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意见的思考

上传人:细*** 文档编号:595814 上传时间:2017-04-11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对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意见的思考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对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意见的思考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对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意见的思考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对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意见的思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对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意见的思考(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对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意见的思考【1】习总书记曾在讲话中强调“党要管党,才能管好党;从严治党,才能治好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为更好的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奠定了制度保证。“君子博学而日参省乎己,则知明而行无过矣。”,每位党员都应学习党的知识,坚持用党章党规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这有利于全体党员加强思想建设、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有利于营造党内风清气正政治生态,为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条件。洗礼思想,提高觉悟。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

2、最新理论成果,各支部应根据不同对象,采用灵活的学习形式,以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为前提,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学习效果使广大党员干部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每一名党员都是党组织的重要细胞,都应担负起党员责任,从小事做起,在“做”上当表率,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联系理论解决实际问题,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要防止形式主义。广大党员要按照“四讲四有”标准,做到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同时,要从基层抓起,从支部做起,加强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党支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牢固树立为人民

3、服务的意识,处理好党群关系。其中,领导干部应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坚持带头落实“三会一课”、带头学、带头做,以学促做,以上率下,层层示范,层层抓落实。对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意见的思考【2】3 月 28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从一开始,中央就强调,“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是一次活动”,而是经常性教育,要突出常态化特点,从日常工作着手,有针对性的解决实际问题,抓在日常、严在经常。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推进思想政治建设常态化的重要实践。近年来,我党先后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三严三实”等系列集中教育活动,努力

4、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干事创业、推动工作、争做表率的动力,积极破解发展矛盾。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推动党内教育由集中性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把思想政治建设真正融入日常的党内政治生活之中,对于增强全体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具有重要意义。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常态化的重要实践。党的十八以来,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党中央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打出了“八项规定”等一整套从严治党的组合拳,广大党员信念上更加坚定、政治上更加坚强、作风上更加过硬。在全体党员中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严明党的纪律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全体党员拓展,对于进一步推进

5、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在基层落地生根、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和氛围具有重要意义。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常态化的重要实践。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是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目标之一。基层党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建设一项经常性工作。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有利于解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增强广大党员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把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转化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推进创先争优常态化的重要实践。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对各级党组织有效履职和社会改革发展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推动新一轮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当前,我们正处在改革发展的的关键阶段,面临的改革发展新压力越来越大。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有利于调动党员积极性,汇聚发展正能量,更好地把中央和上级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报告 > 农林牧渔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