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共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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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共7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1月13日起施行。局长周伯华二一年十月十三日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第三条当事

2、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伪造合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

3、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编造虚假理由中止合同,骗取财物;提供虚假担保;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第七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4、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第十一条经

5、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6、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XX年11月13日起施行。?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XX年7月13日通过,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

7、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第三条本市范围内,提供方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条例。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格式条款监督工作,及时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业内

8、格式条款的提供进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第六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法规分类号】CXX01【标题】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XX/07/14【实施日期】XX/01/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经济合同管理【文号】上海

9、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五号【题注】【正文】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第三条本市范围内,提供方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条例。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对利

10、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格式条款监督工作,及时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业内格式条款的提供进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第六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第七条格式

11、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的内容: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承担应当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其他内容。第八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行使合同解释权;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第九条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前,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提请消费者注意。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还应当设在醒目位置。第十条提供方拟订格式条款,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

12、局可以参与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自行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报市工商局备案。第十一条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之前将合同文本报市工商局备案,但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视为格式条款的除外:房屋的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居住物业管理合同,住宅装潢合同;旅游合同;供用电、水、气合同;运输合同;邮政、电信合同;市人民政府认为其他含有格式条款需要备案的合同。经备案的格式条款内容需变更的,提供方应当将变更后的格式条款重新报市工商局备案。市工商局对备案的格式条款,应当建立公开查阅制度。第十二条通过下列方式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市工商

13、局可以向提供方提出要求予以修改的意见;提供方不同意修改或者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市工商局举行听证:市工商局备案审查发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由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时发现的;由消费者申诉发现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需要报市工商局备案的格式条款,提供方要求听证的,市工商局应当组织听证。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格式条款,提供方要求听证的,市工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听证。第十三条市工商局对格式条款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提供方和其他有关当事人。提供方应当参加听证。市工商局组织听证时,可以邀请市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主上海市合同

14、格式条款监督条例【法规分类号】CXX01【标题】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XX/07/14【实施日期】XX/01/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经济合同管理【文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五号【题注】【正文】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第三条本市范围内,提供方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条例。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格式条款监督工作,及时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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