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共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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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共9篇)上海市免费提供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围的规定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及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及其具体范围作如下规定:一、宫内节育器随访门诊诊疗,腹部B超检查。随访次数为放置1年内3次,以后每年1次。二、避孕节育手术及其相关检查1、放置宫内节育器门诊诊疗,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B超检查,血常规检查,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宫内节育器由上海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免费提供

2、。2、放置皮下埋植剂门诊诊疗,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尿HCG定性检查,B超检查,宫颈刮片检查,乳腺红外线检查,血常规检查,放置皮下埋植剂手术,免费提供皮下埋植剂,手术局部麻醉。3、负压吸宫术门诊诊疗,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尿HCG定性检查,B超检查,血常规检查,负压吸宫手术。4、钳刮术门诊诊疗,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尿HCG定性检查,B超检查,血常规检查,血型检查,凝血功能检查,宫颈准备,钳刮手术。5、药物终止妊娠门诊诊疗,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尿HCG定性检查,B超检查,血常规检查,药物流产,药物流产失败或不全时清宫术。6、钳刮术门诊诊疗,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

3、常规检查,尿HCG定性检查,B超检查,一般病房住院,住院常规治疗,住院常规护理,心电图检查,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血型检查,凝血功能检查,肝功能检查,肾功能检查,宫颈准备,钳刮手术。7、药物终止妊娠门诊诊疗,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腹部B超检查,一般病房住院,住院常规治疗,住院常规护理,心电图检查,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血型检查,凝血功能检查,肝功能检查,肾功能检查,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查,药物流产,清宫术。8、中期妊娠引产术门诊诊疗,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腹部B超检查,一般病房住院,住院常规治疗,住院常规护理,心电图检查,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血型检查,凝血功能检查,肝功能

4、检查,肾功能检查,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查,中期妊娠引产穿刺手术,清宫术。中期妊娠水囊引产术时宫颈分泌物培养加药物敏感试验。9、经腹剖宫取胎术门诊诊疗,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腹部B超检查,一般病房住院,住院常规治疗,住院常规护理,心电图检查,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血型检查,凝血功能检查,肝功能检查,肾功能检查,胸部X线摄影检查,手术麻醉,经腹剖宫取胎手术。10、腹部小切口输卵管结扎术门诊诊疗,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腹部B超检查费,一般病房住院,住院常规治疗,住院常规护理,心电图检查,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血型检查,凝血功能检查,肝功能检查,肾功能检查,乙肝病毒表面抗原,胸部X线

5、摄影检查,腹部小切口输卵管结扎手术,手术麻醉费。11、输精管结扎术门诊诊疗,血常规,尿常规,输精管结扎手术,凝血功能检查,手术局部麻醉,精液常规检查。12、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因月经失调所需的诊断性刮宫术门诊诊疗,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尿HCG定性检查,腹部B超检查,血常规,诊断性刮宫手术,刮出物病理检查。13、外来人员孕情检测门诊诊疗,腹部B超检查或尿HCG定性检查,每季度1次。14、手术相关的凝血功能、肝功能、肾功能、B超检查凝血功能检查包括凝血酶原时间、凝血酶时间、血浆白陶土部分凝血活酶;肝功能检查包括总胆红素、结合胆红素、谷丙转氨酶;肾功能检查包括肌酐、尿素氮、尿酸;血

6、型检查包括ABO血型和Rh血型检查;手术相关的B超检查仅限于盆腔内检查。15、必要时可以在注明理由后开展的检查胸部X线摄片检查、心电图检查、血糖、血-HCG检测;紧急避孕、哺乳期放置宫内节育器时,尿HCG定性检查;负压吸宫术未见绒毛时,宫腔内容物的病理检查;输卵管结扎术前,宫颈刮片检查;取出宫内节育器时盆腔X线摄片检查、宫颈准备。三、与避孕节育手术相关的术中用药和术后预防性用药1、抗感染药:普鲁卡因青霉素,青霉素钾盐,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甲硝唑注射液,头孢氨苄胶囊,琥乙红霉素胶囊,甲硝唑片,诺氟沙星胶囊。2、宫缩剂:缩宫素注射液,米索前列醇片。3、止血药:止血敏注射液,VitK1注射液,止血芳

7、酸注射液,安络血片,VitK4片。4、引产用药:注射用依沙丫啶,注射用天花粉,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5、宫颈准备用药: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尼尔雌醇片,己烯雌酚。6、输液:生理盐水,5%葡萄糖液。7、皮下埋植剂:国产左炔诺孕酮硅胶棒。8、用药剂量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后3月内、药物终止早期妊娠术后1月内、其它避孕节育手术术后1周内需门诊随访的,单次门诊用药量不超过3天;住院手术术后用药量不超过1周;手术用药量按照计划生育技术常规执行。以上用药及避孕针剂的注射费用也一并免费。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经临床诊断或计划生育专家组会诊,确认为难以避免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

8、标准和处理原则参见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五、有关说明异位妊娠、自然流产的诊治,不在执业许可范围内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不属于免费项目范围。服务对象未完成常规服务项目时,其已经接受与服务项目相关的其他诊治不属于免费项目范围。XX年上海市再生育政策解读新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了再生育政策。XX年上海市再生育政策是怎么样的?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1、相关政策依据新修改的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2、再生育需要满足什么条件?(1)

9、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3、怎么申请办理再生育?申请办理再生育的对象需提供的材料:(1)身份证明;(2)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5)属于新修改的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供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10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

10、3年8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1996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2次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和区、县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国家要求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每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承包指标下达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执行

11、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市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区、县计划生育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下列计划生育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三)负责本地区人口规划、计划生育统计和落实避孕药具发放等节育措施;(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给予行政处罚。第六条各级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司法、财政、劳动、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各级

12、工会、共青团、妇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助理,街道办事处配备计划生育干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并可在居民小组和村民小组中指定计划生育宣传员。第八条国家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车间、班组可指定计划生育宣传员。第三章生育调节第九条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初婚年龄的计算,以结婚证书上批准的日期为准。女年满24周岁的初育为晚育。晚育年龄的计算,以孩子出生的日

13、期为准。第十条患不育症的夫妻要求收养1个孩子的,其所患不育症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区、县级以上医院检查确诊;收养孩子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孩子后又怀孕的,其所生的孩子视为有计划生育第2个孩子。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2个孩子:(一)经区、县病残儿童鉴定小组鉴定,第1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姐妹但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在18周岁之前被收养,其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不满6年的。回国定居的时间,以回国办理常住户口的日期为准。(四)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

14、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2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五)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1个孩子的。第十二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外,农业人口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2个孩子:(一)夫妻一方因双目失明或者一侧上肢(下肢)残疾等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二)夫妻一方符合国务院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条件,并持有革命残疾军人证的;(三)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5年以上的渔民,现仍出海捕捞的;(五)男方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且女方的姐妹均只生育1个孩子的;(六)同胞兄弟姐妹两人以上,有1人无生育能力,其他均只生育1个孩子的,允许其中1人再生育1个孩子,供无生育能力者收养。第十三条符合本细则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的夫妻,其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以女方常住户口为准。第十四条农村户口现在城镇落户的自理口粮户的夫妻,其生育第2个孩子的条件不适用本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第十五条符合生育第2个孩子条件的夫妻,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夫妻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同意,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填写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理处应在一周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二)区、县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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