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计划生育违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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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XX年计划生育违反罚款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http:/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罚核心内容: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不按照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要根据计划生育条例进行处罚,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区分缴纳社会抚养费。那么,违反计划生育要缴纳多少社会抚养费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罚。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罚:一、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一)生育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三)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

2、的,缴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一)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会抚养费;(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三)生育第一胎及其以上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四)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城镇居民缴纳十二万元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缴纳六万元社会抚养费;(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六)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而再生育的,缴纳一千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期生育的,缴纳三千元社会抚养费。有法律问题

3、,上法律快车http:/历年计划生育违法生育处罚适用条款一、1990年1月1日至1999年8月2日: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征收名称为“计划外生育费”。2、生育间隔要求:女方年满28周岁、小孩间隔4周岁。第四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采取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责令采取节育措施。对不足法定婚龄结婚怀孕的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计划外怀孕的,责令中止妊娠。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提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200元至500元。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一个孩子的,对夫妻双方按下列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按本人年工资的倍征收;城乡私

4、营业主、个体工商户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的倍征收,本人纯收入不到XX元的,按XX元计征;城镇居民中的无业人员,按本市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倍征收,农民按本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2倍征收。继续超生的夫妻,按超生第一个孩子征收的金额加倍征收。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按超生一个孩子的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生育第二个孩子仍不足法定婚龄的,按超生第一个孩子征收的金额加倍征收。二、1999年08月03日至XX年12月31日: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征收名称为“计划外生育费”。2、变更名称:XX年9月1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计生委财规XX29号、XX年11月29日省财政厅、物价局、计生委湘财综XX5号正式确

5、认将计划外生育费更名为“社会抚养费”。3、生育间隔要求:女方年满28周岁、小孩间隔4周岁。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领取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提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征收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第三十七条符合规定生育一个孩子后超生一个孩子的,对夫妻双方按下列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本人年度年收入的二倍征收;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按本人前三年中最高年纯收入的二倍征收,本人年纯收入不到五千元的,按五千元计征;城镇居民中的无业人员,按本市居民上年度人均收入的二倍征收;农民按本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二倍

6、征收。符合规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后超生一个孩子的,按前款规定标准的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超生二个以上孩子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二倍以上六倍以下征收计划外生育费。非婚生育孩子的,按超生处理。非法收养孩子的,视为计划外生育,按本条规定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三、XX年01月01日至XX年09月28日:1、按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2、生育间隔要求:女方年满25周岁、小孩间隔4周岁。第四十三条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

7、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四、XX年9月29日至:1、按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2、取消生育间隔要求。第四十二条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8、或者受其委托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

9、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发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违法生育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标准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谎报婴儿死亡的;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XX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

10、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亦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因此明确的标准就只有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管理实施办法为规范性文件,更明确具体。征收标准具体地讲,包括计征标准、征收标准确定及法律适用三个方面。计征基数。以违法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的男女双方上年度实际收入作为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当事人拒绝提供或隐瞒实际收入,或者实际收入低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下

11、列规定确定计征基数:当事人拒绝提供或隐瞒实际收入的,按照税务、工商、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物价等涉及核定公民收入的有关部门核定的收入计征;农村居民实际收入无法核实或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计征;城市居民实际收入无法核实或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市、县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征;流动人口中农民工实际收入无法核实或企图在人均收入较低的地方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按现居住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民工上年度人均工资计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区别。省计生委对条例应用解释十九条条例和条例修改决定中所称的“农村居民”,是指户口在村民委员会

12、,自己或者父母承包了责任田土的居民,其他居民是城镇居民。户口在村民委员会,自己或者父母承包了责任田土的居民,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在企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享受了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以及在城镇购买住房连续居住三年以上,但未把户口迁入居民委员会的,视为城镇居民。既有在村民委员会的户口,也有在居民委员会的户口的,以在居民委员会的户口为准。征收标准。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

13、倍征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生育人员,在前项规定的二至六倍标准中按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的,按照当地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不足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超过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土地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计划生育处罚新政策XX根据条例的规定,对下列人员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征收超计划生育社会抚育费(以下简称社会抚育费),并给予经济限制:(一)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不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而怀孕的,必须限期终止妊娠;逾期不终止妊娠的,从怀孕之月起逐月

14、按一定比例预收社会抚育费,并可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对个体工商户可提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扣营业执照,直至其终止妊娠。终止妊娠后,应退还预收的社会抚育费,取消经济限制,对个体工商户发还营业执照。(二)非婚怀孕的,按前项规定处理。第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社会抚育费征收标准为:(一)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向夫妻双方征收社会抚育费各500元。(二)对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超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征收5000元至5万元;对超计划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征收2万元至10万元。(三)对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坚持超计划

15、生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加重处理的,可在本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上增加1倍征收。(四)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XX元至1万元;对非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超计划生育加重处理。各区、县征收社会抚育费的具体标准,可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第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按下列规定给予经济限制:(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疗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二)超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医疗费,不予报销。(三)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四)所在单位在住房分配上予以限制。(五)行政处分。农民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在调整土地时不予增加口粮田和责任田;不予增批宅基地;不给予农村其他福利;不予农转非(建设征地除外)、招工等;已被乡(镇)、村办企业录用的,应予辞退;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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