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租的租赁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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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上海合租的租赁合同备案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证件类型及编号:通讯地址:承租人:证件类型及编号:通讯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房屋坐落于市区街道办事处,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房屋已设定了抵押。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租赁用途:;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最多不超过人。如租赁用途

2、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提前2日内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第三条租赁期限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

3、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租金及押金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人民币元/,租金总计:人民币元整。支付方式:,押付,各期租金支付日:,。押金:人民币元整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由甲方承担,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费用。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

4、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上海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十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

5、租赁期限。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转租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第八条合同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迟延交付房屋达十日的。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6、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十日的。2、欠缴各项费用相当于押金数额的。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8、。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第九条违约责任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对方,

7、并按月租金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来自:写论文网:上海合租的租赁合同备案)赔偿责任。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

8、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租人签章:承租人签章:居住地址:居住地址: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一房屋交割清单房屋附属家具、电器及其他设备设施状况及损赔装修情况地面:木地板地砖水泥地其他有损坏墙面:木墙裙壁纸立邦漆彩喷其他有损坏窗:铝合金塑钢铁窗有损坏门:防盗门品牌有损坏其他相关费用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一租赁合同原件要求:1.租赁期限过期不收。2.合同出租人必须填全部产权人,可以委托他人出租,但需要全权委托书。3.手写合同有效,需包含下列要素:双方应写明房屋座落详细地址、门牌、室号,租赁类型、出租人与承租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租赁面积、租赁期

9、限、租金、双方违约责任、及需补充说明的情况。4.租赁合同通过中介机构办理,并由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备案的需要:中介机构印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房客名字最好全部填上。二全部产权人的身份证要求:1.出租人为公司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公章以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三全部承租人的身份证要求:1.一张身份证正反面复在一张纸同一面上。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四房产证复印件要求:1.主要产权证编号一张,房屋地址、产权人、房屋面积一张,平面图一张。不明白的话,就整本复印下来。2.租赁合同上的租赁地址与房产

10、证上的地址需一致,地址同址不同名,派出所出具证明。3.全部产权人死亡的或其中一个产权人死亡的,房产更名后,再行办理。要求:1.出租人到场,签字即可。出租人到不了场的,委托书委托办理人全权办理居住证相关业务,承租人到不了场,同样出具委托书。需注意只有一方到场,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权证原件。备注:1.所有材料右上角需提交人在上面签字。材料不齐全,不予办理。2.中介机构代办,需房东、房客委托书并公证。3.人均租赁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不予办理。群租不予办理。4.若是转租,提供二房东和房客一套材料及书面同意转租同意书。5.变更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变

11、更租赁期限,租金)6.延续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7.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需要提前终止协议、双方身份证,到街道办理注销,否则后继房客无法办理登记。8.有委托书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证复印件。9.成年人户口簿不属于身份证明,将不再受理。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的通知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政局,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障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明确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后,应当及时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

12、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按照执行。一、实行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对于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也是配合加强人口综合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区相关部门应当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并建立良好的工作协作机制,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街道、镇、乡的沟通和配合,共同推动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落实。二、各区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操作规则的要求,按照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建设服务规范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机制,积极会同所属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抓紧配置必须的设施设备,落实人员、加强培训,并做好相关宣传和咨询,确保居住

13、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正常运行。三、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正式施行后,各区房管局、民政局应当指派专人,协同指导本辖区内受理中心的具体业务办理,正确使用全市统一的“上海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系统”,帮助理顺工作环节,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规范,发现问题妥善解决,并及时向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反映。四、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涉及的经费,可根据沪府办XX49号文件的有关精神,按照现行财务规定由同级财政保证并按规定渠道予以落实。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14、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适用本规则。第三条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各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民政局、乡、街道应当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承担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各受理中心应当在全市统一建立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第五条自然人的身份证明1、中国公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公民身份证明;未成年的,可以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3、外国自然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护照,但在境外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以提交其本国身份证明。如果证件用外国文字书写,应当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1、境内法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社团等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内其他组织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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