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手房合同网上备案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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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上海二手房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上海实现二手房网上备案制继去年实行新建商品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后,近期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从9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存量房经纪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该办法的发布实施,是本市对房地产市场交易规则的进一步完善,从而基本实现备案制度在房产交易领域的全面实施。笔者结合房地产法律和办案过程的实际情况,谈谈对该办法的一些理解。首先,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存量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这可以从两方面进行理解。第一,对于存量房居间机构,即通常所说的房产中介,要求其从业准入的透明。房

2、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合同网上备案前,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之所以认证,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审核房地产居间机构的准入资质,以便杜绝无从业资质的机构和个人在市场上进行违法操作。简单地说,自办法实施后,能进行网上备案操作的居间机构应当是行政机关认可的正规机构,反之便是违规操作机构,即我们所说的“黑中介”。第二,对于存量房交易信息的本身。有居间机构参与的存量房交易,一般买卖双方信息是完全控制在居间机构手中,买家不知道上家的信息,卖家同样也不清楚买家的虚实。尤其对于买家来说,一旦对卖家缺乏了解,则可能在交易中蒙受不应有的损失。办法出台后,把房地产经纪机构从接受房源委托开始所从事和参与的房地

3、产经纪活动全部纳入网上运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未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不得签订存量房经纪委托合同、不得虚构存量房经纪委托合同或者备案虚假经纪委托内容。违反办法规定的,市房地资源管理局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其网上操作资格。一旦促成交易后合同上网,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交易委托后,必须将委托房地产经纪合同在网上备案,房源信息同步在“房地产交易服务网”上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存量房经纪委托合同撮合达成交易的,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签订房地产买卖或者租赁的交易合同服务。这样便加强了政府对于存量房的监督,买卖双方对于交易信息也能及时把握。其次,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进

4、一步规范存量房经纪和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的交易安全。办法的出台,实际上是坚决杜绝存量房居间机构不规范的操作行为。市场上出现的二手房买卖和租赁纠纷,绝大多数都是由于房产经纪机构的违规操作所造成的。除去一些“黑中介”、“暴力中介”不讲,个别正规机构为了赚取高额居间费用也不惜牺牲交易诚信和安全。因此,办法的出台从源头上对中介机构的违规操作有效地进行了控制和监督。如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存量房出售或出租经纪委托业务前,应该查验房地产权属证明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查询房地产权属状况。对不符合委托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出售或者出租的经纪委托。大家不要小看了这条规定,很多房屋

5、买受人、承租人在交易成功后发现“上家”或是所谓的“二房东”,对于买卖标的物有权属纠纷,这对于买受人来说将来的麻烦是很多的。现在,办法的实施,通过法律的形式强制要求居间经纪机构审核卖方信息,并对该信息提供网上的查询服务。这对于保证交易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第三,办法的出台,方便政府对于存量房买卖的统计和规划。从而控制和落实二手房交易税收,有利于遏止房地产经纪机构捏造信息、伪造合同、炒卖房屋、恶意串通、违规收费等违规现象的发生,加强管理。如何签订网上二手房买卖合同在二手房交易中,许多购房者往往只考虑房产价值的高低,而忽略了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对于如何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所知更少。事实上,二手房买卖合

6、同在签订前和签订时更需要特别注意。签订前一、购房者一定要对售房者有较为全面的了解。1、查看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件。2、房屋产权证上的产权所有人是一位还是几位?如果是几位共有,则共有人是否全部同意?出售房产时,房屋的产权共有人一定要全部同意。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也要全部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委托代理人替其签章。二、对即将进行交易的房产进行必要的了解。1、售方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属实?2、房产面积多大?3、该房产用途是什么?是办公还是居住,或是其他?4、该房产有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5、该房产是否已设定

7、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在这里,如果该房产已设定抵押,那么抵押方即为售房者,抵押权人就是售房者将该房产抵押的第三方即某人、某公司或某银行;受让人就是购房者。这个规定的意思也就是售房者已将该房产抵押给第三方,在转让该房产时,并未通知第三方或未告知购房者此房已设定抵押,那么转让行为无效。只有在抵押登记注销或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此房产方可进行买卖。6、该房产是否已设定租赁?如果该房产已经出租,则需要售房者提供该房产的承租方出具的在同等条件下

8、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同时购房者还要查询售房者与该房产的承租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登记备案?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规定: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地产,租赁双方当事人已经依法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该租赁合同由房地产受让人继续履行。这个规定的意思是售房者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地产,因该房产而签订的租赁合同是登记备案的,则租赁合同由购房者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如果购房者购买该房产是为了投资,这种带租约的房产是比较适合的;如果购房者购买该房产是为了自己居住,这种带有已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的房产会对购房者造成较大影响的。签订时一、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购置房地产,购房者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数人。无论哪种情况,都需要

9、购房者准备好如下材料:1、身份证原件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2、未成年人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明;3、有委托代理人,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购房者如是境外人士,所提供的公证材料是外文的需到上外翻译公司翻译。境外人士提供的有些材料如委托书、同意书等必须经下列境内外机构公证、认证后方为有效:1)香港地区:经国家司法部授权的香港律师公证;2)澳门地区:中国法律服务公司;3)台湾地区:经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后由海基会将副本寄送上海市公证员协会,当事人凭正本前往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盖章;4)外国: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二、看清楚合同中的约定内容。尽管二手房交易当中使用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

10、合同,是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规范文书,但其中也有很多地方需要填写,所以要仔细些,尤其注意以下几点的填写:1、房款的金额是否写清楚?2、付款方式该如何?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几次?每次付款是什么时间?这与购房者自己的资金流转是否有冲突?避免向售房者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3、购房者如需按揭贷款,在合同中是否已经注明?;4、何时交房?交房时还有哪些物品;5、交房前与交房后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信等费用由谁来承担?一般是交房前由售房者承担,交房后由购房者承担;6、房地产的风险责任何时转移给购房者?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规定是:房地产的风险责任,自房地产权利转移

11、之日起由转让人转移给受让人;但转让当事人约定自房地产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风险责任的,从其约定。大多数的购房者会选择使用在房地产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风险责任;7、违约责任是否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是否约定清楚?8、房地产买卖合同何时生效?1)如果交易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则交易双方签字后合同即为生效。2)交易双方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加条件,附加条件自合同成立时生效。3)交易双方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加期限,附加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到时生效。4)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或双方是境外人士,交易双方在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经过公证,此时合同方才生效。XX-3-6摘于上海房管局房地交易网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特别告知一、本合

12、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二、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出售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外,其余房地产买卖均可适用本合同。三、双方当事人应按自愿协商、公平的原则订立合同。房地产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双方当事人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共有人的权利。房地产权利登记分为独有和共有,共有指二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拥有同一房地产,买卖房地产签订合同时,房地产权证内的共有人应在合同内签字盖章。原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参加房改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应在合同附件五相关关系内

13、表示同意出售,并签字盖章;因故无法在合同内签字盖章的,应出具同意出售的其他证明。房地产权证内的权利人将房地产出售前,应与其配偶协商一致,出售后配偶再提出异议的,由权利人承担法律责任。2、定金。买卖合同定金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担保,双方当事人可就定金数额、支付日期等在附件三付款协议内约定。3、房屋交接是卖售人按约定的日期和方式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验收和接受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第四条明确交付和验收日期、选择交付的方式。卖售人将原购入的商品住房出售的,开发公司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一并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享有两书规定的权益。4、房屋质量。质量条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内容,买卖的房

14、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房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若继续使用的,产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5、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前,买受人应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买卖房地产的有关登记(备案)资料,查验买卖的房地产上是否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权利限制,以维护自身权益。6、买卖已出租房屋的,卖售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7、买卖已抵押房地产的,卖售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就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同时告知买受人房地产抵押的事实。8、房地产买卖后的土地使用权(1)居住房屋居住房

15、屋出售,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其中,房地产权证注明土地使用年限的,应在合同第三条第(一)项如实填写。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花园住宅出售时,买受人应向市或区县房地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并选择合同第三条第(二)项。(2)非居住房屋该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出售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当事人应选择合同第三条第(一)项,其中,房地产权证注明土地使用年限的,应如实填写。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划拨土地上房地产买卖,买受人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当事人应选择第三条第(二)项。除上述情况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其他土地有偿使用形式,属此范围的,当事人应在第三条第(三)项内约定。9、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买卖对象。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经依法征用,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非居住房屋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10、住房户口迁移。已投入使用的住房买卖,除房屋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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