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州府宋元明之际两税征收的比较_省略_究_以连州_广州_潮州_惠州为例_刘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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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岭南州府宋元明之际两税征收的比较研究 、以连州、广州 、潮州 、惠州为例刘光临【 内容提要】 现存宋元方志中保存了关于地方行政制度、财政和军事组织方面的实例和资料 , 弥足珍责。 研究者更可进一步与明代方志中保存的相关制度加以比较, 为考察南宋、元朝至明代嘉靖以前的国家体制和社会变迁提供一个重要的观察角度。 本文利用大德南海志 、 潮州三阳志 、潮州三阳图志 、湟川志等志书 中宋元明之际财政结构变迁的珍责信息, 重点比较这一时期两税征收方式的异同及其所反映出纳税负担的变化。现存宋元方志中保存了关于地方行政制度、财政和军事组织方面的实例和资料 ,弥足珍贵。 研究者更可进一步与明代方志中保存的相关

2、制作者 于中山大学历史系 年 月 主办的“十至十三世纪中国的政治与社会学术研讨会暨岭南宋史研究会第二届年会”上报告此文并得到与会学者指正。 梁庚尧先生阅读本文后 ,也提出具体而宝贵的意见,文中已有注明。 当然文中的不妥和错误之处,概由作者个人负 责。 本文写作受香港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研资局 (项目 资助 ,特此致谢。度加以比较,为考察南宋、元朝至明代嘉靖以前的国家体制和社会变迁提供一个重要的观察角度。 我因持此种想法而前后收集了二十多个样本,涵括了江浙、福建、江西等诸多州郡 准备就一些共通性的问题一一加以比对 ,岭南地区也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广东宋元乃至明代前期方志保存不甚理想 顾宏义宋朝方志考

3、登录了 种广东方志 而今天得以流布而堪资利用者寥寥无几,且无一完整。 这里面较为重要的有大德南海志 、 潮州三阳志 、 潮州三阳图志 、湟川志等。 尽管如此 我还是发现不少关于宋元明之际财政结构变迁的珍贵信息 加上广东通志初稿 、嘉靖惠州府志提供的一些材料,足资稽考一时之变。 这其中涉及农业税收、商税和征榷体制、劳役制的复兴以及军事动员组织对经济和财政的刺激等各个方面,本文即侧重于这一时期两税征收方式的异同及其所反映出纳税负担的变化。中日学者对于两税法的研究已经取得许多成果,蔚为大观。 自建中元年杨炎推行两税法,其具体名目 、税率、征收方式和折纳要求等 各地都不尽一致,前后也有发展。 述其要者

4、 ,两税征收的规范化经历了唐末、五代至北宋中期的一个长期演变过程,具体方式从最初的“定税之数 皆计缗钱” 到后来推行虚实估而以布帛匹段为重,征收对象从户税到履亩而税 ,皆非一时之功。人宋之后 ,对两税征收方式影响较大的是户等制的规范和产钱、家业钱纽算的通行。以农业作物为税收对象 必然要求对土地的生产能力做一定层次的区分, 同时也必须考虑市场发育下农户生产并不局限于谷物种植而形成的收人多样化。 同时农村社会的贫富分化 ,导致农户生产能力和财富占有都出现严重差别 , 为直接征税带来诸多困难。虽然一些研究者声称户等制由来已久 ,皆以财产为准 却忽视了 自然经济下均田制农户和唐宋变革以来市场经济下农户

5、生产状况和社会分层刘光临岭南州府宋元明之际两税征收的比较研究的巨大差异。 宋代乡村五等户制即是针对后者而来 ,而且其走向成熟也是在北宋中期。 日本学者多以宋仁宗明道二年诏令和嘉祐敕的颁布来说明五等户制在北宋各地的全面推行。 根据斯波义信和梅原郁二位先生的研究 两税的课税基准包括 :田亩;产钱或曰税钱, 以耕地的肥瘠换算成贯文 , 也即货币化税额指数 ;种子( 播种量) ;养桑地带桑木种植数 ;牛及牛具( 一户耕地能力 ) ;租赁收入;家业钱(非农业收入)以一县为范 围评估 , 以一家综合资产( 包括田亩物力和浮财 王曾瑜先生在从北朝的九等户到宋朝的五等户 ( 中国史研究 年第 期 ) 即持一种

6、貫通观点,以为“中国封建时代的户等制的正式出现 始于北朝 , 备于唐 盛于宋” ,都是以财产作为区分基础,而 自 九等户演变为五等户 ,“乃是将九等户 中的上七等户压缩为五等户的上三等户” , 的“是为 了简化与户等相关的赋役”。但是王文未举证说明在宋代以前政府如何以財产或土地为标准划分户等, 以财产分等时是否包括土地和奴坤如果包括又何以评定土地等级,丁口 多寡和助品高低又是如何和财产相衡量而算定一家户等 。 就唐代而言 唐长孺先生引盛唐时期吐鲁番文书指出 ,丁数是当时评定户等的重要依据 而田产可能不在财产数。 唐氏又引敦煌差科簿中的索思礼个例 ,本人有助品 有丁奴和妹私人,已授田 亩 却被列

7、为下户 ( 唐长孺: 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所见的西州府兵,栽山居存稿三编 , 中华书局 年, 第 頁)。 本学者岛居一康以嘉祐敕的颁布作为五等户制正式成立的标志, 开始明确以“税产物力 ”为原则确立户等 并视之为近世社会体制的重要基础( 参见岛居康一: 宋代税政史研究 , 七京 :汲古书院, 年, 第 页 ) ;柳田节子则以为明道二年作成五等版簿诏令意味着总结以往习惯的成文法的形成 是五等户制的确立, 而其系谱应该追湖至唐末五代。 柳田并批评东一夫王安石新法 研究 中的现点 ,因为东氏企图贯通唐初九等户制和宋初制庋的联系 , 完全没有考虑到租庸调在本质上与承认土地私有的宋代土地制度之间存在重大差异

8、,而其所举例证过于单薄而可作不同解释 对于说明这四五百年的变化显然是不够的 ( 参见柳田节子 : 宋元乡村制研究 , 东京:创文社,年 , 第 页) 。附带一提的是,上述批评也可以 用来指摘王曾瑜的户等制研究。 中国学者也有以天圣编敕为依据, 以为其普遍推行在景祐元年( 参见梁太济 : 两宋阶级关系的若千问题 ,河北大学出版社年, 第 页 ) 。 转引 自 岛居一康 宋代税政史研究 , 第 页。物力 ) 为对象。以上种种 基本包罗了 世纪农家的劳动产品和经济来源 ,以此为基础的农业税收颇为接近近代税收体系中农业税范围 ,但是其实际推行却不容乐观。 面对数千万家普通农户 不管是农家的种植收获还是

9、其租赁和借贷等经营收入,都不易评估。 宋初土地税收政策 从原则和实践上看都相当保守,斯波义信名之为低税率的保守主义。 我同意斯波先生的看法 以下试举几例。文献通考卷四 田赋考四载:五代以来, 常检视见垦 田 , 以定岁租 , 吏缘为奸 ,税不均适, 由是百姓失业 , 田 多荒莱。 上( 按 : 指宋太祖) 惘之 , 乃诏禁止, 许民辟土,州县无得检括 ,止以见佃为额。同卷又载陈靖为劝农使事:至道)二年, 以陈靖为劝农使。 靖时为直史馆 , 上言 曰 : “谨按天下土田 ,除江淮、湖湘 、浙右、 陇蜀 、河东等处 ,地里炱远 , 虽加劝督未能遽获其利。 古者强干弱枝之法,必先富实于 内 。 今京

10、畿周环三二十州,幅 员数千里 ,地之垦者十才一二 , 税之入者又十无五六。 复有匿里舍而称逃亡 ,弃耕农而事游惰 。 逃亡既众 , 则赋税岁减而国用不充 ,敛收科率, 无所不行矣。 游惰既众 则地利岁 削 而民食不足, 寇盗杀伤,无所不至矣。”同卷再载政府掌握的垦田数字:开宝末,天下垦田二百九十五万三千三百二十顷六十亩 。至道二年,垦田三百一十二万五千二百五十一顷二十五亩。天禧五年, 垦田五 百二 十 四 万七 千 五 百八十四 顷 三 十 二亩。 皇祐中 ,垦田二百二十八万余顷。治平中 , 四百 四十余万顷 。皇祐、治平, 三司 皆有会计录 , 其间相去不及二十年, 而垦田之数增倍。 以治平

11、数视天禧则犹不及 , 而叙 治平录者, 以为此特刘光條岭南州莳宋元明之际两税征收的比较研究计其赋租以知 顷亩之数 , 而赋租所不加者十居其七, 率而计之 则天下垦田无虑三千余万顷矣。以上记载大致都说明北宋初期供开垦的空闲地很多,政府极少检括民户田亩而依赖其自供手状,具报顷亩多少。 从登记的垦田数字看 至道二年距开宝末有 年,其间垦田增加极为缓慢 陈靖的责备在这里得到印证。 从开宝末年到天禧五年 ( 政府掌握的户数从增长到 ,几近三倍 而垦田数字增长二倍不到, 其后居然又大幅跌落。 所以当时人普遍以为田亩面积多有隐藏低报以逃避賦税。 文献通考作者马端临虽然多处攻击宋代课税的混乱和苛刻,但是对于顷

12、亩簿籍不实也持同样看法“ 田制不立 畎亩转易丁口隐漏,兼并伪冒者 未尝考按 ,故赋人之利 视古为薄。 丁谓尝曰二十而税一者有之,三十而税二者有之,盖谓此也”。但是从 世纪开始 政府也开始加强对耕地的清理统计 方田均税之议络绎不绝。上引书同卷载:熙宁 ) 五年, 重修定方田 法。 八月 , 诏司农以均税条约并式颂之天下。 以东西南北各千步, 当 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 岁以九月 , 县委令、佐分地计量, 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 因赤淤黑垆而辩其色 。 方量毕 , 以地及色参定肥瘠而分五等 , 以定税则 。 至明年三月毕 , 揭以示民 ,一季无讼 , 即书户 帖 ,连庄帐付之, 以为地符

13、。均税之法, 县各以其租额税数为限 , 旧 尝取蹙零,如米不及十合而收为升 绢不满十分而收为寸之类 今不得用其数均摊增展 致溢旧额 ,凡越额增数皆禁之。 若瘠卤不毛, 及众所食利山林、 陂塘、路沟 、坟墓, 皆不立税。 凡田方之角 , 立土为蜂 , 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帐 有庄帐 ,有甲帖, 有户 帖 其分烟析生 、典卖割移, 官给契 ,县置薄 , 皆以今所方之田 为正。 令既具, 乃以济州钜野尉王曼为指教官 , 先 自京东路行之,诸路仿焉 。方田法的意义不在于单纯的丈量土地 还要“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 吴松弟: 中国人口史第三卷 复旦大学出版社 年 , 第 幻 页。因赤淤黑垆而辩其色

14、” ,就土地性质和等级予以评估, 最后才以“ 以地及色参定肥瘠而分五等 以定税则” 完全符合近代意义上的耕地调查和税收评定。 但是随其而来的社会阻力和技术困难 使得政府在开始时就巳经妥协,应允“不得用其数均摊增展 致溢旧额凡越额增数皆禁之”, 即方田不会直接导致地方税额增加 而仅仅供一地内部调增税额以求纳税公平。 遗憾的是,此次方田均税仅在北方数路推行过后就无疾而终。现代学者对于王安石变法的评价在上世纪 年代开始向传统观点复归 强调其富国是实 而富民未必,却有扰民之效。 本文重点不在于兹仅仅指出有宋一代的财政货币政策有其连续性,绝非王安石或宋神宗可以轻易变易的。 抛开熙宁元丰时期某些激进的财政

15、社会政策和具有理想色彩的官制改革不谈 从整体来看, 世纪初到南宋末期这两个半世纪的财政货币政策都是扩张性的 ,其目的是为以募兵制为特色的军事动员体制服务 实际上也配合了市场经济的扩张。 这样一种结构性联系 实际得益于唐宋变革以来经济活动的商业化和财政的货币化趋势 而以征榷为主体的间接税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农业税征收的货币化和公平化虽然自建中以后即开始,但过程曲折复杂。 前述斯波义信和梅原郁提出的两税课税基准大致于熙宁期间在各地以不同形式推行,元祐初吕陶言及各地资产评定的纷乱不同 :天下郡县所定版籍,随其风俗,各有不同 。 或 以税钱贯百 , 或以地之顷亩 ,或以家之积财,或以田之受种 , 立

16、为五等。 就其五等而言颇有不均。 盖有税钱一贯, 或 占田一顷 , 或积财一千贯, 或受种一十石为第一等;而税钱至于十贯, 占田 至于十顷 , 积财至于万贯 , 受种至于百石 ,亦为第一等。 其为 等虽同 , 而贫富甚相远。吕陶所言却从另一方面证明了这种制度的成熟。 即使 世纪农业大国也无法对全国成千万农户所拥有的农业耕地的生产力做出划一明确的评定, 世纪的宋朝政府自然无力去推动这样一项宏伟规划,而以一县为单位综合考虑农户的生产能力和家庭资产的办法才实际可行。 正是刘光临岭南州府宋元明之际两税征收的比较研究 徐松辑: 宋会要辑稿 ,食货一三之二四, 中华书局 , 年, 第 页。通过这一纷乱而充满地方特色的过程 ,最终确立起以家业钱和产钱的评定和纽算为计算基础、以一县为单位的复杂灵活的两税课征体系。关于家业钱和产钱,已有梁太济、王曾瑜和柳田节子等前辈学者所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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