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节能评估报告审查(共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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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上海,节能评估报告审查(共8篇)参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费用标准规定,以项目工程费用为计费基数,按照项目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进行分档,根据项目不同行业能耗复杂程度设定相应的行业调整系数来计算,制定相关费用支付基准如下: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费用支付基准2、政府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支付基准关于行业调整系数在上述基准费用的基础上,节能评审费用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结合行业调整系数实行累进计算,公式为:评审或编制费用本档最低评审或编制费用基准+费率行业调整系数。其中,行业调整系数根据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业能耗复杂程度确定如下:沪府发XX3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XX年1月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即行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强节能降耗的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家有

3、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等规定和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评审、审查及后续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协调和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其他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以及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等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所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实施。由其他机关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其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建设交通、财政、质量技监、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

4、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市节能监察中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日常节能监察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二章节能评估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同时满足以上两项分

6、类标准的项目,按照第一项执行。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其中,节能评估文件应当委托有能力的机构进行编制。建设单位和编制机构应当共同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和质量负责。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建立本市节能评估机构库,并委托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节能评估机构库应当对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进行分级分专业管理,入库机构名单应当适时更新并予以公布。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另行制定。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评估依据、项目概况、能源供应

7、情况评估、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节能措施评估、问题及建议、结论、附件等。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进行编制。第十条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有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列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概预算。第三章节能审查第十一条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申请节能审查。第十二条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向项目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在报送设计文件审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节能审查,取得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建设单位

8、在报送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一同报送已获通过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未按照要求报送的,设计文件审查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三条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节能评审;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节能审查机关原则上不委托节能评审,直接予以登记备案。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委托进行节能评审;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的,节能审查机关可以根据项目能耗复杂程度,决定是否对其委托进行节能评审;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节能审查机关原则上不委托评审,直接予以登记备案。第十四条(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

9、业能力和评审条件,根据项目专业类别从全市统一的节能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客观、公正地开展节能评估。承担节能评估文件编制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审工作。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节能评审机构及节能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另行制定。第十五条节能评审机构的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概况;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是否准确适用;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节能评估文件的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全面客观准确,评估方法是否科学

10、,评估结论是否正确;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评审结论。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按照规定拨付。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委托评审费用,从各级建设财力中列支;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委托评审费用,从节能审查机关的部门预算中列支。评审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行业准入规范、产业政策、能效指南等准确适用;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第十八条节能审查机

11、关应当自受理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当自受理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项目委托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第十九条实行审批、核准制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节能审查机关将其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实行备案制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节能审查机关直接印发。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审查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将节能审查意见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第二十条实行核准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应当与项目核准、备案的有效期一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

12、批、核准、备案或申请核准、备案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备案意见延期审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或者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能源消耗总量10%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节能审查机关重新报送审查。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二十一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重大项目稽察部门在对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时,对已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按照节能审查意见开工建设、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稽察。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13、时,节能审查机关应当组织对节能审查意见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建设项目不符合节能评估文件和审查意见要求,验收不予通过。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审查机关的要求完成整改后,申请复验或验收。第二十三条市节能监察中心应当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的日常监察。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或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而开工建设、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节能审查机关,节能审查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二十四条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

14、撤销其节能评估机构库入库资格。第二十五条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节能评审意见严重失实的,一经查实,节能审查机关3年内不得委托该评审机构从事节能评审工作。第二十六条负责节能评审、审查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负责项目审批或建设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核准或进行设计文件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

15、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对未按照本办法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同级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一、评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能效指南、相关标准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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