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物权法担保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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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含义: 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立法: 物权法第170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务的担保 债务的总担保: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特别担保方法:人的担保、物上担保、金钱担保三种。,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

2、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的意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债务人对于自己负担的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财产负履行义务,也即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其债务的总担保。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清偿债权。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有同一内容或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并存。对于同一债务人,可能发生负债超过其财产总额的情况;而一切债权都处于平等地位,其间并不发生顺位(次序)的问题。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都

3、平等享有权利: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权时,就要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按比例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就可能得不到完全清偿。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债权也不具有追及性,在债务人让与财产于他人时,该部分财产即失去担保的性质,因而可能发生债务人以让与财产的行为而致损害于债权人的结果。可见,即使债务人现实有充分的财产负担债务,但债务人可随时增加债务额;又可随时让与财产于他人,债权人仍有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危险。债权人为避免这种危险,乃依靠特别担保方法保障债权。这种特别担保方法有人的担保、物上担保、金钱担保三种。对人担保就是保证,金钱担保指的是定金。物上担保,即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供履行债务的担保,不论债务

4、人是否负担其他债务,也不论债务人是否将此担保物让与他人,债权人对此担保物得优先直接行使其权利,以之供债权清偿。这即是担保物权。,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第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第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物权法第196条)。 第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 (与物权、用益物权相比) 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物权法第172条。 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关于立法规定:物权法没有规定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担保法

5、解释第71、72条。 第五,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第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担保物

6、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这里的特定,应解释为在担保物权的实行之时是特定的。所以,于将来实行之时为特定的标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仍然有效,如以流动仓库中的货物为质权标的物。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第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

7、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例如,抵押权人就债权的处分必须及于抵押权,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债权;也不得将债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抵押权;更不得将债权与抵押权分别让与两人。 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这体现在:债权一部

8、分消灭,如清偿、让与,债权人仍就未清偿债权部分对担保物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一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分期履行的债权,已届履行期的部分未履行时,债权人就全部担保物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物价格上涨,债务人就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反之,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担保的义务。,第五,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金钱或其他物的赔偿或补偿时,此等金钱或其他物成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依然存在于其上,债权人有权就该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法条规定物权法第174条) 第174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

9、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延伸阅读: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1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虽同为物之支配权

10、,但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则有所不同。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 3用益物权的行使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 请根据上述提示,思考每处区别的 具体内容或原因!,第二节 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物权法第179条第1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

11、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对抵押权概念的解释: 1抵押权属于物权; 2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 3抵押权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其特定物 不动产或其他财产设定的担保物权; 4抵押权的设立不需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5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是最理想的担保物权。,二、抵押权的设立 (一)抵押合同的内容(担保法第39条) 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

12、,可以补正。 限制性规定:流押契约之禁止。参见担保法第40条、物权法第186条。 抵押合同中上述约定内容无效的,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二)抵押登记 物权法确立了区分原则,担保法将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生效要件。 原则上采取生效要件主义,例外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1登记生效要件主义 适用范围(物权法第187条):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登记对抗要件主义 适用范围(物权法第188条、第189条第1款,第180条第1款第4、5、6项):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

13、品; (2)交通运输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4)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中的动产抵押。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 “第三人的界定。,(三)抵押权的标的 1允许抵押的财产: 根据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的规定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根据担保法第34条的规定: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

14、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2禁止抵押的财产 物权法第184条(与担保法第37条基本一致)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

15、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需注意的是,解释第53条之特别规定;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 的其他财产。 请查阅担保法第37条的规定。,三、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一)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人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其中除事实处分受限制外,法律上的处分仍能进行。 1抵押权的设定: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多个抵押权 担保法关于禁止超额抵押规定之评析。 2用益物权的设定(在抵押财产上设定用益物权) 实践的可能性与可行性 3抵押财产的出租 抵押物出租时抵押权与租赁权关系的处理 4所有权的让与(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 该权利行

16、使的条件(物权法第191条),(二)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物的保全物权法第193条 、担保法第51条第1款 (1)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 (2)恢复抵押物的价值请求权或增担保请求权。 物权法第193条第2句之解读 2抵押权的处分 (1)抵押权的让与(物权法第192条、担保法第50条) (2)将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抵押权的抛弃物权法第177条第3项 3优先受偿权 物权法第195条、第194条第2款、第198条,担保法第53条,四、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实现的要件(物权法第195条第1句 ) 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2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例外,合同法第108条。 3抵押权的实行未受到法律上的特别限制,如企业破产法第75条第1款。 (二)抵押权实现的方法(物权法第195条) 通过协商实现的方法:折价、拍卖或变卖 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的方法:拍卖或变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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