数额高低应当考虑专利权人在技术标准中有效专利的多少,要求标准实施者就非标准必要专利支付许可使用费是不合理的;(4)专利许可使用费不应超过产品利润一定比例范围,应考虑专利许可使用费在专利权人之间的合理分配。2同时法院参照了苹果公司与IDC公司之间的专利许可费率%,认为这一费率是2李扬、刘影:“FRAND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的计算以中美相关案件比较为视角”科技与法律,XX年第5期专利的重要性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后,既可以保护自己的发明成果,防止科研成果流失,获取垄断利润来弥补研发投入,同时也有利于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可以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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